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如僧律師,稅務訴訟律師,原則上只辦涉稅案件,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
對于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有沒有真實交易這個問題,筆者在《親辦無罪(二):票貨分離、油票分離存在真實交易,不構成虛開》一文中,詳細論述過。
現在查缺補漏,補充幾點:
一、從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可以推斷出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
合同的相對性原理的表現之一,就是合同的拘束力只能約束買賣雙方,不能約束第三方,即合同債權受到侵害時,債權人只能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不能向第三方主張權利。
我們可以假設,如果第三方甲公司從開票方提走貨物后,發現該批貨物的質量存在問題,第三方甲公司可以起訴開票方,要求其賠償嗎?
稍微熟悉民事訴訟規則的人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適格的被告應該是受票方。
第三方甲公司不能起訴開票方,只能起訴受票方,表明開票方的貨物是賣給了受票方,而不是賣給了第三方甲公司。
我們可以假設,如果第三方甲公司從開票方提走貨物后,開票方發現受票方還沒有足額支付相應的貨款,開票方可以起訴第三方甲公司,要求其支付貨款嗎?
稍微熟悉民事訴訟規則的人都知道,在這種情況下,適格的被告也是受票方。
開票方不能起訴第三方甲公司,只能起訴受票方,也表明其貨物是賣給了受票方,而不是賣給了第三方甲公司。
二、從法秩序統一性原理,也可推斷出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
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規范人的行為,大家都按照法律的規定安排自己的行為,就會形成秩序。
國家頒布的法律形形色色,多種多樣,眾多部門法之間需要形成一個和諧的體系,不能相互矛盾,不能相互沖突。否則,民眾將無所適從。
大家可以想象一下,根據A法律的規定,民眾的行為是合法的,于是實施了該行為,但是根據B法律的規定,民眾的行為卻是違法的,那豈不是違法了,尤其是違反了刑法的規定,那更麻煩了,說不定還要坐牢呢。另外,民眾不可能精通所有的法律規定,事實上,連知道所有的法律規定都是不可能的,更不用說精通了。所以,為了避免違法,最好的辦法就是什么事情都不干。
所以,為了避免這種恐怖的事情發生,當事人實施了某行為,如果根據A法律的規定是合法的,那么根據B法律的規定,必須也是合法。這也就是法秩序的統一性原理。
具體到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中,既然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的買賣合同是成立、有效的,根據民法的規定,這份合同就是合法的。
既然根據民法規定是合法的,那么,這個行為必然不可能構成觸犯刑法的規定,不可能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三、從信賴利益保護、維護交易穩定的角度看,也可推斷出受票方與開票方之間存在真實交易
開票方在本案中已經盡到了必要的注意義務,在交易過程中,并沒有過錯,如果認定此交易無效,那開票方豈不是無故躺槍了。
在交易過程中,就算出售方是否知情,只要購買方使用了所購買的產品從事了違法行為,這個交易就是無效的,那以后還能做生意嗎,國家的經濟還能發展嗎?
需要指出來的是,在票貨分離、油票分離案件中,如果開票方是把貨物賣給了第三方甲公司,票貨分離了。
那開票方屬于在交易過程中,開具了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關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的規定。
根據《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關于“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稅務機關需要沒收開票方銷售產品收入,并對其進行罰款。
按照這個邏輯,那是不是要沒收開票方的銷售收入,并對其進行罰款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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