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01條規定的逃稅罪有個除罪的但書條款,即“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后,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這個但書條款是逃稅行政違法與犯罪的重要條款,但也經常存在爭議,尤其是關于行政處罰的部分,到底是“首罰不刑”還是“首兩罰不刑”。
(圖片來源于網絡,侵刪)
一、爭議觀點
(一)首罰不刑
有觀點認為,逃稅罪應是首罰不刑,即逃稅只有一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理由是:根據刑法第九十九的規定,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那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即是對≥2次的逃稅行為給予刑事否定性評價,反推過來,就是對<2次的逃稅行為不給予刑事否定性評價,小于2次就是1次,所以逃稅罪是首罰不刑。
另外,即使認為是“二次以上”行政處罰,那么,二次也包括本次,也就是說,第一次逃稅時可以適用刑事責任的除外條款,本次逃稅時要先經過行政處理,也算一次行政處罰,納稅人已經受過兩次行政處罰了,就不應該再適用刑事責任的除外條款。
(二)首兩罰不刑
另一種觀點認為,逃稅罪就是首兩罰不刑,即逃稅有兩次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機會。理由是:
但書條款規定了兩種除罪的除外情形,即受過刑事處罰和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受過刑事處罰的,只要有1次便不可再適用但書條款,與之相區別,行政處罰方面則特意強調了二次以上,如此用意是,相比刑事處罰,刑法對行政處罰有更高的容忍度。
關于“二次以上”是否應包括本次,當然是不包括的,不然刑法的表述應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的除外”,沒有必要再強調“二次以上”。
二、最新意見
最高院的滕偉等法官在《 “兩高”
三、注意事項
無論是“首罰不刑”還是“首兩罰不刑”,不刑的前提均是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如果不滿足前提條件,首罰還是可刑的。
更多內容,歡迎關注!
劉旭旭律師、注冊會計師、稅務師
2024年8月17日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