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女子離婚冷靜期內被丈夫當街捅殺案”一審宣判,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丈夫死刑。
這起殺妻案,因發生在離婚冷靜期內,而引發廣泛關注。有人認為,若沒有離婚冷靜期,他們早日離婚,或許悲劇就不會發生了。
我也不贊同離婚冷靜期的設置,但我也不認為,取消離婚冷靜期,早日離婚,悲劇就不會發生。
什么是離婚冷靜期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這就是離婚冷靜期制度。離婚冷靜期制度設立的初衷是好的,為了防止草率離婚。但社會效果未必好,它阻止了被家暴者、被虐待者快速逃離成為牢籠的婚姻。
我一直不贊同設置離婚冷靜期制度。我認為,婚姻應該嚴進寬出,結婚要冷靜慎重,不要頭腦一熱就結婚;離婚要快速簡單,盡快結束一段失敗的婚姻。而不是像現在這樣,寬進嚴出,閃婚,設個離婚冷靜期,延緩離婚速度,被家暴者、被虐待者陷在失敗婚姻里,很難逃離。完全搞反了。
離婚冷靜期不夠完善,取消離婚冷靜期,就能阻止丈夫殺妻嗎?
不能完全阻止。
比如,拉姆案。因家暴,拉姆與丈夫離婚。雖然離婚了,拉姆仍然未能逃離前夫魔爪,被前夫縱火燒死。
因此,即使取消離婚冷靜期,即使拿到離婚證,也不能完全阻止丈夫殺妻。
殺妻,也構成故意殺人罪,也有可能判死刑。死刑,都不能阻止丈夫殺妻了,離婚證就能嗎?所以,有沒有離婚冷靜期,離不離婚,與是否殺妻,關系不大。
離婚、死刑都不能阻止被殺,妻子該怎么辦呢?
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丈夫也不是一開始就有殺妻的膽子的,膽子是在一次次家暴,又一次次沒有受到懲罰后,慢慢變大的。本案就是這樣,丈夫家暴了十幾年,慢慢壯大了膽子,把妻子殺了;妻子忍受了十幾年,終于忍無可忍要離婚了,卻為時已晚,死在丈夫的又一次家暴下。
所以,第一次遭遇家暴后,妻子就要報警,要求治安拘留,申請人身保護令,追究刑事責任,要求離婚,千萬不能心軟。
還有,結婚前,女孩一定要慎重、冷靜,千萬不能頭腦一熱就結婚,遠離家暴男。
相關部門也要依法執法,嚴格執法,不要把家暴當家務事看待,該拘留拘留,該逮捕逮捕,防止再發生本案這樣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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