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日前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首次對行政法規、規章中罰款設定與實施作出全面系統規范。其中明確,持續規范非現場執法??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在2024年12月底前完成執法類電子技術監控設備清理、規范工作,及時停止使用不合法、不合規、不必要的監控設備。
一時間,網絡上對于電子眼的討論再次此起彼伏。對于電子眼執法的爭議,主要包含電子眼執法形式和執法證據是否合法;僅以電子眼圖像資料作為行政處罰依據是否充分;部分電子眼設置不合理等。甚至有人呼吁取消電子眼,但稍加理性的思考,便可發現,電子眼當下再城市交通管理中發揮著巨大作用,談其替代性尚遠。
我國電子眼的誕生
“電子眼”是隨著科技的發展而產生的,是一個時代的產物。在我國的出現可以追溯到上世紀八十年代。1988年北京市率先從意大利引進了兩套電子監控設備,這兩套設備采用的是傳統的照相技術,受人為因素干擾很大,實際應用作用不大,但它的引進開創了中國使用電子監控設備的先河。
1993年我國開始自行研制電子監控系統并正式采用模糊視覺技術。到1996年,成型產品正式生產,成像系統是黑白片,無法反映紅綠燈的變化情況,所以失誤率比較高。2000年,隨著彩色攝像機研制成功并投入使用,彩色攝像機能夠準確地反映出紅綠的變化,同時視頻技術進一步成熟,由單一的監測闖紅燈發展到同時監測闖紅燈、超速、逆行、走公交專用道、不按規定走出入口等7種功能,所以準確率大大提高,達到85%左右。
之后幾年,城市的機動車保有量和人口密度不斷增加,交通安全管理難度隨之加大,為彌補警力不足的執法短板,在各個城市的交通違法和事故多發路段,“電子警察”作為執法輔助力量被廣泛使用。
最開始時電子警察只是起一個監督作用,讓司機自覺規范駕駛。后來電子警察不斷升級,逐漸加入了新的功能,到今天,“電子警察”正在走向大數據時代,數據匯集和處理能力愈發強大,在交通違法的研判、交通肇事案件的偵破、車流量的統計等方面,都能提供精準、動態的信息支撐。
據公安部統計,2023年全國機動車保有量達4.35億輛,其中汽車3.36億輛;機動車駕駛人達5.23億人,其中汽車駕駛人4.86億人。2023年全國新注冊登記機動車3480萬輛,新領證駕駛人2429萬人,全國有94個城市的汽車保有量超過百萬輛,與2022年相比增加10個城市,其中43個城市超200萬輛,25個城市超300萬輛,成都、北京、重慶、上海、蘇州等5個城市超過500萬輛。難以想象,在當下的體量里,如果純粹依靠人工執法,交通行業又是怎樣的光景。
電子眼的積極效應
老司機,作為一個網絡詞匯,通常用于形容經驗豐富、技術嫻熟的司機。然而,在現實生活中,老司機并非總是意味著安全駕駛。事實上,有些老司機也可能因為過于自信或者不良的駕駛習慣,使得他們在駕駛過程中產生危險行為,主要分為以下幾類:
·高速駕駛和超速。高速駕駛不僅增加了事故的風險,還會降低對突發情況的應對能力;
·開車玩手機。隨著智能手機的普及,開車玩手機已經成為很多司機的致命誘惑,駕車使用手機會讓駕駛者分心,降低對路況的注意力,導致意外事故的發生;
·變道、并線不打轉向燈。該行為可能會導致其他車輛無法預測你的行駛意圖,從而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疲勞駕駛。長時間駕駛會導致反應速度減緩、注意力不集中,從而增加發生事故的風險;
·未按規定道路行駛。部分司機可能會在行車過程中頻繁地變更車道,試圖尋找更快的行駛路線,甚至占用非機動車道、侵占公共車道、低速行駛車占用快車道等,增加交通事故的風險;
·未禮讓行人。當前禮讓行人,是一項基本禮儀,更是一條法律,斑馬線是行人安全通過道路的生命線,應當受到禮讓和保護,行人相對于機動車來說,是道路交通中的弱勢群體,不禮讓斑馬線容易造成人車碰撞事故,從而對行人造成人身傷害,甚至導致死亡等。
電子眼又叫做“電子警察”,它就是道路交通違章自動取證處罰系統,主要功能和產品包括:車輛闖紅燈監測儀、車輛超速檢測儀、車輛逆行違章檢測儀、道路卡口系統、車牌自動識別系統、城市道路綜合監控系統、122交通報警系統和城市道路綜合監控系統等。
作為現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迅速的監控、抓拍、處理交通違章,迅速的獲取違章證據,提供行之有效的監測手段,改善城市交通擁堵現象起了重要作用?!半娮泳臁币苍诓粩嗟拢庐a品能抓拍過去難以發現、難以取證的違法行為,比如機動車不禮讓行人、未按規定使用燈光等,為一線執法力量提供了輔助和支撐,促進了交通管理精細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它已成為道路交通管理隊五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員,以充分發揮它的準確、公正的執法作用。
規范進一步陰霾少一層
客觀來說,電子眼執法也遭到人們一些質疑,有關電子眼執法的訴訟案件與日俱增,對此,不能置之不顧?!半娮友邸痹O置的初衷是用科技助力管理,糾正和規范駕駛行為。若“電子眼”的設置經不起考量,傷害的是民眾利益,損害的是法律權威?!半娮友邸辈荒芏阍凇半[秘的角落”,不能淪為“創收工具”,執法過程、結果都要在陽光下接受監督,經得起法律考量。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4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技術監控記錄資料,可以對違法的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處罰。對能夠確定駕駛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予以處罰。這為交通管理部門進行非現場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第44條規定:查處機動車超速違法行為應當使用測速儀、攝錄設備等裝備。
2009年公安部開始實施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15條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行政處罰法》第30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在行政訴訟中對證據的對質辨認和核實都有明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5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并經庭審質證。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依據”。電子眼作為執法過程中的一個證據是值得肯定的,但把它作為行政執法的充分依據是不當的。
由此可見,在電子眼執法中,使用電子眼拍照設備獲取證據是有法律依據的,隨著《關于進一步規范和監督罰款設定與實施的指導意見》的印發,執法過程、結果必將能夠在陽光下接受監督,更高程度的體現出公平、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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