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在之前的文章中,我曾多次表達自己的觀點:如果協商離職時,公司愿意給N或N+1的經濟補償,那應該還是一個不錯的公司,勞動者可以見好就收,盡快落袋為安。
當然,我的前提是不考慮未休年假工資、加班工資等其他主張,只考慮經濟補償的情況。
我為什么會如此建議呢?
難道不能拿2N或者更多補償嗎?
02
在最近的一次離職談判中,公司給出的政策是“提前1個月通知+N”,相比代通知金方案,其實還需要多承擔1個月員工的社保成本。
在做離職談判時,有一位員工提出自己的工齡較長,希望能夠給到N+2的補償金。
節前節后共談了3次,員工堅持自己的意見。我從各個角度幫員工分析了可能性。
最后一次,距離發放工資只剩幾天。
我又問她:你是希望3天后拿到這筆大金額的補償金,還是希望1年以后再拿?
員工應該早就提前咨詢了律師,還是堅持自己的意見。
我也選擇了自己的處理方式,給她下了最后通牒。
后來下班前員工主動聯系我,簽署了相關離職材料。
03
有的員工在做離職談判時,張嘴就是2N賠償金。
2N賠償金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時才需要支付給勞動者的。
官司都沒打,一裁二審流程都沒走完,誰說用人單位是違法解除?
打完官司,二審法院判違法解除,需要支付2N時再支付。
用人單位甚至可以仍然不支付,等二審判決結果生效,勞動者申請強制執行,最后再支付。
反正用人單位也沒多給一分錢,也沒有利息,也沒有罰款。
還能讓其他員工看到這個維權過程的艱難,可謂百利而無一害,為什么不?
既然這樣,用人單位為什么要一開始談判就直接給你2N?
所謂協商,就是互相都要有讓步。一分錢不少的協商,成功的概率太低。
以上觀點,肯定有人會反駁:違法解除可以不要2N,而是選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
這一點沒問題,我也寫過相關的文章。
但是在當前的大環境下,在司法實踐中,支持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案例應該是越來越少。
而且用人單位也可以設置很多不支持勞動合同繼續履行的證據和條件。
因此,打繼續履行案件真正的目的很多時候是增加自己調解時談判的籌碼。
04
其實我建議勞動者接受N或N+1的核心原因,其實是基于對《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理解和應用。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被稱為被迫離職,是指用人單位存在相關違法情形,勞動者送達被迫離職通知書以后,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可以主張經濟補償。
第38條對于不同的人可以說是:汝之蜜糖,彼之砒霜。
對于不想在公司繼續工作、度日如年,考慮新機會或已經找到新工作的勞動者,第38條是寶藏條款,因為在公司沒有辭退自己的情況下,離職主動權掌握在手里,主動離職還可以拿到一筆經濟補償,可謂蜜糖。
但是對于公司已經提出協商解除,但是勞動者想繼續在公司工作,或者知道公司的解除法律依據不充分,想多拿點經濟補償的勞動者來說,第38條一點也不友好,反而是砒霜。
因為公司完全可以反向利用第38條,逼迫員工走上被迫離職的道路。
這個時候,所有你認為違法的事情,用人單位都會做。
如調崗、降薪、不發工資,社保減員,刪除辦公賬號,收回辦公電腦,禁止進入辦公區。但是,就是不給你書面的辭退通知書。
一旦你根本無法提供勞動,無法正常出勤,到最后的路基本就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提出被迫離職,而這條路正是用人單位所希望的。
被迫離職,最后獲得的經濟補償是N倍,不是N+1,更不是2N。
用人單位通過此方法還可以避免違法解除的風險,絕對是更安全成本更低的方案。
所以,如果想完全不給錢辭退一名勞動者,這確實比較難,但是如果愿意給錢,想讓勞動者離職,第38條就變成用人單位的工具。
最終結論:能給N或N+1,都是可以考慮的補償方案。
在大部分時候,落袋為安遠比不切實際的期望更有意義。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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