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時時刻刻都在變形。寫法律變形記,就是想看透哪里變形多、哪里變形少,哪些變形該理解和容忍,哪些變形決對不能接受。并在這一系列的變和不變中,找到對話溝通的共同頻道;從這一系列的容忍和不容忍中把握好辯護的重點和“度”。
前段時間看了篇文章,三兩千字就整體描繪了整個中國的法治現代化模式。“立法該怎么辦、司法該怎么辦、執法該怎么辦、普法又該怎么辦?”唯獨缺少的是,“辦不到的話,該怎么辦?”什么時候法律會變形?有利益滲透的時候。什么時候不能依照本本上的法辦?有利益滲透的時候。由這兩個問題自然推導出來的另一個問題是:法律在什么時候變形最嚴重?利益滲透最嚴重的時候。
立法、司法、執法和普法四個環節中,執法與生活接觸最緊密,與利益的關聯也最直接。所以執法中的法律變形是最嚴重的。
這篇稿子,從12345熱線開始,談談執法中的法律變形及應對。
一、12345熱線中的真實案例
我有個大哥,是公安上的。此前是個交警隊長,后來臨時抽調到市里面的12345熱線值班。專門負責熱線中的涉及公安投訴的轉辦和承辦。他有什么新鮮案例,總會和我分享。我想,這一方面是征求一下多角度意見,另一方面是驗證一下自己的想法能不能占得住腳。
鑒于大哥在這個熱線給我提供的源源不斷的鮮活案例,我常開玩笑:誰也別給我吹牛逼說自己多有實踐經驗,辦了多少離奇百怪的案子!你那兒都是一個一個的案子,我這兒是一批一批的案子;你那兒都是經過多手加工的案子,我這兒都是冒著熱乎氣兒的、第一手的案子。
講兩個真實案例吧。
案例一:交通事故的處理
有一天凌晨,我睡的正香,手機鈴聲像午夜兇鈴般把我吵醒了。電話那邊傳來大哥熟悉的聲音:“小林吶,我們這兒碰到這么一個事兒。你幫著把把關。”
“20年前,一個交警在處理交通事故的時候,降格處罰了。當時那個交通事故撞死一個人,該是構成犯罪、交通肇事罪。當時那個交警是行政處罰的。現在這個交警要升官了,人家又告他。目前已經查實了,當時確實包庇了嫌疑人,紀委也介入了。”
“現在迫在眉睫的問題是:當時那個交通肇事的人,還能不能再拉回來,重新按照交通肇事罪抓起來?刑法中的追訴時效是不是適用這種情況?”
我略一思考,回答道:“刑法中規定的是,超過法定期限沒有追究的,可以不再追究。但被害人提出控告而未予追究的除外。”
“這種情況,屬于較為典型的提出了控告,否則就沒有此前的行政處罰。也屬于較為典型的未予追究,因為刑法中規定的追究,僅指刑事犯罪。由此兩條就可以得出,這個案子屬于被害人及其親屬提出控告,而未予追究的情形。”
“那此前的行政處罰怎么辦呢?算不算追究過了?”
“此前的行政處罰是假追究,是用假追究躲避真追究。但被害人親屬提出控告,已經導致追訴時效無效。可以辦,抓回來重新定罪就行。”
案例二:泔水豬的收繳
記得還有一次,大哥又來電話,說查了一批“泔水豬”。就是沒有經過高溫消毒的泔水喂的豬。現在罰款也罰過了,問題是這些豬能不能收繳?畜牧法規定的是:用未經高溫消毒的泔水喂的豬,可以收繳。但畜牧法中沒有規定,啥是高溫,多少度才算高溫。
這個問題就簡單了。畜牧法中規定的“高溫消毒”,“高溫”是手段、“消毒”是目的。凡是未能達到消毒效果的,均不屬于高溫。有些毒,三五十度就能消,這三五十度就是高溫。有些毒,三五百度還消不掉,這三五百度就不能算高溫。
畜牧法不可能就多少度才算高溫,作出具體規定。這個是留給執法的,“因毒而異”的制度空間。
大哥每次來電話都像給我玩腦筋急轉彎似的,來得急,要的答復明確,還要有理有據。因為案例的鮮活和有趣,我也樂此不疲。
可現在遺憾的是,大哥升官了,不在12345熱線了。我也失去了寶貴的鮮活案例來源。
二、由12345熱線引申出來的所謂的“專業性”
12345對全社會敞著門的,按理說就是個老百姓生活中的家長里短。這當中都不缺所謂的專業、鮮活、離奇,也不缺所謂的專業人員的專業判斷。更別說,真正拉開架勢、進入到執法司法程序,經過公檢法三道手的刑事案件了。
我常說,律師不要批評公檢法的專業性。要論專業,他們比咱強。也許有人不解,那法律明明那么寫著呢?他為什么就非要裝作看不見,或者偏要做另一種莫名其妙的理解呢?
這還不好解釋。律師代理民事案件,明明自己的當事人沒理,哪個上了法庭就去主動認錯賠償的?
越是裝作看不見,或者故意往偏了解讀,那就是越知道法律正統解釋,以及合法的、不變形的做法是什么?只是,因為做不到,所以不能說。
舉個例子:我此前辯護的一個詐騙和敲詐勒索案,因為有效辯護,在公安偵查階段罪名更改為了虛假廣告。說簡單點兒,就是直播間賣東西的時候,說了假話。到批捕的時候,我去給檢察院溝通。書面稿子中第一句話就是“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是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檢察官是個小姑娘。她拿著稿子東拉西扯,就是不著正題。
“好,你不說,我說。”“虛假廣告和虛假宣傳不是一回事。虛假宣傳歸反不正當競爭法管,虛假廣告歸廣告法管。要構成虛假廣告罪,首先得是廣告。這個案子里是宣傳不是廣告!”
小姑娘還是不直接應對。反過來指著我稿子里的表述說:“你說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不是同一個法律概念。法律中對它們下概念了嗎?我看看,來,咱們找找。”
由此,我知道,她知道虛假宣傳和虛假廣告的區別。至少比我都懂。她也知道僅虛假宣傳的不能構成虛假廣告罪。分散注意和重點,是她想做的事。
我想,此種情況下,再給她講概念是什么,法律中下個概念有什么利弊,不僅越扯越多、越扯越扯不清楚,更正中她的下懷!
我只說一句:“你能說出這些話來,證明你懂。扯沒用的既浪費時間,又相互治氣。稿子我給你留這兒,你交給你們院領導共同研究。”“還有,早就料到你會就“概念”給我扯皮,所以我故意在書面意見中寫的是“不是同一個概念”,而在口頭表述中說的是“不是同一回事兒”。要想扯,咱倆扯扯廣告和宣傳是不是同一回事兒?”“就是要用多種分層級的表述,來看看你怎么選,你能在口頭和書面表述中,做出選擇。而這個選擇足以把問題搞混,這就足夠證明你有多專業!”
話不多說,我拎包就走。她送我出門。我在門口點著一根香煙,然后頗為贊許的說:“小姑娘可以!很專業!”她也委婉的客套道:“您是大家,您是大家。”
后來,這個案子涉案10多名被告全部取保了。
講這個例子,主要是想講兩點意思:一是,律師別總把“專業”放在心里掛在嘴上,你不可能比他們專業。二是,說理他能聽進去就聽進去,故意不聽就換賽道。一哭二鬧三上吊,證明你除了哭、鬧和上吊外,沒有其他任何本事。而他們最不怕的就是這個。三是,對于另一條賽道怎么選,我在后文中會專門講。
三、“12345”、所謂的“專業性”、以及執法中的法律變形
前面先講12345熱線,而后又專門引申出來,否定有些律師念念不忘的“專業性”,目的是提醒各位:別在專業性的怪圈里打轉轉。他們比你專業,但考慮的因素比你更多,考慮的層面比你更高。你在專業里打轉,就已經失去了溝通的頻道。由此導致說理無效。
大家都知道法是啥,也知道該怎么執法。因為有利益的衡量和考慮,才使得執法發生了變形。常見的執法變形有幾種情況:
一是,有案不立。律師一方面可以代理控告,另一方面又可以行使辯護權。當他代理控告的時候,總批評立案難;而他行使辯護權的時候,又總抱怨“無罪辯護難”。
難不難是表象。為什么難才是實質。
實踐中確實常遇到刑事案件有案不立的情況,這種情況在經濟犯罪案件中更普遍。為什么?因為,立了就是動了利益。嫌疑人的利益、嫌疑人的親屬的利益、嫌疑人社會關系的利益、當地同類案件的利益,等等。
二是,不該立的立了。有些案子,確實夠不上犯罪。但只要立上案了,就很難撤案。
為什么?
還是因為利益。領導有批示、不動用刑事手段扭不住擦邊兒的歪風邪氣、外地有案例、地方有勢力滲透,等等。這也都是活生生的利益。
三是,擦邊兒立案辦案。網絡時代流行擦邊兒。賣絲襪的,不擦淫穢物品的邊兒銷量少;做律師的,不擦司法程序的邊兒業務小。公檢法也是人,也會擦邊兒。不擦刑法的邊兒,功勞小。
四是,無限上綱上線兒。現在辦案又有了新動向,就是無限上綱上線兒。明明是普通的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立上案,就給你往涉黑涉惡上湊。
由于刑訴法規定的偵查手段,是隨著罪名和犯罪的惡性程度逐步上升的,打個架頂多就是拘留逮捕。但涉黑涉惡可就不一樣了,可以動用技術偵查、查扣凍全部財產等各種措施。同時,又由于把案情夸的越大,就越可以排除人情招呼。“這事兒可別來找了啊,這個是省里盯著的涉黑涉惡案件,別到時候,把你也卷進去,當成保護傘!”所以,實踐中有些尋釁滋事打架斗毆的案子是往涉黑涉惡上湊的,湊上去了,立功。湊不上去,也弄個尋釁滋事聚眾斗毆罪,不算錯案。更重要的是:“你還得感謝我!本來是涉黑涉惡,給你留了余地,才沒往那方面辦!”
五是,超范圍查扣凍。行內有句老話:“天下刑偵是一家,天下經偵是冤家。”就是說,刑偵都相互配合著辦案,形成了兄弟般的友誼。經偵是搶著辦案,誰搶到誰可以查扣凍和追繳。
這樣說不形象,也不具體。以昨天酒桌上一個人問我的案子為例吧。昨天在外面喝酒,有個人問我:“我們的公司在新疆,東南某省的公安去新疆抓我們公司的人,可以報警嗎?”
“報警有什么用?當地警察來了,也就是配合。或者看哈哈笑。”
“不是有規定說,要有異地辦案的通報機制嗎?”
“有,但不通報不能否定辦案的合法性。現在經偵一般不通報,通報了,你那邊一看有利可圖,立即立案、立即搶案,咋辦?”
“你看那個抓殺人犯的,他通報不通報?他必然通報。沒有當地公安的配合,他不熟悉地形也不掌握人數多少、有沒有兇器等具體情況,他能不讓當地兄弟幫襯著點兒嗎?”
好像又扯遠了,扯回查扣凍。刑訴法規定的是:與案件有關的,可以查扣凍;與案件無關的,不得查扣凍。
但啥是有關?由誰判斷?誰嘴大誰說了算。由此導致,實踐中的超范圍查扣凍,屢見不鮮。
上面講的是幾種類型化的、比較典型的、大塊兒執法中的法律變形。
我前面說了,離生活和利益越近,變形就會越嚴重。執法是第一手的與人和利益打交道的環節,除了上面講的類型化變形外,小的、無法類型化的變形更是數不勝數。
記筆錄時,嚇不嚇唬;外地抓捕返程時,戴不戴手銬;對同案犯,是不是有故意將口供引向你的誘導;是不是順手“抄家”,也就是刑訴法中的“搜查”;不配合時,是不是送小黑屋關禁閉……這些都是執法過程中可能有的變形。
四、怎么應對執法變形
我記得前段時間,有個慈善總會的朋友,轉給我一條一位律師的朋友圈。朋友圈當中大罵公檢法,大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當然我對著這個朋友,“大罵”了這個律師。
不要去罵法律變形,你去執法,不見得比他做得好。
罵和批評沒用,有用的是:面對執法變形,你該怎么做?
就以大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這個例子來看:
公安和檢察院如果不用點手段,那嫌疑人、被告人一個比一個橫,有罪的也大嘴一咧,也拒不認罪了。反過來,讓他們把手段用過了,又變成逼良為娼、強迫認罪。看著兩頭都是為難。
看著為難的事,做起來不見得難。因為你是律師。
我目前在辦的案子,就有多起逼迫認罪認罰。舉幾個例子。
案例一:庭前會議上的翻供。
我辦的一個案子,涉案人員眾多,有些在檢察院做了認罪認罰,有些沒有。我辯護的被告沒有。開庭前會議的時候,有幾個認罪認罰的被告反悔了,來咨詢我。“如果我不認了,他們會不會再把我抓起來?”“據實說話,法不追究。你怎么認為的,就怎么說。我認為你不是犯罪。”
后來他們拒不認罪認罰,檢察院撤回了量刑建議,但也沒有對他們采取什么措施。
“檢察院沒那么小氣,會允許依法表達真實意愿。特別是遇到夠分量的律師,并真正把你點醒的時候!”
案例二:審查起訴階段強迫認罪認罰。
我前面講的那個虛假廣告的案子,全案十多個被告,目前全都取保。檢察院在審查起訴階段,費勁全力強迫各被告認罪認罰。
我此前曾專門給檢察院通過電話,我認為當地公安檢察能把罪名由詐騙更改為虛假廣告,就是沒有把事做絕。如果真按詐騙走下去,就實體問題糾纏不休,只有到了法院,才有說理的機會。“到底有多大欺騙因素,才算詐騙?是沒有商品而假裝出售才算詐騙;還是有點商品,但夸大了作用,就能算詐騙?”這些問題,均是沒有明確法律規定的空白地帶。把事做絕,就按詐騙走下去,有理你到法院說去。你也沒有什么更好辦法。
鑒于公安檢察更改罪名、高抬了一手的做法,我也曾考慮過,看能否折中一下,也別讓人家背上錯案責任。但這個案子實在沒辦法折中。因為構成虛假廣告罪的前提是“得是廣告”,而他們確實僅是“宣傳”。所以,我不會在認罪認罰具結書上見證簽字。
目前公安檢察都在用“信不信,不認罪認罰明天就逮捕你”來要挾各被告,但我就只有一個觀點:不是犯罪,也沒有辦法折中,不會認罪認罰。同時,我也給我代理的被告說了:“能逮捕你的話,不會威脅。逮捕不需要那么溫柔,只動口而不動手。”
案例三:警察的尋釁滋事。
有個警察,和幾個朋友喝點酒拉拉扯扯發生了點兒口角。就目前在案證據看,他既沒有指使和縱容,也沒有參與拉扯,還不斷的勸架和賠禮道歉。
不知道有什么“殺父仇和奪妻恨”,派出所非得讓各被告共同指認他指使和縱容,非要把這個事兒沾到他身上。他在當地請了律師,家里人又找到我。我本來是不想會見他的,說說意見、喝頓酒,我就走了。但眼看著律師瞎指揮胡咧咧,我看只有會見才能排除干擾。
會見過程就是三句話:一是,有沒有指使和縱容?沒有。二是,有沒有參與拉拉扯扯?沒有。三是,這樣還不夠,就目前辦案機關的傾向看,你得有拉架,才能阻斷和這個事兒的關聯。有沒有?記不清楚了。
這就難免陷入實體上可左可右的糾纏了。
“沒事兒,想否定逼供誘供的證據很容易。你是不是還沒有被雙開?”
“是。”
“那你現在就是在職民警。在所內要求見督查,就逼供誘供向督查反映,由此否定此前系列誘供逼供筆錄。最好能通過這個程序將案件移轉至其他區縣管轄,這樣就此前證據全部推翻,全案重新偵查。”“督查既督你,也督他們。誰違法督誰!”
他聽我講完,有點想哭。
我又給他說了一句:“把眼淚收起來,他媽的,我今天來不是給你喂奶的。男子漢大丈夫,頭掉了,碗大的疤!把眼淚給我收起來!嚴格依照法律辦事!”
不讓他哭,還真不是因為我心狠。而是因為哭,就是動搖,就會左右搖擺,就能給他人可乘之機。“不使狠勁兒,捏不了惡瘡。”決不能在重要節點上有任何松動和搖擺的跡象,否則必定功虧一簣!
上面講的這三個案例,均是真實案例,且沒有任何夸大成分。
細心讀者從中應該看到的是:法律會變形,才有了律師存在的必要。而律師應對執法變形的方式,就是在關鍵節點上拿準拿穩,決不為外物所惑。
王陽明曾說: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所有的強迫和變形,均是在你心中不斷種下心中賊,讓你左顧右盼、怕狼怕虎。破它,就是用硬的山中賊,來滅軟的心中賊。
除此,別無他法。畢竟公章不在律師手上,看守所的鑰匙,咱也沒拿著。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