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李某某訴韓某甲離婚糾紛案
——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家長“依法帶娃”
基本案情
本院在審理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韓某甲離婚糾紛一案過程中,發現李某某、韓某甲,在韓某乙(系李某某、韓某甲之子)成長過程中,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讓年幼的韓某乙長期獨自上下學、外人接送、每天每頓在外就餐、餐食時間不規律、缺少學習工具等,遂依法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家長履行監護職責。
裁判理由及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某與韓某甲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一致同意離婚,綜合考慮雙方條件并結合韓某乙個人意愿,判決韓某乙由李某某直接撫養,韓某甲支付生活費等,韓某甲每周可以探望韓某乙一次。同時,認為義務履行人李某某、韓某甲作為韓某乙的父母,對韓某乙的日常生活過問較少,傷害了孩子對父愛、母愛的情感需求,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長,主觀上系怠于承擔對韓某乙的家庭教育主體責任,客觀上對韓某乙的全面健康發展形成阻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中規定的“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責任”的行為,依法應子以糾正,故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責令李某某、韓某甲積極履行家長職責。
典型意義
本案系針對家長對子女怠于承擔家庭教育主體責任的典型案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旨在通過立法的形式引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明文規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負責實施家庭教育。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是家庭教育的第一責任人。作為個體的人而言,情感交流溝通是基本需求,缺乏親子正常交流會對子女心理和精神造成重大傷害,也將嚴重影響其行為習慣、個性品格等。本案中的《家庭教育指導令》旨在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幫助父母進行情緒管理,及時糾正“問題行為”,督促父母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案例二
宋某某訴劉某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家長應對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民事責任
基本案情
原告宋某某與被告劉某之女周某某(時年7歲)系同學關系,宋某某與周某某在某小區門外玩耍過程中,因周某某觸碰導致宋某某從高處摔倒在地,后周某某又跌落在宋某某身上,造成宋某某骨折。宋某某在醫院兩次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用2萬余元。后宋某某監護人多次找劉某協商處理宋某某醫療費等,但劉某拒不同意協商進行處理。宋某某及監護人遂訴至法院,請求判決劉某承擔醫療費用等。
裁判理由及結果
經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主持調解,該案經協商一致由劉某賠償大部分醫療費后予以化解。
典型意義
未成年人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對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或者危險源缺乏一定的辨識與認知能力,對于潛在的危險行為帶來的后果也缺乏清晰的預見與認識。監護人需要盡到相應的監護義務,既要幫助未成年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臨的危險因素,保護其人身安全,也要加強對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增強其安全意識,使其在保護好自身安全的同時,也不置他人于危險之中。在未成年人玩耍過程中發生人身損害,監護人應當客觀看待損害結果,反思自身對未成人的監護職責履行,秉承和諧共處的理念,理性處理矛盾和糾紛,共同努力構建和諧社會。
案例三
張某某訴蔣某甲變更撫養關系糾紛案
——撫養權變更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個人意愿
基本案情
張某某與蔣某甲因婚后感情不和,于2015年5月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女兒蔣某乙由蔣某甲撫養,2021年10月蔣某甲再婚并育有一子,張某某未再生育。后張某某認為,蔣某甲再婚后可能致使蔣某乙健康成長和身心發展得不到保障,張某某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住房保證,能給蔣某乙提供健康、穩定的生活環境,有助于蔣某乙全方面成長和發展,且蔣某乙(年滿11周歲)個人更愿意跟隨張某某共同生活。故張某某起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撫養關系。
裁判理由及結果
四川省成都市成華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蔣某乙已經年滿11周歲,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父母離婚情況下有權表達個人意愿選擇隨其中一方共同生活。蔣某甲作為父親自與張某某離婚后一直單獨撫養女兒蔣某乙,為蔣某乙的成長付出較多,受到了蔣某乙的充分認可和肯定。現因蔣某甲家庭關系較再婚之前發生明顯改變,蔣某乙希望今后能夠隨母親共同生活,蔣某甲應當給予理解、包容和體諒,并一如既往關心、疼愛蔣某乙。遂判決蔣某乙由張某某直接撫養,酌定蔣某甲每月給付蔣某乙生活費等。
典型意義
家庭是最溫暖的港灣,提供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環境是為人父母應負之責。因感情破裂而導致離婚的,雙方更應承擔起責任,充分尊重孩子的選擇,呵護子女的健康成長。對于撫養權的變更,需綜合考量當事人的實際情況,家庭環境,撫養能力以及未成年人的個人意愿,妥善解決未成年人的撫養問題,最大限度的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例四
譚某某訴某幼兒園、鐘某等身體權糾紛案
——幼兒園應當承擔起保護未成年人健康的責任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某幼兒園老師帶領譚某某所在班級(大班35人)在幼兒園室外廣場自由活動。鐘某在玩耍時不慎將譚某某推倒,譚某某經送醫診斷為牙齦裂傷、創傷性牙脫位及上唇系帶裂傷。調取的監控畫面顯示,幼兒園教師組織譚某某所在班級進行戶外活動時,現場秩序長時間處于較混亂狀態,教師未對學生的推搡等行為進行必要的告誡和制止。譚某某與其監護人將某幼兒園、鐘某及其監護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營養費及精神損失費。
裁判理由及結果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若幼兒園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某幼兒園組織譚某某所在班級進行戶外活動時,現場秩序長時間處于較混亂狀態,教師未對學生的危險行為進行必要的告誡和制止,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鐘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由其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經過法院調解,三方當事人經協商,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由某幼兒園一次性賠償譚某某28000元,鐘某監護人一次性賠償譚某某2000元。某幼兒園及鐘某監護人當場履行完畢。
典型意義
本案系對幼兒園中未成年人之間侵權,如何明確未成年人侵權人與幼兒園責任的典型案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心智發育不成熟,不能辨認或者充分理解自己行為的后果,且自我保護能力較弱。孩子在幼兒園學習、生活期間,幼兒園對他們的保護應盡到最高的注意義務,即不折不扣按照《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相關規定盡到教育、管理職責。孩子的監護人在盡到監護職責的同時,需與幼兒園保持溝通,形成家、園教育合力,共同促進孩子健康成長。法院判決各方在各自義務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強調了作為特別的教育機構幼兒園的注意義務責任。
案例五
李某甲、李某乙訴李某撫養費糾紛案
——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家長加強對子女的關心撫育
基本案情
李某與陳某于2003年4月10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雙方生育李某甲與李某乙,李某未足額支付相應的撫養費用及承擔撫養責任,李某甲現已成年,并在大學就讀,李某乙尚未成年,生母陳某無法負擔二原告全部上學、醫療及日常生活費用。李某甲與李某乙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撫養費承擔撫養責任。
裁判理由及結果
重慶市大渡口區人民法院經調解,李某應當承擔撫養責任,支付李某甲、李某乙2018年至2022年撫養費108000元,其后自2023年4月起支付李某乙撫養費每月1000元直至李某乙年滿18歲,同時自2023年4月起每月支付李某甲生活補貼1000元直至李某甲完成大學學業,同時與陳某離婚,依法分割了婚內財產。該案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向李某發出家庭教育指導令,并當庭對家長進行家庭教育指導。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家庭教育指導令督促未成年人家長主動承擔撫養責任的典型案例。家庭的關愛和教育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尤為重要,家長在教育未成年子女過程中,應當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責任,任何一方不得拒絕或者怠于履行。未成年人的身心處于快速發育階段,需要來自父母雙方穩定而持久的關愛。對于父母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的行為,應及時予以糾正。父母對于未成年人子女以及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均負有撫養、教育義務。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家庭教育促進法》等法律規定,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引導指導家長“依法承擔撫養責任”,督促其切實履行對兩位女兒的監護職責和家庭教育職責,多溝通、多看望,增進父女情感交流,修復父女親情,陪伴兩位女兒健康成長。
案例六
胡某某訴向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以陽光助苗基金種下孩子心中的新希望
基本案情
胡某某系未成年人,在讀小學生。其父親去世,母親再婚后育有其他子女,且無業有賭博、吸毒等前科。胡某某隨奶奶張某生活,張某系胡某某的監護人。胡某某因智力發育問題,構成二級智力殘疾,不能辨識與其智力相當的事務,生活不能自理。其監護人張某已70余歲,獨自撫養胡某某生活、經濟困難。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其生母向某某支付從2010年至今的撫養費。
裁判理由及結果
該案由于原告母親有意不到庭應訴,且下落不明,無法進行調解和正常開庭審理。胡某某生活、學習面臨窘迫,承辦法官了解案件情況后,申請“陽光助苗基金”,經團區委批準,引導原告胡某某報送相關申請材料,將相應的救助款項發放到給胡某某,胡某某的生活學習燃眉之急得到解決。
典型意義
本案系以大渡口法院和共青團大渡口區委聯合設立的“陽光助苗基金”救助未成年人的典型案例。通過募集社會愛心企業、愛心人士共建“陽光助苗基金”,為需要幫扶的涉案未成年人提高經濟幫助。通過社會的關愛和救助對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未成年人的身心處于快速發育階段,需要來自父母的關愛,但父母的關愛缺失時,社會的關注和關愛不能缺席。本案通過相應救助基金的發放,幫助困難未成年人度過難關,并定期對未成年人生活進行回訪,為未成年人成長,營造健康、和諧的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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