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重慶警方就“胖貓跳江”事件發布警情通報,女方不構成詐騙罪,不予刑事立案。
“胖貓跳江”事件,本應就此塵埃落定,沒想到再次引發廣泛討論。網友的不平在于,胖貓給女方三四十萬,結果真情被辜負,被分手了,并造成胖貓跳江自殺的嚴重后果,為什么女方不構成詐騙罪?
之所以,網友的看法與警方的處理結果不一致,是混淆了道德與法律,用道德審判代替法律審判。
有的網友,站在胖貓的立場上認為,我給你那么多錢,對你是真愛,你就應該回報我真愛,否則就是撈女,就是借談戀愛騙錢,就構成詐騙罪。
有的網友,站在女方的立場上認為,我們兩個在談戀愛,你給我錢,是你情我愿的。雖然很遺憾最后分手了,但曾經的感情不能抹殺,怎能因為分手,就說我是撈女,是詐騙呢?
看到沒有?對同一件事,不同立場的人,看法不一樣,道德評價也不一樣。用道德,來審判一個人是否有罪,只能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是沒有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的。
那怎樣,才能得到一個公平正義的結果呢?用法律審判代替道德審判。
“法不阿貴,繩不繞曲”,法律是一把尺,標準是確定的。不同立場的人,用法律這一把尺,結果就是確定的,就不會因人而異。
那法律,是怎么評價女方的行為呢?
依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主觀方面,要求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要求行為人采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手段,騙取受害人的財物。
據警情通報查明的事實,女方給過胖貓錢,不能證明女方主觀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觀方面,女方和胖貓存在真實的戀愛關系,不存在女方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以戀愛為名騙取財物的行為,因此,女方不構成詐騙罪。
有的網友還是認為,戀愛過程中,女方不該要這么多錢。這沒問題,非常好,這說明網友有非常高的道德標準。
但“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我們不能用道德標準進行法律審判。讓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只有這樣,本案才能塵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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