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陽明曾說:“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他講的“賊”不帶貶義,山中賊指的是有形的東西,心中賊指的是無形的東西。這句話,翻譯過來,就是:認清和實踐可見的、有形的東西,很容易;認清和實踐無形的東西,很難。
這句話真是至理名言。把這句話套用到法律應用場景,就是“認識紙面上的法很容易,認識實踐中的法很難。”講到這里,可能就有有人出來反駁:“實踐中的法?那不就是潛規則嗎!這不僅不應當被研究、別提倡,而應該直接被埋葬。法治國家就是唯法是從!”多么慷慨激昂,多么振奮人心,又顯得多么義正嚴辭。
但有個問題是:徒法不能自行,法都是由人實施的。你有你的想法,我有我的需求,他有他的利益。這些想法、需求和利益都會滲透到法的實施過程。如由上帝執法,法不會變形。但上帝不在人間,也無須遵守法律。由人實施的法律,變形是原則,不變是例外。
基于以上認識,我想用結合我自己的親身經歷,用四篇稿子談談法律變形的事兒。這四篇稿子分別是“立法中的法律變形”、“司法中的法律變形”、“執法中的法律變形”,以及“辯護中的法律變形”。用覆蓋法律實施全過程的“變形記”,展現變形全貌,并在最后找出變形的規律及可接受的限度。
本文是第一篇,即“立法中的法律變形”。
一、從“烏鴉落到豬身上”的怪象說起
死磕律師以及張慶方最常用的,用來證明自己有多剛、而公檢法有多壞的方式,就是“法律明明寫著什么,而他們就不按法律辦!”比如,張慶方說:“法律明明寫著,一個審判程序中,原則上更換律師不得超過兩次。我又不影響庭審的正常進行,為什么不讓我辯護!”
先不說他們理解的法到底對不對,先說說他們自己散德性的那些事兒,是不是違法?
死磕有三招:回避、鬧庭和炒作。其中,最惡心的,也是最常用的是媒體炒作。案件證據貼到網上炒,截取自己“光輝形象”炒,發現公檢法“不對不公”炒。凡是能炒的東西,都拿來炒。越炒越熱,以至于讓大家認為他們都是對的,公檢法都是錯的。
自從司法部和全國律協出臺新規,嚴格禁止承辦律師炒作案件后,他們又變換了新花樣。就是承辦律師不炒,鼓動家屬炒,讓旁聽同伙炒。這樣,被投訴了,律協和司法局追查起來,裝作“一問三不知”,好擺脫責任。
但無論花樣怎么變換,辦案機關從未對辦案過程中的炒作予以過正面回應。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是因為他們勝了,辦案機關怕了?
這樣想,就太單純了。他們炒作案件的辦法,實際是把法庭搬到了網絡。辦案機關如果回應,就成了“自證無罪”的過程。他們說“刑訊逼供”,辦案機關就要拿出視頻來證明執法規范;他們說“程序違法”,辦案機關就要拿開庭筆錄,證明保障了訴訟權利;他們說“剝奪辯護權”,相應地,辦案機關就要拿出委托手續證明保障了辯護權。而辦案機關的這種回應,永無盡頭,還會越惹事兒越多。
“我們的態度,都在最終的辦案結果里。”不搭理,不回應,就是最直接、也是最好的回應。
“敢搬上網絡,這多剛、多有能耐!”但要牢記的是,你的不起訴決定和無罪判決,不是由網絡自動生成模版,更不是由網民蓋章的。同時,還要注意的是,真把公檢法都砸爛,把輿論變成審判場,最終受害的還是“你”!這些無辜的、不明真相的、被裹挾的群眾。
炒作案件,一方面把輿論場變成審判場,另一方面強加給辦案機關“自證無罪”的“義務”。這兩個方面都是違法的。
他們整天嚷嚷著,法律明明那樣寫著,公檢法偏要反著來。他們自己呢?天天干違法的事兒,還以什么“辯護天團”、“國家隊”進行虛假宣傳。違法的同時,更令人作嘔。
這就是典型的“烏鴉落到豬身上,光知道別人黑,不知道自己黑。”
二、法律能不能變形
我常說,紙面上的法很簡單,識字就能懂。識字的人如果不懂法,不是人出了問題,而是法出了問題。但紙上的法是很單薄的,單薄的像寫著它的那張紙一樣。擦屁股的話,至少要墊兩層。否則容易摳破。
法律從生下來就在變形。不了解實踐中變動的法,僅拿死的、紙面上的法去說理,就會顯得毫無力量。
我講一個立法中法律變形的故事。
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增加規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也就是,原來我們的刑事審判只能對人進行,在審人的過程中,兼顧著對涉案財物的處置。但實踐發生了新變化。有的嫌疑人在偵查階段,突發疾病死了;有的被告取保后,失蹤了,找不到了。依照2012年修改前的刑訴法,這種案件就只能放著,涉案財物無法處置。因為,我們沒有單獨的對“物”的審判程序。這帶來很多問題。比如:涉案財物不處置,被害人的財產不能發還,長期纏訪鬧訪,影響穩定。再比如:有些財物長期儲存,得不到處置,既占用儲存資源,更會造成浪費。“一整倉庫的榴蓮,不能處置變現,全都臭了!”“幾十個億的股票,不能出售,眼睜睜看著從股民炒成股東。股價還從一百跌到了一塊。”
考慮到實踐的需要,2012年修改刑訴法時,專門增加規定了對物的審判程序。也就是,嫌疑人、被告人死亡,或者逃匿一年以上、下落不明的,可以直接對財產進行處置。
這次修改是原有法律的第一次根據實踐需要的變形。也是有形的變形。這很好理解。
更難理解的是無形的變形。我以同一個程序,再舉一個無形變形的例子:
2012年修改后的刑訴法增加規定的沒收程序,針對的死亡或者逃匿一年以上、且下落不明的情況。法律剛剛修改后,就出現了一個新案子。那是一個滔天大案。就是江西上饒李華波案。李華波是一個縣的建設局的股長,利用職權將9400萬公款,轉移至新加坡,而后舉家潛逃新加坡。
他們在新加坡買房子的時候,因為不能說明資金合法來源,被新方以背信罪判處了四年有期徒刑。新方同時還凍結了這9400萬贓款。
新方在李華波刑期即將屆滿時,通過外交渠道與我方磋商。他們考慮:根據新加坡法律,如果我方不能對這9400萬進行具有法律意義的凍結,李服刑完畢后,新加坡必須解凍這個資金。那時,李就可以隨意使用了。
能不能對李華波適用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當時有兩種觀點:一種是能。不適用這個程序,不對贓款進行認定,既有巨額財產損失,又讓整個國家沒有尊嚴。另一種是不能。因為法律規定的是“逃匿一年以上”且“下落不明,而李華波的下落是“明”的。連他在新加坡那個監獄服刑,何時出獄,我們都一清二楚。
經反復研究,第一種觀點成為了實踐做法。表面上看,這是違法的。實際,一丁點兒法也沒違!這就是如何理解、掌握法律,以及如何對待法律變形的問題。
為了國家利益,法律可以變形。對于刑訴法中的“下落不明”可以這樣解釋:中國刑訴法只管中國的事兒,同時也僅在中國范圍內適用;在境外的,由于不歸中國刑訴法管,在中國刑訴法的“眼”里都屬于“下落不明”。
這是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第二次,也是無形的變形。
三、法律什么情況下不能變形
法律從生下來就在變形。讓法律不變形,讓它按照紙面上的狀態運行,那只是幻想。
但變形是有限度的,不能七變八變隨意變,以至于讓人捉摸不定。那就沒法可依了。更不能什么情況下都可以變,為了誰的利益都可以變,那就把法律變成壟斷利益的工具了。
我舉一個立法過程中,法律不能變形的例子。
大家都知道深圳有特區立法權,這個權力很大,超過省級自治區的立法權限。根據深圳關于輔警的管理規定,深圳的輔警有部分執法權,也可以轉正式警察。
這種權力讓很多地方羨慕。所以很多地方在制定當地的地方性法規,也就是相應的“輔警條例”中,都規定了些輔警的執法權,也規定了“考核優秀的,可以轉正式警察”。
征求意見過程中,全部被砍掉。寫上去的理由有很多:警力不足,社會治理難度大,輔警永無轉公可能、工作積極性受損,等等。
但砍掉的理由更硬實:一是,警察是專門執法力量,非經正規教育和培訓,不能擔任;二是,警察法規定的職權,專屬于警察。不能違法旁落他人;三是,由輔警轉警察,而后又由警察轉其他公務員,破壞了“逢進必考”的公務員制度。
所以,各地出臺的輔警條例,均嚴格堅守了兩個底線:一是輔警就是輔助,決不能讓輔警有單獨的執法權力,二是輔警就是輔警,決不能直接轉為警察。
這是立法中,法律不能變形的例子。
類似的例子還有反恐法的規定。酒店開房,這誰都干過吧。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酒店不查身份證,直接辦入住的,最高可以罰1000。而根據反恐法的規定,最高可以罰十萬。同時,反恐法的那條規定,沒有說必須是對“涉恐人員”不查驗身份的,才可以罰十萬。從字面上看,只要是不查驗身份,就可以罰十萬。
后來在廣西發生了行政訴訟。公安去執法,發現當地酒店沒有查驗身份,就辦理了入住。根據反恐法的規定,罰酒店10萬。后來,酒店進行了行政訴訟。案子到了廣西高院都拿不定主意,定不下來。后來請示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又請示到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組織公檢法司,以及當時的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共同研究。
對于該依治安管理處罰法僅罰1000,還是可以依照反恐法罰十萬的問題,也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是,反恐法是2018年才實施的。根據后法優于新法的原則,可以罰十萬。另一種是,雖然反恐法的那條規定中,沒有明確對“涉恐人員”沒有查驗身份的,才可以罰十萬。但出現在反恐法的條文,就該有涉恐因素的考慮。對任何沒有查驗身份的,都罰十萬,明顯不當。
后來,采納了第二種觀點。
法條明明沒有區分“涉恐”與“非涉恐”人員,但執法中必須從法的精神實質和保護民生的角度,善意適用法律。
這是立法中法律變形的另一個例子。
需要專門另行說明的是:這次的配圖與以往不一樣。以往都是用風景圖片,這次用了新聞聯播截取的畫面。費勁把這個圖片找出來,截取下來,不只是因為這里面有我。而是因為這是“天網”行動的首次啟動會議。這次會上研究的“百名紅通”名單中,江西上饒李華波名列第二。以這張配圖,強化說理能力。別讓那些“敢怒不敢言”的傻缺死磕,認為我和他們一樣,整天只知道吹牛逼。而且是毫無根據的“生吹”。
(本文2024年6月首發于作者微信公眾號)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