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就是負責全國的刑罰和罪名判定,還得管囚犯、他們的勞役、審查各種案件、關押犯人等等相關的政策和命令。
具體來說呢,就是要審理地方上的上訴案件、重大案件,還有京城里中央百官的案件。對于流刑以下的案件,他還有決斷權。但是啊,定罪之后,得把罪犯和案卷一起送到大理寺去復核。
同時呢,對于地方上報的徒刑及以上的重大案件,他還有審查批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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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刑部組織架構圖
刑部的最高長官是刑部尚書,他是一位正二品的官員。尚書之下,設有左右兩位侍郎,也都是正二品的官員,他們如同尚書的左膀右臂,協助處理各項事務。再往下,是司務廳,這里有兩名從九品的司務官,他們掌管著刑部本部的吏役事務,并負責接收來自外省衙門的各種文書。
刑部還設置了十三個清吏司,這些司分別負責浙江、江西、湖廣、陜西、廣東、山東、福建、河南、山西、四川、廣西、貴州、云南等地的司法事務。每個清吏司都配備了一名正五品的郎中,一名從五品的員外郎,以及兩名正六品的主事,他們共同協作,確保各省司法事務的順利進行。
除了這些機構外,刑部還設有一個照磨所,這里有一名正八品的照磨和一名正九品的檢校。他們的工作是照刷文卷,并仔細計算記錄贓款與贖金的相關工作,以確保司法公正和財務清晰。此外,刑部還設有一個司獄司,這里有六名從九品的司獄官,他們專門負責管理囚犯,確保監獄的秩序和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明朝刑部也秉持著一套自己的理想原則。
對于所有涉及軍民、官吏以及宗室、勛戚等觸犯法律的人,刑部都會仔細詢問他們的供詞,辨別情況的真偽,并依據法律條例來評議他們罪行的輕重,從而提出公正的處理意見。
在處理詔獄這類重要案件時,刑部堅持依據詳細的文書記錄進行,絕不迎合上級的意圖。除非經過正式請議并成為法令,否則刑部不會引用特別的旨意、額外的敕令,或是詔書、公告的先例。
對于所有死刑案件,無論是立即執行還是秋后執行,明朝刑部都規定必須經過三次復核奏報,以確保判決的準確性和公正性。
盡管在實踐中,明朝刑部官員可能無法百分之百地遵循以上原則,但這仍然足以顯示出明朝對于確保案件得到公正對待的系統設想和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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