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原告付某桐的母親韓某與被告付某強于2012年12月7日結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某桐。韓某住院生育原告付某桐的醫療費用由被告付某強支付。自原告付某桐出生后,其母親韓某即帶其離開單獨居住至今,被告付某強亦未支付過原告付某桐撫養費。被告付某強現無固定收入。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
(二)裁判結果
鄭州市惠濟區人民法院認為,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原告出生后,原告母親即與被告分開居住,原告母親帶原告單獨生活,被告未支付過原告的撫養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撫養費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遂判決被告付某強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按照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一次性支付原告付某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決生效之日的撫養費;被告付某強于判決生效后按每月人民幣400元的標準支付原告付某桐的撫養費至其滿十八周歲;駁回原告付某桐過高部分的訴訟請求。
(三)典型意義
未成年子女要求支付撫養費,基本上都是在夫妻雙方離婚時或離婚后才產生的,而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于夫妻雙方財產為共有財產,是否能要求不盡撫養義務的一方支付撫養費,這是本案爭議的要點。《婚姻法》解釋(三)第三條則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撫養子女是父母應盡的法定義務,不管是婚內還是婚外、婚生子女抑或非婚生子女,父母的撫養義務是不變的,只要一方不履行該撫養義務,未成年子女有權利向其主張撫養費。同時,在子女撫育費數額的具體確定上,還要根據子女正常生活的實際需要,應能維持其衣、食、住、行、學、醫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綜合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費用支出、現有生活負擔、履行義務的可能性和社會地位等因素,最終做出公平合理的判決。
林長宇律師,中華律師協會會員,現為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執業以來一直致力于婚姻家事領域的研究及實踐,擅長:離婚糾紛、婚姻家庭糾紛、析產糾紛、房產糾紛、繼承糾紛、經濟糾紛等辯護工作。是典型的學者型律師。并為眾多客戶提供了專業、系統的法律服務,深厚的法律功底與豐富的實踐經驗使其不僅能為客戶提供充分的法律分析,而且還能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提供可行的法律解決方案,進而達到服務的滿意效果,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曾在《中國教育電視臺》、《東方衛視》等媒體接受過采訪,并在上述的多家媒體做過法律評論。www.shanghailihun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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