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論及秦代法制化的管理軌道,其設立與施行的背后必然建立在集權一統的政治環境中。當秦人之商業活動一旦運行至此時,多元化的管理措施必然也就影響其運行的軌跡。在諸多的政策因素中不乏有規范幣制;計量之規;質與價的相應相合;商賈的編戶制度等四大重要法制化管理之措。
一、不同貨幣的合一
春秋戰國時期,周室王權旁落,各地諸侯割據稱雄,一時間硝煙彌漫,戰馬嘶鳴。誠然,政治上的分裂獨立就必然導致了各區域間經濟上的分割,若反映在貨幣體系上便是各國在其統治區域之內,各自鑄造著帶有自身特色的貨幣,在其發展的進程中逐漸確立了“四大貨幣鑄造與使用區域”,即:布幣區、刀貨區、蟻鼻錢區與圜錢區。
這四大貨幣區在相當長的時間內,保持著相對的獨立性與穩定性。但是,它們的使用區域并不是孤立絕緣的,而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與軍事戰爭的步伐,而不斷運動與彼此滲透,漸自形成了相互交融的復雜貨幣體系,更有甚者,在本國的貨幣使用區域內,竟然出現了異國貨幣流通的客觀形勢。
戰國時期中國境內的諸多方國之間,并不是孤立而獨專其政,反而一種跨越國界的經濟文化交流,在關塞壁壘的不利影響下積極地涌動著。三晉固有的“布幣區”在戰國時期已經擴展到了楚、燕等國,反之燕、齊等國的主要“刀貨區”,也逐漸在三晉地區推演開來,此時秦國之“圜錢”異軍突起,逐步在關東諸國的商品交換領域普遍使用。
如此交融的貨幣體系,充分佐證了戰國時期商品經濟的發展規模與整體水平,同時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出戰國時期固有的貨幣體系,已經隨著經濟形勢的變化與商品交換規模的擴大,而不再適應本國固有經濟體系的良性發展,這樣一種全新的能夠在諸多方國之間共用的貨幣形式,也就有了創生的萌芽。
《史記·秦始皇本紀》記載:“惠文王生十九年而立。立二年,初行錢。”
公元前三三六年,秦惠文王在咸陽頒布了秦國歷史上重要的經濟法令,秦始皇在一統寰宇周天之前的秦國就曾使用“半兩錢”,故秦惠文王的“初行錢”很可能鑄行的就是半兩錢。“半兩”圜錢呈方孔圓形的造型可使其重量適中,使用方便且易于隨身攜帶,較好適應了大規模商品流通的需要,因此在其鑄造之初就成了關東諸國所效仿的對象。
秦國統治者的此番政令,目的不僅僅是將此“半兩”圜錢,作為秦國之主要貨幣而廣泛流通,而其更是要把貨幣的鑄造權,牢牢地握持在王室與官府的手中,嚴禁因民間私自鑄造貨幣,而引發的在圜錢流通過程中的混亂局面。
二、秦始皇時期的幣制改革
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中所出土竹簡中《金布律》之條令,可以視為我國歷史上第一部錢幣鑄造法,該法規對于貨幣流通過程中的收納與核算,都有著詳盡而明晰的規定,同時它也是集權帝國時代在型制、重量、鑄造方面一統幣制的根基所載。
作為官府統一鑄造的貨幣,因其整體批量鑄造,難免會造成錢體質量、大小方面的不盡相同,一些細微之差也就在所難免,但是為了維護官府鑄幣的權威性,故民眾在使用之時應不拒美惡,盡取而用之。公元前221年,秦序六世之馀烈,一統關東諸國,中國的貨幣體系自此多元歸一,而此番之“一”乃是多元演進的共同結果。
《漢書》記載:“秦兼天下,幣為二等。黃金以謚為名,上幣;銅錢質如周錢,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藏,不為幣。”
此條記載可見禮儀所需與大宗販運交易,同民用的直銷與零售之間的分區。黃金為上幣,銅錢為下幣的幣制改革決定了上幣的使用區域,自然會游弋于上層統治階層之間的各項活動往來,其間包涵貴族之間的聘禮,與帝王之間的獻功或賞賜,亦或是大宗的販運交易,其所需貨幣之巨足可想象,以“金幣”用之就節省了交易過程中的諸多不便。
而下幣主要用于民間的小型交易,因在其過程之中所需之貨幣數量不大,故多用圜錢,方便而快捷。在此還應提及的是,此時的黃金為稱量型貨幣,有別于銅錢的只鑄幣值。黃金一謚為二十兩,而圜錢半兩則重十二銖。
除此之外還可以發現飾與幣的區分。隨著珠玉、龜貝、銀錫之屬被列為器物裝飾用品之日起,其作為商品的等價物時代就一去不復返了。從此也使春秋戰國以來因貨幣的多元形制、輕重大小不等而造成在市肆交易中,混亂局面被法制化的律令有效地抑制。
溯源上古三代,多元的貨幣材質并存而造成的混亂局面長期并存,一方面是由于當時的商品經濟發展尚處于萌芽與發展階段,另一方面在當時社會生活中,市肆交易還遠未成為當時人們生活的必需。隨著戰國時代社會生產力的大發展,多元的貨幣體制也就成了阻礙市肆交易規模化發展的桎梏。
總而言之,秦始皇帝的一統幣制,開創了中國歷史上商品經濟發展的一個新時代,以黃金為本位的價值意識在此被詮釋到極致,圓形方孔銅錢作為商品交換的等價物,歷經數代而終始不輟。
然而在這些積極因素背后已然留存了諸多隱憂,諸如秦半兩的減重問題、民間私鑄的屢禁不止現象,甚至包括秦二世于始皇三十七年十月所施行的“復行錢”的舉措,都從側面反映出了秦代的一統幣制的政策執行,在實際的社會生活中曾遇到了相當大的阻力,但仍然不能否認,始皇時代的幣制改革實為中國貨幣史上的一次較大級別的跨越。
三、價、質相合——法制化的質監體系
《工律》記載:“為器同物者,其大小、短長、廣亦必等。”
秦代法制化的質量監督,首先就是嚴控商品生產過程中的質與量。同類型產品的規格與標準,從質量監督到市場的管理,都已經融入到了國家的法律與法規之中。與此同時對于在市肆中出售的商品,除去不足一錢的小型商品外,其余必須標明價格,從而使買方明了價格,賣方也不能坐地起價,更有利于市肆管理監督價格機制體系的形成。
秦代法制化的質監體系中,針對商品的定價機制采取了嚴格的“平抑”之策。細究起來其大抵有三大基本出發點,其一,雖然平抑物價是春秋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對待市肆中商品價格的慣用之法,但是多集中在對關系國家命脈之糧食作物的價格控制之上。自秦始,政府監管的立足點,就已經不再僅僅局限于糧食的價格,反而將其擴展到了商品生產的各個領域。
其二,言及平抑物價,其立足點是要促進社會生活之中各產業部門的協調發展,從而防止“棄本逐末”的社會現象,以建立起有序的商品交易體系。秦代官府的抑價之策旨在限制私營工商業的發展,強化官府市在民眾日常生活中的主體地位,通過嚴厲的打擊商賈們哄抬物價、囤積居奇等欺詐行為,來緩和社會供求之間的矛盾,從而維護集權帝國下的社會穩定。
其三,復觀物價平抑之手段,先秦時期的諸國采用的皆是純經濟的手段,國家利用市場供需的變化來調控市場內商品價格的變動。至秦時,政府的平抑之策除了運用相應的經濟手段之外,還附加以強硬的法制律令,將市場的價格運行機制,完全納入進了法制化的框架之內。
結語
秦代商賈市肆經營的編戶制度,完全是基于法制化框架之下的政令實施,從客觀上推動了市肆貿易活動的規范化,同時也為后世之市肆管理制度的日臻完善,做出了先驗性的嘗試。
參考文獻:
[1]班固,《漢書》.
[2]司馬遷,《史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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