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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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執行通知是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依法向有關單位或個人發出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文書 。其目的在于要求協助執行人配合法院,完成查詢、查封、扣押、凍結、扣劃、提取涉案款物等執行行為 。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
但是,如果被執行人具體收益無法確認,能向第三人發出協執通知嗎?
最高院在《馮某某、云南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案》中明確:
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不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不能依此判定被執行人實際對第三人享有收益支付請求權。此種協助執行通知書實際效果仍只能相當于凍結預期可能存在但并不確定的債權。在無法確認被執行人具體收益的情況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是適當的執行方式,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院認為,
本案執行法院在訴訟保全階段及前期執行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只是基于該合同履行后云南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可能從合作項目中產生收益的預期,而要求凍結該預期收益。而該預期收益并非簽訂合作合同即必然享有和取得,即是否能實際享有和取得,仍取決于合作合同履行情況及雙方最終的結算分配。因需要第三人項目業主方云南省某某會協助配合才能落實,所以該收益本質上仍只能理解為被執行人未來可能享有的對第三人的債權。
此種情況下,即使按照執行規定第36條規定的收益執行,也需要有第三人認可,或有生效法律文書或其他確實證據證明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確定性的收益支付請求權,才能采取強制要求支付或提取的執行措施。
執行法院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后,第三人雖然沒有專門提出書面異議,但其負責人在談話筆錄中也明確表示在“條件具備時會協助法院辦理”。此并不能表明云南省某某會認可云南某某投資有限公司當時或此后確定性實際取得約定的收益。
協助執行通知書并不具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不能依此判定被執行人實際對第三人享有收益支付請求權。此種協助執行通知書實際效果仍只能相當于凍結預期可能存在但并不確定的債權。
經查,執行法院已經進行了一定的調查,對云南省某某會提交的情況反饋,也已經向馮某某進行了通報。云南省某某會并未無理拒絕履行協助義務,其提出,云南某某投資有限公司對重建工程項目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其不應該享有項目建成后商鋪經營產生的收益,相關項目并未產生任何投資收益等,此為有理據的情況說明和異議。馮某某亦未能提供云南某某投資有限公司與云南省某某會雙方合同實際履行及產生收益的證據。
基于當時所掌握的情況,以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的方式推進執行,并不損害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在債權真實存在的情況下,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與協助執行通知書,均具有凍結債權的效力。此后如果能證明第三人對被執行人確實負有給付義務,滿足到期債權或收益執行條件時,仍可繼續采取相應執行措施。馮某某可進一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必要時申請執行法院進行調查;也可提起代位權訴訟,取得對第三人的執行依據后再予以執行。
周軍律師提醒,在無法確認被執行人具體收益的情況下,法院也可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通知書,以便滿足到期債權或收益執行條件時,繼續采取相應執行措施。當事人可進一步調查收集相關證據提起代位權訴訟,取得對第三人的執行依據后再予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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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意配圖: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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