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黎先生以前的一個女同事得知他家的一棵老梨樹長滿了梨,私自跑到黎先生家里打梨,沒想到被一個梨從樹頂上掉下來砸傷了眼睛,造成了10級傷殘,女同事很憤怒,要求黎先生一家為此負責,賠償她各項損失13萬元,但是法院的判決讓她很不服氣。
(案件來源:瀏陽市人民法院)
案件經過
黎先生家門口種了一棵梨子樹,長的幾層樓那么高,樹上結滿了梨子,看著就誘人,但是從來就不會有人來打梨子,因為大家都是鄰里街坊,這點自覺還是有的,黎先生每年也會把梨子打下來送給鄰居街坊分享,因為那棵梨子樹每年結的果子實在太多了,吃都吃不完,自己也沒想著拿去賣,拿來送禮倒是不錯的選擇,還能拉進親戚朋友的距離。
但是沒想到就是因為這棵梨子樹讓他招惹上了官司,說起這件事情黎先生都一肚子氣。
案發這天黎先生還在上著班,妻子就打電話過來叫他趕緊回來,咱家的梨子樹掉過重下來砸傷了人!
黎先生沒太往心里去,估摸是梨子樹了掉了下來,但是一個梨子能有多大殺傷力還能傷人?
但是妻子說人都送醫院了,三天前過來打梨子砸到眼睛,今天才發現嚴重了。
黎先生這才感覺不妙,那是自家的梨樹,出問題肯定得自己家負責,他不敢怠慢,趕緊趕回了家了解情況。
原來被梨子砸傷眼睛的是黎先生曾經的同事劉女士,砸傷的那天妻子在家里干家務,聽到黎先生的表姐帶著劉女士跑了過來在梨子樹下面歡呼,稱這梨子也太多了。
妻子看到黎先生的表姐和劉女士找了根棍子就打樹上的梨子,但是因為樹太高棍太短,打梨子非常困難,但是這也絲毫不影響兩個人的心情,依然嘻嘻哈哈地在打。
黎先生的妻子當時就覺得這不請自來的做法是不是太不懂規矩了,把這梨子樹當自己家的人,也不跟主人打個招呼。
但是生性好客的黎先生妻子礙于親戚情面,也沒說什么,看兩個人忙活半天一個梨子都沒打下來,自己不幫一下忙也顯得太狹隘了些,于是她應了對方的要求,到院子拿上一根長竹竿過去幫忙打梨子,她打梨子,黎先生表姐和劉女士在旁邊撿梨子。
沒一會就打下了好幾個梨子,兩人忙說夠了就打幾個嘗嘗,于是黎先生妻子黃某停下來站一旁和表姐朱女士聊天。
突然卻聽到一旁的劉女士一聲慘叫,兩人忙回頭卻看到劉女士捂著左眼蹲地上,原來樹上突然掉下來一個梨子正好砸到了劉女士的眼睛。
兩人忙扶劉女士到附近的門診上了些藥,看情況并無大礙,于是眾人松了口氣。
但是兩天后劉女士卻發現眼睛越來越痛,都睜不開了,這才發現問題的嚴重性,到醫院進行檢查診斷出眼球挫傷,脈絡膜破裂,視力下降,不得不住院治療了15天。
這期間黎先生出于人道主義幫忙墊付了醫藥費4000元,隨后就再沒有繼續墊付,后面的所有費用均由劉女士自行承擔。
原因很簡單,劉女士未經黎先生等人同意,自行跑來打梨子,受傷了也是自己的事情,跟黎先生他們沒有關系。
但是劉女士卻不這么認為,這梨子樹是黎先生家的,梨子是黃女士打下來的,他們家的梨子砸傷我的眼睛,這就是他們的責任,應當為此承擔她眼睛被砸傷后治療費用以及其他損失。
黎先生很憤怒,你自己跑我家來打梨子,我只是出于好客招待你,梨子也是事后掉下來砸傷你眼睛的,完全跟我沒有關系。
黎先生拒絕再給劉女士付醫藥費。
劉女士直接就把黎先生一家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13萬余元。
這真的禍從天降,這棵梨樹怎么也沒想到自己活了十幾年也會被告上了法庭。
法律分析
那么,從法律角度評價,黎先生是否存在侵權的過錯,是否需要為此承擔責任?
那就要看在劉女士被梨子砸傷的這個過程中,黃女士打梨子的行為是否存在過錯的情節,換言之,劉女士被梨子砸傷是否與黃女士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
《民法典》1156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提侵權責任。
構成侵權的要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某一行為,第一,行為人實施此行為時存在故意或過失造成的過錯結果,第三,受害人的權益受到了損失,第四,受害人權益受損與行為人的過錯結果存在因果關系。
因此本案中,如果黃女士的行為是否存在法律上認定的過錯情節,是構成侵權的關鍵點,很顯然,黃女士出來幫忙打梨子是出于好客,是一種善意,因此可以排除“存在故意”的意思表示,那就只有判斷是否存在過失的行為。
“過失”表現為行為人明知道此行為很可能會造成損害的發生,但是卻認為損害是可以避免而粗心大意,最終造成損害的發生。
那邊本案中是否存在黃女士明知道梨子掉下來時人往上看,很可能會造成梨子砸傷人的結果發現,而認為不會這么巧發生進而繼續打梨子呢?
劉女士認為,梨子是黃女士打下來砸傷自己的,為此劉女士需要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黃女士存在這種行為。
《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其主張成立,并承擔因提供證據無法證明其主張成立所產生的后果。
但在本案中,黃女士為了不讓掉下的梨子砸到人,特意選擇了離開人的一邊打,并在與朱女士聊天的過程中,事實上黃女士已停止了打梨子的行為,劉女士無法提供掉下來的梨子是黃女士打下來的證明。
最終,法院認為:
劉女士未經梨樹的主人同意,而擅自前來打梨子,其行為實屬不當,黎先生與妻子黃女士并未邀其前來,因此也不屬于本行為的組織者。
《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黎先生與妻子黃女士并未組織劉女士等人前來打梨子,梨子也沒有對外經營銷售,因此不屬于經營管理者,也不屬于活動組織者,因此不需要提供安全保障義務。
同時,法院認為,黃女士的行為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好意施惠”行為,在事實上與劉女士等人之間無意設定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通俗來講,好意施惠行為是一種為了促進鄰里,人情往來中的友好習慣,是一種做好事的行為,它是一種缺乏法律意義上的“意思表示”行為,意思是在做好事時并不表明達到做好事的何種效果,并會為此而負責。
意思存于內心,是不能發生法律效果的,當事人要使自己的內心意思產生法律效果,就必須將意思表現于外部,即將意思發表,以達到“協議效果,最終形成法律關系”。
本案中,黃女士出于好客,應劉女士她們的要求,幫忙打下梨子,把梨子贈送給劉女士,很顯然這是一種好意施惠行為。
最終,法院判決,梁先生一家無責,不需要承擔劉女士的各項損失,劉女士不服提起上訴,但最終被二審駁回,維持原判決。
t#長文創作激勵計劃#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