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在當事人A的執行案件中,由執行法院B向C公司及D、E政府機構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在支付某項目款項時提前通知法院,且未通知不得擅自支付款項。然而,D、E均未履行通知義務,從2020年至2023年間陸續支付款項高達1.1億元,C也未履行通知義務,擅自將款項挪用、侵占至股東個人賬戶。那么,當事人A該如何追究C、D、E的法律責任呢?
解決方案
當事人A可向執行法院B申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八條之規定對C、D、E予以單位罰款,對其負責人予以個人罰款。
同時,由于該金額1.1億金額屬于數額特別巨大,屬于情節嚴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30條規定,請求貴院責令C、D、E在**日內追回1.1億元及法定孳息,若**日內無法追回,則追加其在已支付的數額及法定孳息內向當事人A承擔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有義務協助調查、執行的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除責令其履行協助義務外,并可以予以罰款: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轉交有關票證、證照或者其他財產的;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對仍不履行協助義務的,可以予以拘留;并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第一百一十八條 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機關看管。在拘留期間,被拘留人承認并改正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
第30條規定:有關單位收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收入的通知后,擅自向被執行人或其他人支付的,人民法院有權責令其限期追回;逾期未追回的,應當裁定其在支付的數額內向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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