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沿河自治縣人民法院對徐某某販賣、運輸毒品案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經審理查明:2023年10月上旬,被告人徐某某與肖某約定,以350元/支的價格,將含有依托咪酯成分的電子煙200支販賣給肖某。2023年10月18日,徐某某在廣東省清遠市以現金交易方式從蔡某某處購買依托咪酯3包,次日駕車回沿河時,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從其車輛后備箱搜出依托咪酯3包、電子煙煙桿8支、電子煙煙膽259個、煙油1桶。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依托咪酯屬于管制毒品而以販賣為目的進行購買和運輸,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運輸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另查明,徐某某2019年5月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兩個月,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鑒于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且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fā)表了意見,徐某某進行了最后陳述,并當庭表示認罪認罰。本案將擇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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