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語有云“歷史的車輪滾滾向前,不以任何個人的意志為轉移”,馬克思唯物史觀也認為“社會發展是客觀的,人的意志是主觀的,社會歷史的發展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所謂“大鵬一日同風氣起,扶搖直上九萬里”、“乘勢而上”、“識時務者為俊杰”是古今中外、亙古不變的一個道理。
任何行業任何職業均是如此,律師也不例外,在世界數字化、智能化發展的21世紀,律師個人乃至律師行業應當將職業的發展融于整個社會發展的大趨勢之下,在各行各業直播賣貨如火如荼的情況之下,律師行業也不應滯后,律師個人乃至整個行業應當勇于觸碰律師業務數字化的大勢,善于運用數字化技術整合客戶資源,敢于在“線上”取業務,實現律師業務的數字化創收。
肖湘漓律師自985本科畢業后就踏入律師行業門檻,至今已十三年余,在自己的職業生涯中肖湘漓律師是這樣想的、也是這樣做的。當在律師執業工作中敏銳的發現了市場上、實踐中對數據財產價值的需求之時,便投入到數據權法律規制的研究中來,其與中國政法大學印波教授合著的論文《數據權的法律界定與權能構建—基于數據糾紛典型裁判案例分析》被法學核心期刊《三峽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所錄用,并于近日已在知網上首發。
肖湘漓律師將有關數字化的核心思想糅合在該篇論文中認為,根據市場及司法審判之實踐,數據確權確實有切實之需求,在數字經濟背景下數據權是一項不同于傳統民事權利的新型財產權,然當前法律并未有規定、學術研究亦未有清晰,常有數據與信息混用、通用乃至誤用之情形發生,以致數據資產并未有脫離個人信息權之法律范疇,在個人信息權之下數據權萌芽的胚胎仍未能成型。
該論文在觀察眾多典型數據糾紛案例的情況下,條分縷析的將數據法律概念與信息法律概念剝離,從而獨立成型,并于此基礎上提出了數據權的構權的初步設想:數據權應當包含整體數據的數據署名權、數據完整權、數據處理權以及個體數據的可攜帶權和數據安全權,是否真的可行留待學者們進一步的智慧貢獻和實踐檢驗。
所謂“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數據理論成型的同時仍需要豐富律師業務數字化的實際經驗。對于律師業務是否能夠線上完成、實現數字化創收,能否像其他行業一樣將“產品”搬到網絡空間來交易,仍是不得而知的一個大難題,對此,肖湘漓律師展開了實踐的探索。
近日視頻開直播,試圖探尋律師業務數字化的奧秘。歡迎各位朋友關注肖湘漓律師的視頻號訂閱肖湘漓律師的直播。
武昌新聯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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