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利用職務便利,把其他股東股權據為己有,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
王五是一家公司的總經理,也是該公司的股東,持有公司33.33%的股權。趙六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占有公司22.22%的股權,其子占有44.44%的股權。
王五在未征得趙六父子同意的情況下,利用總經理的職務便利,指使公司員工,以虛假股東會決議、股權轉讓協議、股東簽名等材料,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趙六,改為自己,并將趙六父子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
王五未經趙六父子同意,利用職務便利,將趙六父子的股權變更到自己名下,王五構成職務侵占罪嗎?
一種觀點認為,王五構成職務侵占罪。公安部經偵局《關于對非法占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工作意見》(以下簡稱“工作意見”)規定,“對于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另一種觀點認為,王五不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王五沒有侵占公司財物。
法院判決,王五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法院認為,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
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本單位財物”,即行為人“非法占為己有”的必須是“本單位財物”。
那么,公司股東的股權,是否屬于公司財物呢?
股東出資由公司享有,屬于公司財產,但股權由股東個人享有,并非公司財物。
由于職務侵占罪的對象必須是“本單位財物”,而侵占股東股權的行為只會影響股東的出資比例,并不會影響公司的財產總額,未侵占公司財物,故該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另外,《工作意見》中所規定的“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主要是指,公司作為股東所持有的股權或代為管理的其他公司的股權,而不包括公司股東個人所持有的股權。因此,依據《工作意見》直接將所有侵占股東股權的行為,一律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是錯誤的。
綜上所述,王五未侵占公司財物,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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