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河北承德,中年男子李某飛擺地攤與同為擺攤的14歲女孩小魏成為忘年交,哪知道李某錄圖謀不軌,借“看日出”為由半夜帶小魏帶偏僻處性侵。 李某錄被捕后辯稱:“我這不是強奸,當時問她喜歡不喜歡我,她說喜歡,” 法院卻不這么認為:“此時說不喜歡不合適,此時說要就是不要!”
最終,李某錄因犯強奸罪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案件來源:裁判文書網)
案件經過
14歲的小女孩小魏是一名中學生,她是父母眼里的乖乖女,是老師眼里的好學生,她的成績一直在全年級前10名,是一名學霸,她除了成績好之外,平時還會幫家里干活,放假的時候為了減輕父母肩上的擔子,她讓父母給她在縣醫院對面的街上擺了個烤腸攤子。
為了經營好這個攤子,小魏除了是自己進貨,自己看檔口之外,還經常看檔口看到半夜兩三點,雖然辛苦但是小魏心里卻是很充實。
但小魏怎么也沒有想到,也就是擺這個烤腸攤子她被一個男人給盯上了,長相甜美的她讓那個男人動了邪念,他在慢慢醞釀應以何種借口接近小魏。
這個男從就是曾經在2012年因犯搶劫罪被判了12年有期徒刑的李某錄,出獄后這些年一直無法成家,靠賣菜刀為生。
李某錄特意把攤子往小魏這邊挪,對小魏說如果他們有什么情況可以互相幫忙看攤子,小魏一聽當然樂意,隨后兩人一來二往就開始熟絡起來,每天晚上出攤的時候兩人都湊到一起聊天,李某錄用盡辦法套近乎,互相加了微信后還經常與小魏互動。
缺乏社會經驗的小魏哪里知道人心險惡,她根本意識不到李某錄正在給她下套,意圖不軌。
李某錄假裝對周邊環境不熟悉,問小魏哪里有好玩的地方可消遣?
小魏說可以到壩上看日出,可美了!
李某錄問小魏是否認識路,是否可以帶他去一次,小魏隨口表示可以帶路,李某錄趁機問小魏哪天可以去?小魏想了想,說過明天可以,隨后兩人約定第二天夜里兩點出發。
李某錄嘴角上揚,露出不易察覺的笑意。
其實小魏連對方的名字都還不知道,當她答應了李某錄后就有點后悔,她想著要是迷路了咋辦?
她并沒有想到李某錄會有什么問題,更沒想到李某錄會想與她發生性關系。
她之所以沒有爽約,是認為既然答應了對方,就要講誠信!
案發當天,小魏如約在凌晨兩點上了李某錄的車,兩人往壩上而去。
一路上小魏和網友聊著微信,車子走到外環之后李某錄阻止了小魏與網友聊天,強行拉小魏的手,到了一處偏僻地方把車停了下來,走到小魏這一邊對小魏進行了第一次強奸,這突如其來的變故讓小魏心生恐懼。
但是力量的懸殊,身處孤立無援之境,她哪里敢反抗分毫,最終在她毫無作用的掙扎過后被李某錄得逞。
在發生性關系過程中,李某錄還問她:“喜不喜歡我?”
小魏回答:“喜歡。。。”
第一次結束后,李某錄繼續把車子往壩上方向開,到了一處停車場時他再次把車停下,再次把小魏按到后座,再次與小魏發生性關系,這次小魏有了準備,她有意無意地打開了手機錄像功能,錄下了李某錄的強奸片段。
李某錄依然問小魏:“喜不喜歡我?”
小魏回答:“喜歡。”
直到李某錄到案后,小魏才說當時因為害怕李某錄會傷害她所以反抗都不敢太激烈,并且當時李某錄壓在她身上根本反抗不了,為了穩住李某錄,只好說也喜歡他。
目的已經得逞,李某錄根本沒有去看日出的興趣,于是把小魏送回了家,小魏最終沒有受到進一步的傷害。
隨后小魏把自己被強奸的經歷告訴了她的幾個網友,表示自己根本沒有想到會發生這種事情,并且表示自己根本不愿意,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傷害她只好就范,網友們紛紛勸她報案處理,把李某錄送進監獄。
最終小魏的父母發現了她的異常,其父母隨即報案。
就在報案當天,李某錄為了想與小魏再次邂逅,竟然跑到小魏家所在的小區門口賣刀,被警方當場抓獲。
最終李某錄因涉嫌構成強奸罪被提起公訴。
李某錄在法庭上卻辯稱自己并沒有涉嫌強奸,他表示與小魏發生性關系完全是雙方自愿,他是情不自禁地和小魏發生性關系,雖然在發生性關系之前沒有問小魏同不同意,但是在性行為過程中有問她喜歡不喜歡自己,當時小魏一直說“”喜歡”,發生性關系時也非常主動,還自己脫掉扣子,甚至在發生性關系之后,小魏還不想回家!
最后還厚顏無恥地說:“出于道德層面,我可以給她補償,因為她年齡小,非要說我有罪,那就不給補償了。”
法律評價
暫且不談論李某錄的品行道德問題,回歸到法律層面,應當如何評價此案?
從李某錄的辯護中可以看出那是強奸罪認定情節的曲解,并不排除他是做最后的掙扎,存在僥幸心理。
強奸罪定義:
強奸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從而構成的犯罪。
構成強奸罪的關鍵點是違背被害人的意愿,不經被害人同意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但是被害人是否同意并不能僅僅看行為人是否存在采用暴力手段促使被害人無法反抗的情形,司法實踐中,判斷是行為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愿,除了使用肉眼可見的暴力壓制手段外,還應當判斷是否使用了除暴力之外的其他手段,導致被害人存在以下情形:
第一,不敢反抗情形
行為人采取了恐嚇,威脅等手段或讓受害者處于孤立無援的處境,受害者害怕遭到進一步的傷害而不敢反抗不得不順從。
第二,不能反抗情形
受害者處于絕對力量的壓制之下,或者受藥物的控制或醉酒之下,失去了反抗的能力而處于不能反抗的狀態之下。
第三,不知反抗情形
受害者處于情神控制,或被欺騙的情況下,造成了認識上的缺陷導致缺乏反抗的意識,處于不知反抗的狀態,例如行為人采用迷信手段來迷惑婦女,讓其產生錯誤認識,最終被要求發生性關系。
因此,判斷行為人是否違背被害人意愿,除了看是否采用暴力、威脅、傷害等手段之外,還要看行為人是否采用了其它手段,導致被害人處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的狀態之下,最終不得不被行為人強奸。
本案事實:本案中,小魏沒有意識到自己已經掉進了李某錄預謀已久的圈套,跟隨其一起去看日出,最終李某錄把她帶到了一處偏僻處對她進行強奸。
昨晚一名才剛剛滿14歲的未成年少女,心理及心智發育均未成熟,于凌晨被帶到人家罕見的野外,這時小魏完全是處于孤立無援的境地,在加上于李某錄力量上的懸殊,為了避免遭受剛嚴重的傷害甚至存在生命遭到威脅的風險,她除了選擇妥協以穩住李某錄而無其他更好的選擇。
結合小魏被強奸后與網友的聊天記錄,以及李某錄的陳述“在發生性關系之前沒有問小魏同不同意,是情不自禁和她發生性關系”,以及小魏所錄下的視頻錄音均出現“不行”,“不可以”,“不要”等拒絕性語言,以上均能印證小魏陳述的真實性。
因此,可以判斷李某錄是違背了小魏的真實意愿而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最張構成強奸罪。
如何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違背婦女意愿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強奸婦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強奸次數作為調節基準刑的量刑情節。
量刑從重:
本案中,李某錄存在量刑從重情節,第一,李某錄具有犯罪前科,第二,拒不認罪,悔罪表現不明顯,未得到被害人諒解,第三,被害人小魏是未成年。
因此,基準刑在10%-30%的幅度增加,最終法院判決,李某錄因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這起案件不得不讓人有所警醒,孩子的教育安全與成長健康,是全社會都不容忽視的重要課題,除了教育未成年人文化素養之外,是否也要注意引導未成年人如何識別與認識身邊潛在的風險,提高未成人的自我保護與防范意識。
如果小魏自身有比較強的自我保護的安全意識的話,也不致于會讓自己陷入被傷害的境地。
#護苗有我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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