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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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相關背景中的手機展示著訴訟保全
保全是指在訴前或訴訟過程中,為避免將來的生效裁判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法院依職權,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的標的物所采取的強制性保護措施。
那么,申請保全后,法院是否有權未經申請人同意即解除保全措施?
最高院在《江門市泰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執行案》中明確:
如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方可解除保全。
那么,非正義標的的,法院什么情況下可以不經原告同意就解除保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財產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擔保財產且有利于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變更保全標的物為被保全人提供的擔保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簡稱《保全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糾紛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請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被保全人請求對作為爭議標的的財產解除保全的,須經申請保全人同意。
據此,如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擔保,則人民法院可以不經申請人同意解除保全措施。
那些才能算“充分有效”擔保呢?
司法實務中常見有以下幾種:
1、現金。現金存款是實現金錢債權最快的方式,因而是人民法院最接受的擔保方式。但現金又是企業經營運轉的血液,以現金作為擔保,勢必會加重被保全人的資金負擔,影響正常經營。因此,被保全人一般不會選擇現金擔保方式。
2、銀行保函。銀行根據被保全人的要求向法院開具的保函。銀行保函的在法院的認可程度、接受程度較高。不過,銀行對開具保函的要求相對較高,需要被保全人具備較好的信用狀況或提供足額的反擔保。
3、保單保函。由保險公司向法院出具,當被保全人申請解封財產保全時,如果因解封錯誤導致申請保全人遭受損失,經法院判決由被保全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時,保險公司亦應承擔。
4、擔保保函。由專業的擔保公司出具的保函。擔保公司會對被保全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向法院提供擔保。與銀行保函相比,擔保公司保函的申請條件可能相對寬松。
5、不動產,是以不動產作為擔保物的一種擔保方式,主要包括房產、土地等。其中,房產擔保是最常見的不動產擔保方式,其主要特點在于具備價值高、易于估價、存續期長的特點。而確定擔保物價值的方式是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
周軍律師提醒,由以上法律規定和案例可知,對于爭議標的的保全,法院應取得當事人同意后才能解除保全措施。其他標的的保全,當事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法院可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基礎保全。
遇到相關問題,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尋求有效的法律幫助,以免錯失維權良機。
創意配圖:財產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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