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政體的統一促進了封建主義平濟和文化的發展,也促使國家的統計工作也相應發展起來。秦朝的政治經濟制度,是我國長期封建社會奉行的典范,它之后所延續千年的封建王朝體制,基本上都是根據秦制而演變而來的。
一、征卒空九宇,作橋傷萬人
秦代的統計法制,在封建社會起著承前啟后的作用。從戰國時期開始,到唐、宋、明、清,它們都是秦制的延續,而且一直在不斷地延續。《竹簡》有關統計工作的律文,大致可以歸結為一關干統計報告的內容、報送時間和統計方法方面的規定統計報告的內容,步及戶口、土地、時物、生產、狀稅等各方面。
其中,建立和加強戶籍管理制度,是秦代統治農民的一個重要步驟。奏獻公十年,秦國已確立了一套關于戶口的管理體系。秦始皇一統六國后,又將其推廣至整個國家,彼時,秦朝對戶口的管制十分森嚴。秦國商教變法的一個極為重要的內容就是“除井田,民得買賣”,也就是把奴隸主階級的土地國育制,改變為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私有制。
秦始皇在一統六國之的三十一年后,發布了一道《天下有田》,規定所有擁有土地的地主、自耕農民,必須如實申報自己所擁有的土地數量,從而確立了生產資料的封建私有所有權。
《秦律十八種·田律》記載:“入頃當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當三石、稿二石。”
按照所受田地的數量,不論種與不種,都應按照規定數額繳納實物如果隱瞞土地,少繳或逃避租稅,就要受到懲處。田地是秦代統計的主要內容,加強這方面統汁的目的是維護封建統治的經濟基礎。其次關于財物、產品產量等方面的統計,秦代也都在有關律文中作了規定。
秦朝在中國統一之后,承襲并發展了“上計”這一在戰國時代,就已經被廣泛應用的政治制度。“上計”是指在封建時代,用來評價考核官員的一種方法。
為了考核官員,地方長官于每年年底前,將下一年度賦稅收入的預算寫在木券上,上呈國君。國君把木券分為兩部分自己執右券,地方執左券。到了年終,地方必須向國君報告執行情況上計,國君就操右券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官吏的升降賞罰。
如果遇到數月的大暴雨,官員還需要及時匯報降水量和稻田收獲的數量。如果遇到旱災、大風、蟲害等天災,要及時上報受災的數量。國家還規定了報送方式以及劃分了需要報備的縣城區域。除農情報告外,還有其他方面的臨時統計報告。
二、逐日巡海右,軀石駕滄津
秦律還規定,對度量衡器要由官府經常進行餃正,以保證度址準確。秦律把統計簿錯作為前后任交接驗收的一個穩妥項目,這對保證統計資料的井然有序,前后銜接和賬實相符是有一定作用的。
《工律》“縣及工室聽官為正衡石累、頭桶、升,毋過歲壹。有匕者為為正。假試即正。”
為了確切保證統計工作在國家管理中發揮應有的作用,秦代還從有關統計工作的組織機構和對違反統計法制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兩個方面作了一系列相應的規定。
秦朝一統四海后,國家政治、經濟、軍事、司法的權力,都集中在皇帝一人手中。宰相是君臣之下的最高行政官,負責輔佐君王處理國家事務,其中也包括財政、經濟等方面的事務。統計工作也是由丞相統一領導的。
御史大夫是承相的副手,輔助丞相處理全國政務,并主管全國監察工作,包括對全國財政收支的監察在內。每年由中央各有關部門和地方政府,向上報送的包括統計數字在內的各種有關報告,其副本就由御史大夫掌握,作為監察的依據。
丞相以下的中央機構負責官吏主要為九卿,分別掌管日常的行政、司法、經濟、禮儀、文化、軍事等專責事務及與此相應的統計工作。如“廷尉,掌刑辟,”主管司法方面的統計。
典客主要負責對外蠻夷事務的統計。“掌谷貨”,主要負責管理全國的租稅、賦役以及收支,包括全國的財務、經濟統計工作。治粟司下設太倉司、均輸司、平準司、都內司、籍田司等,他們負責糧食、運銷、物價、錢幣出入和田戶等事務。
少府,掌管國家的賦稅,負責打理皇家的財政,以及對皇家財產收入和支出的統計。郡是一個地區的最高政治機構,它由郡守管轄統治,管理該地區的政治、經濟、軍事和司法等事務。
在郡守之下,則設有巡撫之職,他們負責輔佐郡守處理軍務和監察事務。在各縣市的行政機關中,還設置了“少內”,主要負責管理財政收入和財政收入,并負責財政收入的統計。
郡以下為縣,長官為縣令,萬戶以上的縣或縣長,下設縣丞,主管文書、倉庫、經濟、司法等事務,包括統計、工作在內。縣以下為鄉、里、亭,也都有相應的財經工作組織,配有相應的統計人員。
鄉一級就配有尚夫掌握司法和稅收,還配有兼管統計的人員。以上說明,雖然秦代還沒有成立專門的統計機構,但在有關機構內部,已有分管統計、會計工作的人員。這對秦代統計工作的開展,是一個有力的保證。
關于人戶、土地數字不實的處分,秦律的規定很細密,懲罰也很嚴厲。如果官員在統計數字上的弄虛作假,私自挪用公款,秦律是把它視同盜竊罪一樣處罰。
三、力盡功不贍,千載為悲辛
倉庫里的谷物、聳稿,如有超出或不足數的情形,都要和盜賊同樣論處。對于統計數字不實,則要區別情形,采取不同的懲處辦法。為了保護封建經濟的基礎,維護統一的賦役制度,首先要掌握有關人戶、土地和財產等方面的統計數字,同時要對逃避賦役的官吏和百姓進行制裁。
但逃避賦役往往與統計數字不實有關,無論是農民的有意作假和官佐的營私弊,都涉及統計數字的是否準確無誤和按規定上報。這樣,經濟法制也就同統計工作聯系起來,對統計的要求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使統計工作成為有關方面必須對國家承擔的義務。
《法律答問》記載:“部左匿諸民田,諸民弗知,當論不當部左為匿田,且河為了己租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而統計同法制結合,到了秦代,也已經具備了條件。從統計方面看,我國的統計,萌芽于奴隸社會。到了春秋戰國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的變革和封建政體的建立,統計在國家管中的重要作用愈益被統治階級所認識,并開始對做好這項工作的經驗進行了總結。
《商君書·去強》則進一步明確提出了“強國知十三數”的主張。到了秦始皇統一六國,統計工作更加受到重視。
秦公任用商鞅變法革新,在李埋《法經》的基礎上,制訂了一系列封建法令,改法為律。贏政即位后,繼承了秦國原有的封建法制,同時隨著政治、經濟的發展,又制定了許多新的律文。
結語
秦代建立后為了鞏固對全國的統治,“法令由一統”,又在秦國封建法制的基礎上,制定了 統一的 法制,頒行全國,包括律、令、制、課、程、式等,法制進一步趨于完備。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封建專制統治的需要,統計工作和經濟法制的一定基礎,這就是秦代統計法制得以確立并具有相當規模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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