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法庭審理后認為,孩子名下的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以案釋法469,孩子壓歲錢大人不能據為己有案
本案法庭審理后認為,孩子名下的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原告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
一.案件簡介
蔡男和王女系夫妻,育有兩子,長子6歲、次子4歲。隨著時間推移,兩人婚姻出現問題,感情出現裂痕。年初兩人再次發生激烈爭執,爭執過后,王女就帶著兩個兒子回到娘家與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兩人分別提訴過【離】婚,均被【法】院駁回。分居一年多后,蔡男再次提訴L婚,并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財產,包括兩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壓歲錢25余萬。王女認為壓歲錢是逢年過節等時候,長輩們贈與的紅包,屬于子女個人財產,不應進行分割。
庭審認為,壓歲錢是長輩基于親屬關系對晚輩進行的財產性贈與,并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蔡男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請求,不予支持。判決雙方L婚,長子由王某撫養、次子由蔡某撫養,駁回蔡男分割壓歲錢的訴求。
二案件的警示
本案中,蔡某為什么會認為孩子的壓歲錢也是共同財產呢?他認為,孩子的壓歲錢,雖然看起來是長輩親戚們給孩子的紅包,但實際上,他也給予了送紅包親戚的孩子對應金額的紅包,是一種家庭間的贈與,故應屬于家庭共有財產。而法官認為,壓歲錢是一種財產性贈與,長輩有權決定給還是不給,當孩子或者其父母表示接受、錢款發生轉移之時,該財產的所有權就歸屬于未成年人自己,即使表示接受的父母,作出了回贈對方子女對應金額的贈與行為,但兩種行為不存在直接互相抵銷的問題。
未成年人的財產所有權,是從出生時即享有的權利,當然未成年人本身并不具備完全的財產管理權,其財產主要由父母或監護人進行管理和保護,正因為如此,再加上傳統觀念的影響,不少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財產權利普遍缺乏意識和重視,社會中常見,壓歲錢是給孩子年夜壓壓歲的,初一早上就收走了,這種將未成年子女壓歲錢任意處置或使用的現象是普遍存在的,因此,我們需要提高相應的法律意識,尊重孩子的個人財產。
當然,壓歲錢雖然是歸孩子所有,但由于他們是未成年人,因此支配上還要看具體情況,還得需經過父母或監護人的同意或者追認,因此只能從事跟年齡相適應的行為,超越年齡適應性的行為不具備法律效力。
?三相關法律
1.民法典規定,未成年人的財產權從出生時起就存在,并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監護人在代理未成年人行使財產權時,必須遵循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確保未成年人的財產安全和完整;
2.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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