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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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guī)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并審理 。
從該條款可知,法律對訴訟請求的增加、反訴及第三人相關請求的提出時間,明確限定在法庭辯論結束前。但這里僅針對 “增加訴訟請求” 等情形,對于原告調整訴求(非增加情形)及補充證據(jù)在庭審辯論結束后的處理,并未直接作出規(guī)定。
那么,法院在庭審辯論結束后又接受補充證據(jù)并審理的,違法嗎?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對于庭審辯論結束后原告補充證據(jù)并調整訴求的情況,并非一概而論地拒絕或接受,而是綜合多種因素審慎判斷。
一、如果補充的證據(jù)與調整后的訴求未實質超出原訴請范圍,法院通常傾向于接受并審理。
最高院《河南浙商城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通許縣人民政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中明確:
法院在庭審辯論結束后又接受原告補充的證據(jù),并同意就其調整后的訴求進行審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根據(jù)訴辯對抗情況,對其所主張事由或請求適當調整并補充相應證據(jù)的情況并不鮮見。一般來講,只要沒有實質上超出之前訴請主張的范圍,人民法院可以適時安排對質答辯等審理活動,以便查明事實作出裁判。
所以,即便之前已經(jīng)進行過庭審辯論,原審法院根據(jù)案件實際情況同意接受浙商公司補充的證據(jù)并就其調整后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亦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斷,主要基于以下考量:
一方面,民事訴訟的核心目標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作出公正裁判。當補充的證據(jù)及調整的訴求有助于更全面、準確地呈現(xiàn)案件事實,即便在庭審辯論結束后,接受并審理符合司法公正的追求。
另一方面,若機械地拒絕原告在庭審辯論結束后的合理補充與調整,可能導致案件事實無法完整呈現(xiàn),當事人權益無法得到妥善保障,甚至可能引發(fā)當事人通過另行起訴等方式重新主張,造成司法資源的浪費 。
二、如果補充證據(jù)或訴求實質超出原訴請范圍,法院則可能認定為程序違法。
在另一起合同糾紛案件中,原告在庭審辯論結束后,突然補充證據(jù)并調整訴求,提出合同無效的主張,而原訴訟請求主要圍繞合同的履行與違約責任。
法院經(jīng)審查認為,原告新增的合同無效主張屬于全新的法律關系與訴求,實質超出了原訴請范圍,若繼續(xù)審理將對被告的訴訟權利造成嚴重損害,因為被告在之前的庭審準備及辯論中,并未針對合同無效這一主張進行充分準備 。在此情形下,法院若接受并審理,就違反了法定程序。
周軍律師提醒,文中最高院案例確認了“庭審后補充證據(jù)不違反程序”的裁判規(guī)則,為類似案件提供了參考。但不同法院對“實質超出原訴請”的認定可能存在差異,需結合具體案情判斷。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yè)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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