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庫編號
2023-12-3-013-002
李某某訴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政府信息公開案
——政府信息公開中第三方合法權益的界定與審查
關鍵詞:行政 政府信息公開 第三方合法權益 利益衡量 審查
基本案情
李某某向中新天津生態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生態城管委會)下設建設局郵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申請公開某建設項目所在樓棟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前置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附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前置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及各層平面圖、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建筑工程竣工圖的信息。生態城管委會認為其申請公開的上述項目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附件、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的信息屬于測繪成果,并分別向天津中新生態城某置業公司、某測繪公司、某勘測公司作出《關于征求是否公開星光匯項目的相關測繪材料的函》,征求上述單位是否同意公開上述三項信息。某測繪公司、某勘測公司復函稱,經與天津中新生態城某置業公司溝通,其無權公開相關測繪成果。某置業公司復函稱,上述三項信息均為該公司所有,其作為上述信息的成果所有者,不同意向第三方提供。后生態城管委會下設建設局對李某某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內容為:1.李某某申請公開的“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附件”信息,屬于匯交測繪成果,依據《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未經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因該信息所有者及著作權人不同意公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對上述信息不予公開;2.關于李某某申請公開的“建設工程竣工圖”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告知李某某于工作時間攜帶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到中新天津生態城建設局,由工作人員陪同前往中新天津生態城圖書檔案館進行調閱;3.關于李某某申請公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及前置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前置文件、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及各層平面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將該信息的復印件以郵寄的形式發給李某某。李某某對上述《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第一項答復內容不服,訴至法院,請求判決撤銷生態城管委會對李某某作出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中就李某某申請公開的“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附件”信息作出的答復內容,并責令生態城管委會公開上述三項信息。
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2022)津0116行初305號行政判決: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的第一項答復內容合法適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之規定,駁回李某某的訴訟請求。宣判后,李某某向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作出(2023)津03行終68號行政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李某某申請公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附件、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三項政府信息是否屬于應予公開范圍。
對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附圖附件、建設工程驗線證明文件、建設工程竣工規劃驗收測量報告”,被李某某提交的相關證據及其在庭審中所作說明能夠證實上述文件系天津市中新生態城某測繪公司、某勘測公司就中新天津生態城某商業地塊項目通過測繪形成的相關數據、信息、圖件資料,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的測繪成果。《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匯交的測繪成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保管單位未經成果所有者和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李某某向生態城管委會申請公開的上述信息涉及到測繪成果的著作權保護和管理,經生態城管委會書面征求相關第三方意見,該測繪成果的所有者天津中新生態城某置業公司明確表示不同意公開。故生態城管委會按照《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的規定未公開上述文件,并向李某某說明了不予公開的理由,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并無不當。
李某某提出其作為涉案項目業主與涉案信息具有利害關系,公開涉案信息不會危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權益。通常來講,一般公眾享有的信息公開知情權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權益。李某某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到該測繪成果所有者依照法律和合同約定享有的相關著作權,若行政機關未經測繪成果所有者同意擅自公開該信息將危害測繪成果所有者的相關著作權。故李某某該主張不成立,不予采信。綜上,被訴《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具有合法性。
裁判要旨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會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行政機關應當書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機關不予公開。人民法院審理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案件,公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合法權益的,主要應從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平衡角度審查行政機關是否對第三方合法權益依法進行了審查判斷。公開相關信息可能侵害第三方合法權益時,行政機關履行上述規定的法定程序,并根據比例原則對第三方利益與公共利益進行比較和衡量,不予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關聯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5條、第32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2條
《天津市測繪管理條例》第21條
一審:天津市濱海新區人民法院(2022)津0116行初305號行政判決(2022年12月12日)
二審:天津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23)津03行終68號行政判決(202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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