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哈喇莊村村民張國發一家,于1999年1月1日承包了本村4畝零5厘的土地搞蔬菜種植,承包期至2027年1月1日。但在2010年3月22日卻被霍各莊鎮政府工作人員辛紅東帶隊強拆了他家賴以生存的三座蔬菜大棚和7間管理用房。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承包期內不得收回土地,違規收回的應按照前三年的平均經濟收入給予3—10倍的土地補償費,以及青苗地上物的損失和剩余承包期的利益損失,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在申請國家賠償時可同時要求賠償損失和恢復原狀。
在本案已經人民法院判決霍各莊鎮人民政府行政行為違法后,張國發向霍各莊鎮人民政府郵寄了《國家賠償申請書》,但卻遭到了其門衛的拒收。由于違法強拆已給張國發一家造成了巨額的經濟損失,如今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又遭到了拒收,無疑又使張國發一家雪上加霜。
張國發氣憤的說,我的委托代理人張永興在快遞單上已清楚的寫明收件人是“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人民政府”,門衛能代權政府拒收嗎?這究竟是門衛的個人責任,還是天津市寶坻區霍各莊鎮人民政府的行政責任?對強拆給我全家造成的巨額經濟損失,到底是該由門衛個人賠償?還是該由其的主管機關賠償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