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B市C區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本院認為,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是法律賦予被告的法定職責。本案張某某吸食毒品并伴有吸毒成癮嚴重是客觀事實,原告張某某為戒除毒癮,自己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要求政府幫其戒除毒癮,本應是一件利國、利民、利已的好事。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對于吸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根據該規定,被告在認定原告系自愿接受戒毒的情況下就不需要對原告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而被告D市公安針對原告違法事實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對原告張某某作出強制隔離戒毒二年的決定實屬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應予撤銷。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條第(二)、(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撤銷被告D市公安局2015年6月11日對原告張某某作出的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
第三十八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一)拒絕接受社區戒毒的;
(二)在社區戒毒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嚴重違反社區戒毒協議的;
(四)經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
對于吸毒成癮嚴重,通過社區戒毒難以戒除毒癮的人員,公安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吸毒成癮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并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吸毒人員自愿強制隔離戒毒的,再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的,適用法律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吸毒人員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經公安機關同意后,可以進入強制隔離戒毒場所進行戒毒,公安機關無需再對吸毒人員作出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在上述案例中,公安機關對自愿接受強制隔離戒毒的吸毒人員,再作出了強制隔離戒毒決定,適用法律錯誤,故法院判決撤銷了強制隔離戒毒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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