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第二十條規定:罪犯收監后,監獄應當通知罪犯家屬,通知書應當自收監之日起五日內發出。第四十八條規定: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根據司法實踐,犯人送到監獄后有兩個月的集訓期,集訓期滿,正式分配到服刑監獄,由所在監獄在五日內發出家屬通知書。通知書中包括所在監獄地址,所在監區以及會見的規定。
另外,犯人入獄后如果對生效的判決不服,可以提出申訴。對于罪犯的申訴,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及時處理。而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1刑終340號刑事裁定書,于2023年12月27日對涉嫌虛開發票的李海風判刑五年六個月后至今,李海風沒有一點音訊。在本案一審中,李海風的辯護人曾對相關定案證據未經庭審質證,不僅程序錯誤,而且影響量刑的問題提出辯護意見。對此,二審法院也認定一審法院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但卻對證據未經質證、程序違法的一審判決予以了維持。
對此,李海風曾提出過上訴,并表示過如對上訴結果不服海將提起申訴,但卻長達五個月也未與家屬和其的委托代理人取得聯系,他究竟是死是活,為何外界沒有他的一點消息,這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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