【案例】王小姐與李某結婚3年,因感情不和準備離婚。2年前,李某的父母出資30萬元購買一套住房,產權在丈夫李某的名下。離婚時他們對該套房屋的歸屬發生爭議,丈夫李某認為,在他名下的房屋是由他父母出資購買的,應歸他所有。而王小姐認為他說的沒有道理,應該對該房產進行平均分割。
【分析】子女結婚,雙方父母為其買房提供資助,這是目前各地都普遍存在的一種現象。這樣的出資行為,其性質在婚姻法上到底如何界定?算贈與,還是算借貸?如果是贈與,那么是對自己一方子女的個人贈與,還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這些問題,都是這一類為子女出資買房的父母們普遍關心和關注的。如果父母把房屋購買在自己名下,只是讓子女居住,那毫無疑問房屋產權與子女無關,不屬于這里所要討論的范疇。我們所說的情況,到底是贈與還是借貸,要看能否依法認定為借貸關系。如果有書面借條或口頭協議能證明是借貸關系,則可以按借貸處理。反之,不能證明為借貸的,該項出資一般被認定為贈與。
至于該項出資是對一方的贈與還是對雙方的贈與,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有相關規定。該解釋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另外,我們認為,一般情況下,要證明是“明確表示”過的,則需要有書面贈與協議。最好經過公證,否則在將來的離婚訴訟中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對于李某的父母因買房而出資的20萬元,在法律上屬于一種贈與行為,除非李某父母在贈與時,明確表示贈與李某個人,否則應當認定是對夫妻二人的贈與。綜上分析,李某名下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由雙方共同分割。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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