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是我國的重要自然資源,泰順作為‘國家級生態縣’,更要注重生態文明建設,守護好泰順的綠水青山。保護森林,功在當代,利在千秋。”8月13日,在一起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的庭審現場,泰順縣人民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林思可的法庭教育擲地有聲。
在第二個全國生態日即將來臨之際,羅某某涉嫌濫伐林木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縣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縣檢察院黨組書記、檢察長林思可作為國家公訴人及公益訴訟起訴人出庭履職,縣法院黨組書記、院長張勇擔任審判長。
羅某某在未經林業部門審批的情況下,先后于2021年10月、2022年11月擅自砍伐林木,并雇用挖機開墾土地,用于種植楊梅樹。經鑒定:涉嫌毀壞林木面積11.4畝,其中包括省級公益林地8.28畝;涉嫌毀壞林木計立木蓄積23.3立方米,折合木材材積14.6立方米。
泰順縣人民檢察院認為,羅某某違反森林法規定,未經審批擅自砍伐林木,數量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濫伐林木罪,同時破壞了森林資源,影響了生態環境,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據此,泰順縣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
經審理,羅某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無異議,自愿認罪認罰。泰順縣人民法院當庭作出一審判決,羅某某以濫伐林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人民幣78626元,在市級以上新聞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法檢“兩長”同庭辦案、依法履職,彰顯了法檢兩院共護環境的堅定決心,為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和環境公共利益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下一步,泰順縣人民檢察院將深入貫徹落實“兩山”理念,用高質效司法辦案守護好綠水青山。
普法小知識
濫伐林木罪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規定,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并核發采伐許可證,或者雖持有采伐許可證,但違背采伐證所規定的地點、數量、樹種、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單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這是破壞國家林業資源的一種犯罪行為,對國民經濟的發展及自然生態平衡,具有嚴重的危害性。任何單位與個人不得非法采伐林木,否則不僅可能要承擔環境侵權民事責任,還要負相應的刑事責任。
供稿:第一檢察部、第三檢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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