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濤|語聊平臺在1v1陪聊詐騙中的刑事責任簡析
原創2023-08-02 07:15·游濤JCL
所謂“1v1陪聊”,是一種陌生人之間通過網絡平臺一對一私密聊天、互動的交流形式。陪聊的形式有文字、語音和視頻,過程中陪聊方可以對請求陪聊方打賞。平臺運營方,提供線上聊天平臺和陪聊收費模式,主要通過投放廣告吸引男女用戶上線聊天。
陪聊作為一種有償服務,并沒有被法律禁止,這就如歌廳里的陪唱、陪酒、陪聊等有償服務一樣,其中一些行為雖然可能低俗,但是并沒有觸犯法律紅線,更不是刑事犯罪。語聊平臺開發或運營線上有償陪聊服務,并不違反法律。
雖然有償陪聊服務本身不違法,但聊天內容、聊天方式均有可能觸犯法律。詐騙就是“1v1陪聊”平臺上的主要犯罪形式,表現為“女用戶”在聊天過程中,對男用戶實施欺騙,誘導男用戶與其聊天,對其打賞。
一、語聊平臺刑事責任的三種情形
很顯然,“1v1陪聊”詐騙行為的實施人是“女用戶”,這些“女用戶”是詐騙的正犯。這些“女用戶”背后的公會,如果組織“女用戶”實施詐騙行為,比如培訓詐騙方法、逃避處罰等話術,則與“女用戶”構成詐騙的共同犯罪。其中“女用戶”對其自身的詐騙數額承擔刑事責任;而公會,則對其組織的所有“女用戶”的詐騙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而語聊平臺及其各個層級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在“1v1陪聊”詐騙中的刑事責任,則需要根據其行為、作用大小和主觀罪過,分情況區分認定。
1.語聊平臺自己組織“女用戶”實施詐騙。
例如備受關注的早期“鹽城陌友”[1]案件中,實施詐騙的女用戶就是陌友平臺自己招聘、組織、培訓的。在這種情況下,語聊平臺充當的角色,既是提供線上聊天平臺和陪聊收費模式這一服務的提供者,又是公會等“女用戶”詐騙的組織者,對其組織的所有“女用戶”實施的詐騙數額都應承擔刑事責任。
2.語聊平臺的部分管理人員,或者直接充當公會長,或者成為公會股東、合伙人,參與公會組織陪聊用戶實施詐騙。
在這種情況下,這些參與公會組織詐騙的管理人員與公會一樣,對其所組織或者參與組織的所有“女用戶”的詐騙數額承擔刑事責任。
但是,即使部分管理人員參與公會組織的“女用戶”詐騙,也并不代表語聊平臺實控人就一定構成主犯或者共犯。如果實控人對于這些參與詐騙的管理人員的行為并不知情,對于語聊平臺上的詐騙活動持有的不是放任態度,即使明知語聊平臺上存在詐騙活動,也不應對其下屬管理人員或者平臺上的其他詐騙活動,承擔刑事責任。
同時,如果實控人對于這些參與詐騙的管理人員的行為并不知情,但明知語聊平臺上存在詐騙活動,對于語聊平臺上的詐騙活動持有的是放任態度,則實控人也應對語聊平臺上的詐騙活動持共犯或者幫信罪的刑事責任。而如果實控人對于這些參與詐騙的管理人員的行為知情而采取了放任的態度,則也應對這些下屬管理人員的詐騙活動持共犯的刑事責任。
實際上,實控人在日常運營管理過程中稍有不慎,都可能被拖下水,只有做好全面而嚴格的合規管理,才能避免陷入犯罪的泥潭。
3.實控人雖然嚴格限制運營人員與公會、陪聊用戶交往,但是如果有下列行為之一,也可能涉嫌幫信罪:
A、如果平臺沒有做好合規管理,在整體運營策略、方法或者手段上偏離了中立性,客觀上幫助用戶實施詐騙,導致平臺上網絡詐騙問題嚴重;
B、面對平臺上高發的網絡詐騙問題,放任不管,或者合規措施不夠嚴格而存在放任問題。
從辯護思路上考慮,即使語聊平臺的部分管理人員參與了詐騙團伙,實控人也不一定構成主犯,其主要理由是:
A、實控人如果對部分管理人員參與了詐騙團伙并不知情,對于平臺上的詐騙活動一直采取嚴格打擊的態度,合理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則不構成犯罪;
B、詐騙行為的實施人是“女用戶”,組織者是公會或者代理,如果實控人沒有實施具體的幫助行為,而只有放任故意,則只應構成幫信罪。
二、實控人涉及幫信罪與詐騙共犯的區別
普通共同犯罪中的幫助犯,要求幫助者至少對正犯的具體違法犯罪行為有明確或者概括的認知,并且有幫助的故意,實施了對正犯行為及其后果有因果關系即促進或加工作用的行為,從而被要求對被幫助的正犯承擔共犯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三)明知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5.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結算等幫助的。”本條款是基于準確認定電信網絡詐騙共同犯罪中幫助犯設置的,不適用于認定詐騙罪正犯的情形。這里規定的成立詐騙犯罪共犯的“明知”和“幫助”,需要符合普通共同犯罪中幫助犯的構成要件,在主觀上需要證據能夠直接證明或者足以推定行為人與某個或某些特定范圍內具體的詐騙犯罪的正犯有共同實施詐騙的意思聯絡,并且有幫助的故意。
幫信罪的犯意聯絡雖然放棄共犯從屬性與因果共犯論的要求,但是主客觀要件應作必要的限定,即主觀要件需認識到實施犯罪,但不要求是特定犯罪,明知程度應達到確定性或高度蓋然性程度,客觀要件為違反注意義務+行為類型限制+為“犯罪”提供幫助。
應該指出的是,在互聯網發展到大數據時代,網絡平臺上存在大量涉黃、涉詐行為,即使平臺存在一定的監管疏忽或不力,也不能就此認定平臺對某種具體的犯罪有幫助犯的概括故意或行為,否則大量的互聯網平臺都可能構成犯罪。具體到從犯與幫信罪的區分,司法認定時需重點考察以下兩個方面:
1.主觀上,實控人是否與被幫助的詐騙正犯形成明顯確定的犯意聯絡。
實控人對平臺上存在公會或者“女用戶”詐騙現象可能有概括認知,但公會或“女用戶”涉及違法犯罪類型不一,具體哪些公會或“女用戶”在詐騙,如何組織或采用哪些方法詐騙,如何利用平臺資源或管理漏洞詐騙,公會或“女用戶”在平臺上的具體哪些行為是詐騙哪些行為不是,實控人如果對上述情況沒有明確的、具體的認知和區分,則很難認定實控人與詐騙正犯形成確定性的犯意聯絡,不能認定詐騙共犯,而只能認定為幫信罪。
而如果實控人從事運營工作,與詐騙公會有直接接觸,參與巡查、投訴及違規“女用戶”的處理,了解“女用戶”使用的詐騙方法,也對經常因詐騙被投訴的“女用戶”有相對明確的認知,那么實控人就對平臺內“女用戶”詐騙的明知和放任行為達到詐騙罪幫助犯的明知與幫助的程度,相對于組織、授意、培訓“女用戶”詐騙的公會來說,這種幫助和放任行為作用較小,可以認定為從犯。
2.客觀上,實控人是否超出業務范圍對詐騙正犯實施了具有促進作用的幫助行為。
如果實控人對平臺上的具體詐騙缺乏具體的明知,則不可能實施有針對性的幫助行為。而即使實控人明知平臺上有詐騙活動,但是如果沒有對具體的詐騙行為在客觀上實施針對性的幫助行為,而是在運營平臺陪聊業務過程中僅僅沒有履行好網絡完全管理義務,放任了犯罪的發生,也不能認定詐騙共犯,而只能認定為幫信罪。
當然,在正常業務幫助行為中,即使對幫信罪的“主觀明知”,也不宜理解為泛化的可能性認知,而應限定為相對具體的認知、但不要求達到確知的程度。現代社會,正常業務行為可能會對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提供幫助,行為人在主觀上對可能性也是有認知的。例如網絡運營商當然明知詐騙犯可能利用自己提供的互聯網接入服務實施詐騙犯罪,但不可能要求網絡運營商停止所有的接入服務以防范詐騙犯罪,也不可以對此種行為以幫信罪論處。
三、詐騙數額的認定
應該強調的是,語聊平臺上,并不是所有的“女用戶”都在實施詐騙,也不是所有的詐騙“女用戶”都是語聊平臺組織的,另外,詐騙“女用戶”也并不是對其所有的陪聊對象實施了詐騙。因此,在計算犯罪金額時:
1.不應將所有的平臺運營收入都作為詐騙數額,而應將沒有實施詐騙的“女用戶”的運營收入刨除,應該將詐騙“女用戶”沒有實施詐騙的陪聊產生的運營收入刨除;
2.如果平臺對于非自己組織的“女用戶”詐騙采取了明知而放任的態度,則平臺對于此類“女用戶”詐騙構成共犯或者幫信罪,對于此類“女用戶”的詐騙金額也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3.如果平臺對于非自己組織的“女用戶”詐騙沒有放任,而是采取打擊的態度,則平臺對于此類“女用戶”詐騙不構成共犯或者幫信罪,對于此類“女用戶”的詐騙金額也就不應承擔刑事責任。
注釋:
- 詳見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1)蘇(09)刑初25號。 ↑
作者簡介
游濤,星來網絡安全與合規中心,微信號:youtaojudge
業務領域:科技互聯網、娛樂與新媒體版塊刑事風控與合規,特別是網絡犯罪、知識產權犯罪、電信詐騙等刑事法律服務,以及數據、直播、娛樂社交等合規。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學博士。中國法學會案例法學研究會理事,中國人民公安大學網絡空間安全與法治協同創新中心研究員,北大法學院《金融犯罪與刑事合規》校外授課教師。曾任北京市某基層法院刑庭庭長,獲評北京市審判業務專家,曾任某網絡科技上市公司集團安全總監,從事法務、合規工作二十余年,曾借調最高法院工作。除指導大量案件外,還親自辦理1500余件各類刑事案件,“快播”“爬蟲”“外掛”等部分案件被確定為最高檢指導性案例、全國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參閱案例。多次受國家法官學院、國家檢察官學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請,為全國各地法官、檢察官、警官、律師授課。還為包括上市公司在內的多家企業完成全面合規體系建設以及數據安全、商業秘密、網絡游戲、1v1、語音房等專項合規。在《政治與法律》等法學核心期刊發表《網絡游戲外掛刑法規制》《使用網絡爬蟲獲取數據行為的刑事責任認定》等論文十余篇,在《刑事審判參考》等發表《P2P網絡平臺上淫穢視頻傳播行為的刑事責任》等案例分析二十余篇,專著《普通詐騙罪研究》。
星來網絡安全與合規中心
星來網絡安全與合規中心,依托星來律所雄厚刑事辯護及合規服務實力,借助星來科技公司合規產品創新能力,致力于為TMT領域客戶打造“一站式”法律服務。中心擁有多位在該領域具有豐富執法、司法、頭部企業實務經驗及國際視野的資深專家、專業律師,專注在數據、知識產權與商業秘密、金融科技、互聯網醫藥、社交媒體、電子商務、網絡游戲等領域,為客戶提供行刑、民刑、非訴與訴訟緊密銜接,法律與技術相結合的全流程法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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