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至2022年9月期間,當事人A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海關申報進口涉及“自膨式顱內支架”貨物共12票,進口申報商品編號為90189099.13,暫定關稅稅率2%,經海關認定,上述商品應歸入商品編號90189099.19,關稅稅率4%。
經海關計核,上述進口商品漏繳稅款人民幣1133412.88元(其中關稅人民幣1003020.30元,增值稅人民幣130392.58元)。
爭議焦點:自膨式顱內支架歸類問題
海關歸類律師張嚴鋒提示:
稅號9018909913顱內取栓支架顱內取栓支架和自膨式顱內支架是兩種用于治療腦血管疾病的不同類型的醫療器械,二者主要區別如下:
1.目的不同:顱內取栓支架用于移除血栓,而自膨式顱內支架用于支撐和擴張血管。
2.工作原理不同:取栓支架需要通過機械手段移除血栓,而自膨式支架通過自膨式原理支撐血管。
3.適應癥不同:取栓支架用于急性缺血性卒中,自膨式支架用于動脈狹窄和動脈瘤。
因此本案中的自膨式顱內支架不應當歸于9018909913項下。
綜上,當事人進口12票“自膨式顱內支架”商品編號申報不實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八十六條第三項所列之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對海關查發的 10票申報不實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十五條第四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一)》第六條第二款和第十四條第三項之規定,科處罰款。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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