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
最近我們團隊在河北保定(一審涿州)辦理了一起申領獎補的詐騙案件,被告人是根據出口獎補的政策,在有出口事實的前提下,以代理的方式買單申報領取補貼。團隊律師律璞玉律師撰文,探討了存在貨物出口事實前提下,以購買的出口報關單申報領取補貼的各類行為表現,認為 有出口事實的“買單”申領獎補不構成“騙補”型詐騙罪 。
有出口事實的“買單”申領獎補
不構成“騙補”型詐騙罪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的規定,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詐騙罪需要滿足如下條件:1.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3.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知,并且基于錯誤認知處分(交付)財產;4.導致行為人獲得財產、被害人損失財產。
“買單”即以一定對價購買出口商的出口報關資料,“騙補”即以購買的報關資料,向有出口獎勵補貼地方政策的地方政府部門申報領取獎勵補貼資金,實務中俗稱“買單騙補”,存在罪與非罪的爭議。開宗明義,本文認為,“買單”領取補貼是否構成“騙補”型詐騙罪,取決于一個核心事實:是否存在貨物出口事實。出口事實客觀存在,有關單位根據出口鼓勵政策給予獎勵性質的補貼,符合鼓勵出口的政策精神,一般不應以詐騙論;出口事實不存在,根本上違背了出口補貼的發放基礎和政策初衷,一般可以認定為“買單騙補”,構成詐騙。對于后者,不需過多論及;本文僅就存在貨物出口事實前提下,以購買的出口報關單申報領取補貼的各類行為表現,是否構成詐騙罪進行簡要分析。
一、常見的鼓勵出口的政策
鼓勵出口創匯,發展國際貿易,促進國內經濟主體成長壯大為國際化的經濟主體,是我國一貫的經濟政策。為此,從國家層面,到地方政府層面,都以立法或政策的形式給予支持。常見的有:
稅收優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規定,國家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企業所得稅的減免。例如,對于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對于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這些稅收優惠政策降低了企業的稅收負擔,提高了企業的競爭力,從而鼓勵了企業的出口。
出口退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可以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出口退稅政策使得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提高了出口商品的競爭力。
出口獎補 。如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溝鎮的出口補貼政策規定,對于“在商務主管部門認定的市場聚集區內依法注冊、登記、備案、有固定經營場所且通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報關出口的供貨商”的出口商“出口1美元財政獎補0.10人民幣且單個集裝箱獎補金額不超過10000元,拼箱組柜的按申報主體報關金額所占獎補資金的比例進行分配”。
可見,鼓勵出口創匯,對出口企業給予政策性補貼獎勵,是在國家層面法定的稅收優惠(包括出口退稅)之外,地方政府為了吸引出口企業落戶本地、增加本地在地區間的出口創匯競爭優勢制定的地方政策。
二、“買單騙補”案件中常見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行為表現
“買單” 。即申報、領取補貼的單位并非實際貨物出口單位,通過給予貨物出口單位一定好處的方式(即“買單”),將相關貨物出口事實以自己名義或者實際貨物出口單位名義“代理報關”并申報、領取補貼。
“虛報貨值” 。在“買單”并代理出口報關過程中,部分造假,并據以申報獎補。實務中,申報獎補,通常以海關提供的格式文本即報關單為申報、發放出口獎勵補貼的依據,經發放單位審核后才能發放獎補。部分辦案單位及辦案人員認為,出口報關時行為人未能如實申報出口貨物的實際出口價格,“虛報貨值”,并以“騙報貨值”的報關單作為申請獎補的依據,屬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事實。
貨源地并非獎補政策所在地 。有些辦案單位認為,真實的出口貨物并非來源于獎補政策所在地,也是“買單騙補”案件中“虛構事實”的行為表現。
三、“買單”事實辨析
“騙取獎補”案件中,“買單”行為可大體分為代理報關單位的“買單”和無代理報關關系的“買單”。
(一)代理報關單位代理報關并申報獎補型“買單”。
報關分為自理報關和代理報關。自理報關是指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自行辦理報關手續,必須具有對外貿易經營權和報關權。代理報關是指進出境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貨物和物品收發貨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的委托,在通過海關監管口岸時,依法代理其進行申報并辦理有關手續的行為。我國海關法律把有權接受他人委托辦理報關業務的企業稱為報關企業。報關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并向海關注冊登記后才能從事代理報關業務。代理報關又分為直接代理報關和間接代理報關。沒有對外貿易經營權和報關權的進出口貨物的收發貨人,就需要通過代理報關的方式,委托有資質的報關公司代理報關。可見,
之所以代理報關是合法的經營行為,是因為有大量的出口商因為公司不具有出口資質或其他原因,卻發生了涉外出口交易事實,需要依法通過代理報關解決出口資質問題。代理報關通常需要收取服務費用。那么,既然代理報關是合法經營行為,是否能因為代理報關公司在代理報關后還據此申報了獎補,就將本屬合法經營的“代理報關”并且收受費用的行為認定為“買單騙補”?
如前所述,本文認為,“買單騙補”是否構成詐騙,核心在于是否具有真實的貨物出口事實。所謂的“出口補貼”,是指地方政府為了鼓勵本地區的企業出口創匯,加強本地區對涉外企業的吸引力,制定的地方性獎勵政策,針對的是本地區的特定貨物出口事實。一般而言,在制定了“出口補貼”地方政策的地區,只要貨物以特定貿易方式在特定地區合法出口,相關權利人就相應取得了領取獎補即“出口補貼”的權利。亦即,貨物出口是地方政府審核發放獎補資金的核心前提。行為人代理報關后,代理報關公司根據地方政府獎補政策申報領取獎補,并未改變或減損貨物真實出口的核心事實的意義和效力;代理報關收費無論以何種名目出現,都不能因后續的申報獎補改變代理報關行為的合法性,變成法律屬性不明確的“買單”行為,更不能簡單等同于違法犯罪行為表現或事實。即使代理報關公司的申報獎補并未經過實際的貨物出口公司明確授權,也是代理報關公司與實際的貨物出口公司之間的“私事”,不是詐騙——因為有貨物真實出口的事實基礎,就不存在不應該發放而發放并因而受損的問題——而僅是代理報關公司與實際貨物出口公司之間的民事糾紛。
典型案例如廣東省五華縣(2018)粵1424刑初78號刑事判決書,詹松義、劉海強詐騙罪改判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一案。“經審理查明,五華縣人民政府為完成上級對外貿出口指標的考核任務,于2014年7月11日出臺了《五華縣2014年度促進外貿轉型升級獎勵辦法》,獎勵條件是企業外貿出口增量1000萬美元以上每1美元獎勵0.03元人民幣,出口數額以海關統計數據為依據;符合獎勵條件的企業在2015年2月28日前向縣經信局(全稱為五華縣經濟與信息化局,簡稱經信局)申報,經縣經信局審查計算后,由財政局核定后直接將獎勵金撥到企業。在2015年5月29日的《縣長辦公會議紀要》中決定,2015年度外貿轉型升級參照2014年度獎勵辦法執行。
2014年6月,被告人詹松義、劉海強來到五華縣經信局商議協助完成外貿出口指標任務事情,商妥后被告人詹松義使用“陳某”“楊某1”的身份證,在經信局出具辦公場所證明、企業基本情況證明等相關證明及協助下,委托梅州市萬事易會計服務有限公司注冊成立了五華友信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友信公司),辦理了友信公司的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書、銀行開戶許可證、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自理報檢企業備案登記證明書、中國電子口岸法人卡等企業對外出口貿易所需資質證書。以上資質證書均顯示公司法定代表人為“陳某”,報關業務負責人為“楊某1”,但友信公司實際上是被告人詹松義所有,業務往來也是其在操作控制。被告人詹松義指派劉海強(合同簽章為“劉強”)以友信公司的名義,先后于2014年的6月26日、11月28日及2015年的5月6日、7月15日與經信局簽訂了4份《外貿合同書》,合同約定經信局委托友信公司代理進出口報關,完成外貿進出口指標,數據的認定以海關通報的數據為準,經信局對友信公司代理出口的外貿指標按海關通報的數據每1美元給予0.025元人民幣或者0.03元人民幣的外貿出口扶持資金獎勵。
合同簽訂后,被告人詹松義伙同在深圳貨運公司上班的劉姓老鄉,采用每1美元支付對方報關企業0.02元人民幣的“買單出口”虛假申報出口的手段,以友信公司的名義于2014年7月至2015年期間共辦理出口貨物報關1536筆,出口總額123451731.39美元。其虛假申報出口的方式是,被告人詹松義將友信公司的海關注冊登記編碼提供給對方,由其去收集、購買真實出口企業的出口貨物的信息(集裝箱號、商品名稱、數量、重量)后,按照海關申報出口的程序和要求,以友信公司的名義編造虛假的委托報關協議、銷售合同、裝箱單、發票等向海關申報出口,具體操作都是對方負責,被告人詹松義根據對方的安排負責在“電子口岸系統”用友信公司的法人卡和海關簽約即可。出口申報審核通過后,海關將以友信公司名義申報外貿出口額的電子數據錄入海關的信息系統內。經信局根據海關通報的友信公司外貿出口數據,按合同約定審查計算出友信公司應得的外貿出口扶持獎勵金,經局黨組會研究或報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先后7次將共計325.8萬元的出口扶持獎勵金從經信局的賬戶轉到友信公司的賬戶。被告人詹松義在款項到賬后立即通過邳州茂源進出口貿易有限公司的賬戶轉到其妻子和母親的銀行賬戶上,歸其支配使用。”
再如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占某忠、余某榮案。“2011年9月,占某忠、余某榮在撫州市先后注冊四家公司及借用別人兩家公司,與撫州市六個縣、區的外貿部門簽訂出口創匯協議,由上述四家公司為六縣區完成出口創匯任務,區縣兌付出口創匯獎勵資金。
協議簽訂后,上述公司均未經營任何出口業務,也未與任何生產企業簽訂代理出口協議的情況下,向撫州市外匯管理部門申領大量出口收匯核銷單,連同公司相關資料一起提供給蘇某斌,并先后向蘇某斌匯款120萬元左右,由蘇某斌聯系深圳的報關公司,以四公司的名義出口了深圳其他出口企業的貨物,以此獲得海關出口數據1.63億美元,并于2012年3月至7月間,陸續獲取撫州市五區縣出口創匯獎勵資金共計432.63萬元、江西省專項出口扶持資金55萬元及擴大外貿出口補貼132萬元。”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在二審判決中,并未將上述行為認定為犯罪。
又如江蘇揚州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2016年刑事判決,對通過提供“虛假的海關出口數據”騙領政府獎勵,并被公訴機關指控為詐騙罪的被告人邱某平、詹某光,最終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進行認定,對其免予刑事處罰,也并未認定構成詐騙罪。
(二)無代理報關關系、單純以申報獎補為目的的“買單”。
公眾號“遼寧政法”2023年7月23日通報了五起典型案例,其中一起為“買單騙補”型案件:經查,2021年5月,犯罪嫌疑人王某注冊成立沈陽某公司,在沒有真實開展進出口貿易的情況下,購買3000余筆電商平臺的出口貿易數據,金額合計2.06億美元,涉及多個國家、地區,其實際出口業務的海關貿易方式均申報為一般貿易。2022年5月,王某以上述數據向沈陽自貿區申請外貿專項財政補貼1000余萬元。為此,公安機關及時將此情況通報有關部門,最終沈陽自貿區作出對此筆補貼不予發放的決定,為國家直接挽回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
該案中,核心事實有二:一是“沒有真實開展進出口貿易”,二是“實際出口業務的海關貿易方式均申報為一般貿易”。此處的“沒有真實開展進出口貿易”的認定,并沒有給出充分的事實依據,表述籠統含糊。涉案的3000余筆電商平臺的出口貿易,應是真實開展的進出口貿易,只不過并不是申報獎補的主體自身的出口貿易,雙方似乎也沒有任何關于代理報關、代理領取獎補的合意。在此情形下,“買單”的性質仍然不能草率定論,也有辨析的空間。
本案中3000余筆電商平臺的出口貿易的實際主體當屬電商平臺。如果符合獎補政策,因為“有真實的貨物出口事實”,以電商平臺自己名義申請獎補,當無違法涉罪問題。那么,這些電商平臺將自己的獎補申報領取的權利明碼標價出售,“賣”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其他單位或個人“買單”并據此申報領取獎補,是否就是“騙補”?
——因為出口獎補政策基于“真實的貨物出口事實”;所以“有真實的貨物出口事實”的電商平臺自己可以申報領取獎補。
——因為電商平臺自己有權依政策申報獎補,而私權可以自行處分,單位法人的私權不具有人身依附性,故可以轉讓,“法無禁止即可為”,電商平臺有權將自己的權利以“出售”的方式讓渡給他人代為行使。
——因為電商平臺有權以“出售”的方式將其基于“有真實貨物出口事實”衍生的獎補申報領取權轉讓,“買單”的一方基于合法的轉讓事實擁有了原屬于電商平臺的獎補申報權。
——因為轉讓的一方應對“有真實貨物出口事實”負責,客觀上也確實有“真實貨物出口事實”,“買單”主體據以申報領取獎補存在事實基礎。
因而,該案中“沈陽自貿區作出對此筆補貼不予發放的決定,為國家直接挽回經濟損失1000余萬元”,更加合理的解釋是因為“其實際出口業務的海關貿易方式均申報為一般貿易(參考保定市白溝區的獎補政策,發放獎補的出口業務的海關貿易方式一般應為市場采購貿易)”。
四、關于“虛構貨值”問題
在“買單騙補”型詐騙案件中,“虛報貨值”一般指據以申報領取地方政府出口獎補的報關單上記載的貨值與貨物的實際出口價格不符,存在“虛高”問題。
首先,“虛報貨值”表明存在真實的貨物出口事實,即申報領取獎補存在合目的的基礎事實。 根據《刑事審判參考》總第137輯第1551號典型案例:“劉某甲、劉某乙等詐騙案——申報國家專項補貼資金過程中偽造申報材料的行為是否構成詐騙罪的認定與把握”中的裁判要旨,本案中,涉案企業申報國家專項補貼資金、申請貸款,企業負責人偽造部分申報材料,通過有關部門審批取得財政專項資金、貸款及政府貼息,客觀上均有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行為,但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還要結合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判斷,這是認定詐騙罪的關鍵。同時,還要審查造假行為是否可能致使相關人員陷入錯誤認識并處分財物。判斷行為人有無非法占有目的,相關造假行為是否可能致使相關人員基于錯誤認識而發放資金,關鍵在于申報企業是否具備申報專項資金的關鍵資質、是否符合實施補貼資金項目的基本要求和必備條件,這是詐騙罪成立與否的核心問題。如果偽造材料不涉及關鍵資質造假,申報企業客觀上已具備申獲資金的資格與條件,主觀上就不應認定為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相關審批人員亦不是因誤信造假材料而放款,對參與造假人員則不應認定為詐騙罪,但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次,報關單上的貨值即使存在“虛高”,也難于歸責于申請獎補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審查確定。出口貨物的成交價格,是指該貨物出口時賣方為出口該貨物應當向買方直接收取和間接收取的價款總額。出口關稅不計入完稅價格。第二十七條規定,出口貨物成交價格不能確定的,海關經了解有關情況,并與納稅義務人進行價格磋商后,依次以下列價格估定該貨物的完稅價格:(一)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相同貨物的成交價格。(二)與該貨物同時或者大約同時向同一國家或者地區出口的類似貨物的成交價格。(三)按照下列各項總和計算的價格:境內生產相同或者類似貨物的料件成本、加工費用,通常的利潤和一般費用,境內發生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四)以合理方法估定的價格。第三十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當依法如實向海關申報,并按照海關的規定提供有關確定完稅價格……所需資料。
可見,報關單的上貨值是指申報價格,并非成交價格,還應包括運輸等相關費用,而且最后認定的價格可能是海關審核確定的價格,出口貨物成交價格若存在疑問,審查主體首先也應當是海關部門。此外,報關單上的貨值常常也并非發放獎補的直接依據。為避免價格虛高受損,各地方政府發放獎補前通常將貨值問題交由第三方審計單位進行審計,以審計結論作為發放依據;而審計單位也通常按照前述《進出口關稅條例》第二十七條的方法來確定價格、得出審計結論。換言之,負責審核申報材料、發放補貼的地方政府對于申報材料可能存在的虛高或造假問題是有所預期并且制定了充分的應對措施,報關單并非發放補貼的直接依據。即使存在價格虛高問題,也并不能導致地方政府部門產生錯誤認識,事實上也并未導致地方政府部門產生錯誤認識并據以處分財產。
例如,某地經濟社會發展局發布的《關于某地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獎補資金審核流程的說明》:某地箱包市場采購貿易方式試點專項獎補資金的申領按照“自愿申報、部門預審、領導小組審議、主要領導簽批”的程序落實。具體程序如下:
(1)初審
經濟社會發展局某地國際貿易服務中心負責試點獎補初審工作。主要對企業商戶提供的申報材料“專項資金申請表、匯總表、報關單、交易單、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開戶行信息”在聯網信息平臺進行數字等信息進行核對。
(2)價格審核
初審無誤后交由經濟社會發展局(簡稱經發局)公開招標聘請的第三方審核機構河北xx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核,并出具“出口商品金額審核報告”。
(3)預審
經發局商務辦依據第三方審核機構出具的審核報告出具預審意見。
(4)審議
試點領導小組對預審意見進行集體審議,審議通過后領導簽批。
(5)發放
經發局財務室按照簽批意見及財務要求進行獎補發放。
五、貨源地并非獎補政策所在地
地方政府設立出口補貼的初衷無非就是“要數據出政績”,通過做大本地出口業績獲得出口強省(市)的地位。地方政府部門為了完成出口創匯的KPI,由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轄區內出口貿易企業的出口貿易按照貿易金額的一定比例給予獎勵資金,雖然可以正向解讀為對出口企業的鼓勵支持政策,但畢竟從全國范圍看,出口貿易總量不變的情況下,地方獎補政策實際上是地區間政績競爭的一種手段。為了獲得出口獎補,本可以在甲地完成出口的貿易,可能選擇有出口獎補政策或者獎補比例更高的乙地報關出口或者由報關公司代理報關。
那么,貨主并不在乙地,卻經由代理報關公司在乙地報關出口并申報領取獎補,能否認為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客觀行為表現?顯然不能。誠如前所述,地方獎補政策實際上具有地區間政績競爭的性質,意味著獎補政策考量的主要事實是貨物是否從本地實現出口,是否部分完成了本地出口創匯的KPI要求。從交易行為的基本特征看,貨物的流通可能存在諸多環節,而出口報關僅是出口前的最后一道關卡。不顧商品的流通屬性,倒查貨物的前手貨主或者貨物所在地,是違背商品交易本質、以刑法手段干預并損害市場經濟規律的表現。
小結
地方政府部門針對特定貨物出口制定的獎勵補貼政策,為地方政府部門設立了特定的義務。只要貨物以特定貿易方式在特定地區合法出口,地方政府就產生了發放獎補資金的義務,相關權利人因而取得了根據獎補政策和貨物出口事實領取獎補的權利,具有申請獎補的事實依據、政策依據。其中,貨物出口事實是地方政府審核發放獎補資金的核心前提。貨物出口事實真實存在,無論是貨主自行報關并申請獎補,還是將獎補資格出售給報關公司,由報關公司代理報關后申請獎補,都只是申請獎補資金主體的變化,而地方政府部門對申請事實、理由、依據進行實質審核并發放獎補資金的義務沒有發生變化。申報主體的變化并沒有在實質上增加或減少政府部門據實審核發放獎補資金的義務。因此,報關公司與被代理公司之間關于申報獎補的約定,無論以代理報關合同形式予以明確,還是以“買單”“賣單”形式轉讓,亦或是以其他形式對獎補資金進行的分配,都是私權利的處分范圍,既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受獎補政策的明確禁止,是私權自治領域合法有效的法律行為,并未增加地方政府的義務,也未造成不應當支付而支付的資金損失。
至于報關單上價格的虛高問題,原因復雜。當審核發放獎補資金的政府部門對此有充分預見并且采取了相應措施加以防范的情況下,常見的是由審計部門對可疑價格按照國際市場同期同類同質產品的交易價格確定為獎補資金的發放依據,就不能認為報關單與獎補資金具有直接因果關系。此時的報關單,僅在出口貨物的品類、數量上與獎補資金的發放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系,報關單上標注的價格并未實質發揮任何作用。
一言以蔽之,貨物出口事實真實存在,不僅是地方政府審核后發放獎補資金的基礎事實和核心依據,也是申報領取獎補資金的主體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事實依據。正是因為主觀上認識到確實有貨物合政策要求地出口的事實,才產生了申報主體合政策要求地申報領取獎補的根本事實依據。至于申報主體是否是實際的貨物出口商,是否有“買單”問題,只要不是以騙取手段獲取了貨物出口商的代為申報獎補資金的資格,均在所不問。正如《刑事審判參考》第1551號典型案例裁判要旨指出,專項補貼資金系由有關部門、單位撥付,體現國家對相關個人、企業、單位經營發展的單方資金支持,不存在財產交換或交易對價關系。申報主體只要符合有關政策規定的申報條件,即可無償獲得專項資金補貼……實踐中,地方政府為拉動經濟、創造稅收、促進就業,支持、鼓勵企業申報專項補助資金。企業對于資金申報往往較為積極主動,客觀上也存在一些企業不同程度造假的情況。我們認為,對于造假申報專項補貼資金的行為,應區分情況進行處理,不能“一刀切”,認為只要造假就一律定罪。特別是在當前服務保障民營經濟發展背景下,在遵循罪刑法定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前提下,要嚴格審慎把握入罪標準,對于申報項目符合國家專項資金政策支持基本條件,只是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個別夸大實際的情況,偽造或提供非關鍵性虛假申報材料的,對行為人一般不宜按詐騙罪定罪處罰。
尾注:
[1] 市場采購貿易方式(海關監管方式代碼1039)相比一般貿易方式(海關監管方式代碼0110)有以下區別:
1、放寬了對外貿經營者的限制。一般貿易方式下,對從事外貿的經營主體有明確的準入規定;而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則放寬了經營主體的準入條件,也就是只要在特定地域范圍內注冊登記的企業商戶,均可申請從事市場采購貿易的經營資格。
2、改變了對出口貨物的監管方式。對通過“市場采購貿易”方式“申報出口的貨物,允許多種商口拼箱出口。
3、對增值稅稅收政策有新規定。采用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的貨物,在增值稅征收上采用不征不退的方式。
作者:律璞玉,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創始合伙人,刑事部主任,前省級優秀公訴人。曾任北京大成刑委會理事、宣講團成員、麗人營副主任,擔任大成律師事務所中國區第三屆“大成杯”控辯大賽刑事組出題人,獲大成特別貢獻獎。中國行為法學會培訓合作中心特聘教授。哈爾濱商業大學碩士研究生校外實踐導師。
共同署名作者:張雪峰律師,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創始人、主任
編輯: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本科生,程露寧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辯護研究中心首發,法天刑辯團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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