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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為督促員工業績完成情況,一般會制定相應的考核制度,定期對員工進行考核,考核不通過或評分較低的,扣除相應的績效工資。那么如果該員工連續三個月考核的情況不符合公司要求的標準,公司將其解除為何被法院判決違法呢?
經典案例
甲于2022年8月8日入A公司,擔任采購經理。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一份,約定合同期限自2022年8月8日起至2023年8月7日止。
2022年10月28日,甲簽收了公司制定的《員工手冊》。手冊中規定了公司的績效考核制度:員工連續二個月評分不及格為“差”,公司有權降低員工薪酬;員工連續三個月評分為不及格,公司有權將其解除。
甲在2022年10月績效成績38分、11月績效成績為34分、12月績效成績25分。2023年1月10日,公司向甲發出《辭退通知書》,載明甲績效考核連續三次為差,現公司解除與你的勞動關系。甲申請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賠償金。仲裁委未支持甲的請求,于是甲提起訴訟。
法院認為,甲連續三個月績效評分為“差”,但并不完全等同于甲“不能勝任工作”,A公司未能證明甲不能勝任工作。另外,即便甲不能勝任工作,A公司也未安排甲調崗或培訓就直接將甲解除,A公司的解除行為違法。
風險提示
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以及“差”,非法定的公司可解除勞動關系的理由,法定理由中與之相近似的為“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以該理由解除員工的,在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時,公司也不能直接解除,而是需要經過調崗培訓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公司才可解除。否則公司涉嫌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公司治理建議
公司應如何正確處理員工績效考核不合格情況,以避免違法呢?我們建議:
1、考核不合格或“差”不是法定解除理由
公司在制定考核制度的時候,一般會將員工考核劃分等級,排在末位的公司實行“末位淘汰”將員工辭退;了解更多末位淘汰可閱讀《員工末位淘汰制考核墊底,公司解除為何違法?》或像A公司這樣以“差”表明不合格來辭退。但是上述這些考核結果并不能代表該員工是法定上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如末位淘汰僅是員工在公司的一種排名,即使所有員工考核都合格,也會有最后一名。所以公司不能直接以上述理由將員工直接解除。
2、制度規定員工考核為差可調崗降薪
對于員工考核結果為差或排在末位等情況,公司可在制度中規定該種情形之下,有權對員工降級、降職、免職、調整工作崗位、待崗培訓等。但是這些措施也涉及員工切身利益,需要在制定制度時經過民主協商程序,對雙方才具有約束力。但是如本案中的甲,其本身考核是不合格的,公司可采取調崗培訓等方式對其做出處理。對于員工考核不合格,下調員工工資可閱讀《》
3、調崗培訓后考核仍不合格可解除
對于考核不合格的員工,如本案中的甲,公司要解除的話,如上述所說要先經過調崗或安排培訓。比如依其能力重新分配調整工作崗位,或對其所負責的崗位工作內容進行系統培訓。調崗或培訓后,公司再對其進行考核,此時員工仍舊考核不合格的,公司可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勞動法研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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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介紹
李 慧
股權高級合伙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盈科管理委員會 委員
盈科業務指導委員會副主任
上市公司商學院《法律風險》主講導師
工信部中小企業志愿服務專家律師
中級并購交易師、碳排放交易師、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資格、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資格
業務領域:公司設立與投資、公司合規體系建設、股權激勵、股權架構設計、并購與重組、破產清算、商事訴訟等法律事務。
李慧律師,專注于企業法律顧問服務,長期致力于公司法與合規研究,熟悉公司治理結構、內部運營和HR管理事務。
擔任多家教育培訓業、口腔醫療業、物流業、制造業、傳媒業、租賃服務業、住宿餐飲業、軟件與信息技術業、珠寶首飾業……等行業企業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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