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戰(zhàn)國中后期,秦國及秦代的平民生活受各種因素影響并不穩(wěn)定。這一時期的秦簡反映出秦人的婚姻家庭觀念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人們根深蒂固的觀念,例如重視效用和希望穩(wěn)定的家庭生活,而另一部分是倡導并希望被政府接受的觀念。公眾對這類觀念的接受程度有限,比如貞潔觀念和希望有一個端莊順從的妻子。
一、秦簡所見女性的婚嫁
婚嫁向來受到人們重視,也是大部分女性一生所必經的重大事件之一。婚嫁中雖包含多方面內容,但秦簡所能體現(xiàn)的較為有限,秦簡主要從擇偶標準、婚期選擇、特殊婚嫁模式——“贅婚”這三方面體現(xiàn)了當時人們對婚嫁的重視。
秦人重功利的觀念表現(xiàn)得很明顯。男性希望妻子家中富有,女性也希望能嫁入富貴之家。除擇偶標準,生子期盼上面也充分體現(xiàn)了秦人的重功利。當時男性對女性的家境有所介意,不希望妻子是貧家女。受當時社會環(huán)境以及脆弱的小農經濟影響,這種害怕貧窮的社會心理比較普遍。與男性擇偶標準稍有不同,女性更希望伴侶是有權有勢的男性。
除了經濟條件,秦人對伴侶的內在和外在也是有條件的。當時的男人對子嗣非常重視,連年的戰(zhàn)亂和惡劣的生存環(huán)境,激發(fā)出的心理是不想被滅絕,所以他們要求妻子健康、有生育能力。那時的婦女不僅要負責家務,還要下地干活,甚至參軍,這對體力要求很高。秦朝的妻子下地干活是一種普遍現(xiàn)象。
不光男性希望女性身體健康,擇偶中女性也會對男性身體健康有基本要求。當時人們需要對抗天災人禍,同時預防治療疾病的能力較低,因此壽命普遍不長,夫妻雙方都是家庭的重要勞動力,任意一人的死亡,都會給小家庭帶來巨大甚至毀滅性的打擊,所以女性擇偶時同樣希望男性身體健康。在身體健康的基礎上,女性或許還進一步希望男性“勇武有力”。
秦毗鄰戎狄,一定程度上受到戎狄婚嫁文化影響,與重視婚嫁禮儀的東方國家相比對禮儀的重視程度不高,但這并不能說明秦人的婚嫁就一定是無序而混亂的。秦官方為了維護婚嫁的有序性,立法規(guī)定結婚和離婚都要有官府的參與,離婚如果沒有去官府登記,夫妻都要被罰款。
《岳麓秦簡(伍)》記載:“十三年三月辛丑以來,取(娶)婦嫁女必三辦券。不券而訟,乃勿聽,如廷律。”
秦代社會對于婚姻重視的表現(xiàn)不同于秦政府,政府主要是立法的嚴明,而民間更多體現(xiàn)在具體的擇偶和婚期的選取。秦人選擇吉婚日期主要有建始辰、干支歷、星象等,無論哪種方法都能反映出人們對幸福婚姻的追求。
在中國傳統(tǒng)禮俗社會中,還有一種不算常見的婚嫁形式——招贅。通過招贅進入女家的男子即謂之“贅婿”。男方到女方家中生活,像抵押的財物一樣。這種抵押模式的前提是男方家中貧窮,迫不得已“入贅”到女方家中,男方在妻子家的地位雖不屬于奴隸,但一般不會高,是一種女尊男卑的婚姻。
二、希望妻子莊重、柔順和貞潔觀
秦人男性不希望妻子“悍”、“妒”、“多舌”。女性不要太剛強,善女子要避免“剛氣”,除要求女子從柔順一面按陰陽相濟之道,來處理家庭人際關系,而且也包括要求其避免“剛”的另一負面含義,即侵陵他人以及過度張揚。順從是當時女子的美德,女子如果有“剛”的氣質,很多事情上就會不夠溫婉順從,會顯得“悍”,“悍”女展現(xiàn)出來的行為,往往就是不莊重的行為。
“妒”是女性常有的特質,家中妻子如果“妒”往往會導致家宅不寧,按照男性的思路,“妒”也是妻子不夠柔順的表現(xiàn),如果妻子因為“妒”做出不當?shù)氖虑椋蔷褪遣磺f重的表現(xiàn)。而針對女子“多舌”行為,《教女》要求女子能夠言語得體,不搬弄是非,不與陌生男子多言。
除“悍”、“妒”、“多舌”外,秦人男性認為女性注重打扮、衣著艷麗都是不夠莊重的表現(xiàn)。雖說國家教導女子莊重柔順,但秦民間女子一時半刻不會把莊重、柔順變?yōu)樽约旱男愿瘢嘏纳鐣⑴c程度、勞動強度說明了她們沒有被完全束縛在家中,這注定了她們不會完全依附男性壓抑自己變得過于柔順。
貞節(jié)觀萌芽于春秋時期,是由婦女先提出來的。這一點與巴霍芬所斷定的從“雜婚制”向個體婚制的過渡,主要是由婦女所完成”的情況有很大的相似性。秦國地處西陲,受戎狄文化影響深,男女向來沒有什么貞節(jié)概念,或者說貞節(jié)觀念還沒有深入人心。
《睡虎地秦簡》記載:“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傷,丙弗智(知),丙論可(何)殹(也)?毋論。”
秦簡中有一些與奸罪有關的律令,女子丙同時交往兩個男子,兩男子因為她的緣故相互刺傷,只要女子不知情就無罪。女子同時交往兩個男子的“不貞”行為根本不被重視,法律關注的重點是女子是否有挑唆、教唆男性傷害他人,客觀上涉及女子是否知情。
另外,睡虎地秦簡有關于奸情的律法,相奸表面上看是要被抓并受懲罰,但實際上法律的關注點也不是男女相奸,而是白晝見某所,也就是說如果晚上相奸或者在不會被發(fā)現(xiàn)的隱蔽處相奸,就不會受到懲罰,這實際上懲罰的是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秦法對奸罪的懲罰都不相同,分別是棄市、黥為城旦舂、遷。戰(zhàn)國后期秦國戰(zhàn)爭頻繁,寡婦眾多,國家允許無子與有子寡婦再嫁,同母異父兄弟姐妹增多,亂倫現(xiàn)象屢見不鮮。商鞅變法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整肅秦國不嚴肅的兩性關系,改變“父子無別,同室而居”的現(xiàn)狀。
有秦簡記載亂倫相奸為死刑,懲罰力度不可謂不大;也有簡禁止同母異父的人相認,如果同母異父的兄妹或姐弟“相為夫妻”或“相與奸”,黥為城旦舂。相較棄市,黥為城旦舂可以說量刑輕了很多。這可能是因為黥為城旦舂,是在否認通奸者為同母異父關系的基礎上,進行的量刑,既然已經禁止同母異父兄弟姐妹相認,那他們相奸就不能算作亂倫奸罪。
關于未點明為亂倫奸罪的,應該屬于一般奸罪,將受到遷刑懲罰。秦國自商鞅變法之后,遷刑確立,成為秦時獨立的正式刑法,懲罰罪犯的同時又具有徙民、恩赦的性質。遷刑可贖,這大大降低了遷刑的懲罰力度,說明普通奸罪比亂倫奸罪受到的懲罰輕,秦律著重打擊亂倫奸罪。
顯然,當時貞節(jié)觀并沒有深入人心,秦自商鞅變法后,努力改變國家不重視貞節(jié)的現(xiàn)狀,但收效有限。秦統(tǒng)一后,秦始皇更是大力整肅,值得一提的是,這里秦始皇提倡的貞節(jié)觀并不是只針對女性,而是男女都需要重視遵從的婚姻觀念。
秦始皇的大力整肅反映到法律上就是加大懲罰力度,但觀念是一種需要時間來潛移默化的東西,秦的整肅效果總體不佳,只能說一定程度上確實將這種觀念灌輸給了民眾,使民眾漸漸接受這一觀念。
三、希望家庭生活穩(wěn)定
戰(zhàn)國后期及秦代,人們追求生活的穩(wěn)定是一種普遍心理狀態(tài)。各類日期擇吉、吉兇預測都是人們追求生活穩(wěn)定的體現(xiàn);要求女子莊重、順從,要求民眾重視貞潔也是人們追求穩(wěn)定生活的措施。
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凡娶妻、出女之日,冬三月奎、婁吉。以奎,夫愛妻;以婁,妻愛夫。”
秦人在夫尊妻卑的前提下,重視夫妻互愛。平民百姓多為一夫一妻的婚姻,夫妻互愛是秦人所希望的,這是家庭生活穩(wěn)定的重要條件。秦人重視爵位的重功利觀念毋庸置疑,如果用爵贖父母屬于“孝”,那么用爵贖成為隸臣妾的妻子,應該算作“男子愛”。
除此之外,秦人也不希望家庭分離。妻子不與丈夫住在一起是一種家庭分離現(xiàn)象,孩子離開家鄉(xiāng)也是一種家庭分離的情況。秦人雖然重功利,但這與希望家庭生活穩(wěn)定的觀念并不矛盾,希望家庭穩(wěn)定的觀念滲透在方方面面,難以一一列舉卻又無處不在。
結語
秦女雖然經濟地位、家庭地位都較高,但一般情況下地位低于丈夫。在生活不穩(wěn)定的時代秦女為了生存需付出很多,但在婚姻家庭中常常付出良多,卻不能收獲與之相對應的良好待遇。
參考文獻:
[1]班固,《漢書》.
[2]司馬遷,《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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