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訴訟中,為了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而偽造證據,構成犯罪嗎?構成什么罪?
基本案情
梁某某起訴冉某,要求離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法院一審判決,雙方離婚,房屋及附屬宅基地為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訴,并提交《某小區房屋代建協議》、《委托書》兩份證據,證明房屋及宅基地為第三方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中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不清,對財產部分的判決可能損害第三人的利益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重審一審期間,梁某某提交了唐某簽名并由其公司蓋章的《某小區房屋代建協議》、《某小區開發項目合伙協議》等證據材料。一審法院,無法對房屋及宅基地作出判決。
梁某某再次上訴,中院以雙方訴爭的房屋及土地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為由,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某小區房屋代建協議》、《小區開發項目合伙協議》等證據材料,皆為梁某某指使唐某等人偽造。
判決結果
法院判決,梁某某犯妨害作證罪,判處拘役六個月。
裁判理由
梁某某在離婚訴訟過程中,指使唐某等人作偽證,加大了人民法院對雙方訴爭之財產裁判難度,妨害了司法機關正常的訴訟活動,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第一款“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規定,構成妨害作證罪,依法應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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