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法院 6 月 21 日消息,吳某之子李某于 2017 年 在鷹潭某銀行處開戶,截止到 2023 年 8 月 9 日,該賬戶余額是 55528.96 元。2023 年 5 月 1 日,李某去世。吳某要求支取上述存款,銀行以無法確定吳某是否為唯一繼承人而未予辦理。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法訂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雙方均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死亡后,能夠繼續履行的,合同的權利義務并不終止,而應由其法定繼承人承繼,最終支持了吳某的請求。
【馮律評說】
這個案子涉及到生者如何能夠提取死者的存款的問題。
第一種方式,直接去自助取款機,即ATM機提取。以題述案例為例,如果李某生前存款的6萬元是以借記卡存儲,且劉某知道借記卡密碼,那么可以在中國任一銀行網點的ATM機提取。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改進個人支付結算服務的通知》(銀發〔2007〕154號),規定,借記卡在自動柜員機取款的交易上限由現行每卡每日累計5000元提高至2萬元。一般來說,只要持有銀行卡及銀行卡密碼,可以才自助取款機將借記卡中的錢取出。
第二種方式,在5萬元以內的,也可以直接到銀行柜臺取出。《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于簡化提取已故存款人小額存款相關事宜的通知》(銀保監辦發〔2021〕18號)規定,死者銀行賬戶內余額在5萬元以內的,死者的繼承人如配偶、父母或子女,可以提交死亡證明、親屬關系證明等資料后一次性提取,并注銷賬戶。
第三種方式,超過5萬元的。則應當辦理繼承人公證,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繼承人憑公證書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來支取。
至今仍然有效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執行<儲蓄管理條例>的若干規定》(銀發〔1993〕7號)規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繼承人為證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權提取該項存款,應向儲蓄機構所在地的公證處(未設公證處的地方向縣、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請辦理繼承權證明書,儲蓄機構憑以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該項存款的繼承權發生爭執時,由人民法院判處。儲蓄機構憑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或調解書辦理過戶或支付手續。
本案就屬于第三種情形,所以應辦理繼承人公證或者繼承權證明書或者由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然后持有關公證文書或者法院的判決書或調解書去死者辦理儲蓄的銀行辦理支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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