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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自己的銀行卡代他人轉賬、提現
輕輕松松獲得“好處費”
是禮尚往來?
還是生財有道?錯!
這是犯罪!
近日,象山區法院公開宣判了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彭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判處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被告人彭某某退出一萬五千元返還被害人王某某,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三千二百元元予以追繳(已追繳),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基本案情
被告人彭某某好逸惡勞,終日做著不勞而獲的發財夢,她不惜鋌而走險干起了違法犯罪勾當。2023年5月間,被告人彭某某從他人處獲悉提供銀行卡給他人并幫助他人轉賬可獲好處費后,即表示同意。2023年5月28日,在他人的指使下,彭某某從東莞市至惠州市,將以其身份信息辦理的銀行卡用于非法資金的轉賬、提現共計人民幣(以下幣種同)59989元,并將上述款項交由他人,獲非法所得3200元。經查,被害人王某某在網絡上被詐騙人民幣69989元,其中59989元轉入彭某某上述銀行卡賬戶里。
2023年7月14日,公安機關在廣東省東莞市長安鎮將彭某某抓獲。
破案后,彭某某自愿退出人民幣15000元用以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另全部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200元。
象山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彭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款,仍予以幫助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某歸案后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退出人民幣15000元用以彌補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并主動退出全部違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現,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勿為了蠅頭小利出租、出借、出售個人銀行卡,或提供網上銀行的登錄密碼、驗證碼、刷臉識別,或通過介紹他人提供銀行卡等方式幫助犯罪分子接收轉移、隱匿財物,讓自己成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幫兇,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制裁。
作者:唐柳麗
編輯:唐柳麗
校對:戴嘉隆
初審:馬貴君
審核:李思親
素材來源:陳曉羚
桂林市象山區人民法院
象山法院新媒體團隊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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