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只羊的瓜,越吃越玄幻,快成懸疑片了。
本來我以為只是兩個超級大網紅互咬,不關我們平民百姓的事兒,但是現在,事情的苗頭有點不對,三只羊過分得有點奇葩了。
有眼尖的網友發現三只羊最近賣的貨,給自己標注了“免責聲明”。
他們在產品旁邊寫明:“本商品的銷售者為購物鏈接的所屬店鋪經營者,而非直播間或櫥窗。”
這是明目張膽地拿上一次似是而非的“廣告發布者”結論給自己當擋箭牌了。
上一次,三只羊直播間因為槽頭肉事件沒有被處罰,相關部門說,原因是他們是廣告的發布者,不是收款方,所以不承擔責任。
現在三只羊堂而皇之以此為護身符了。
我們來說說,廣告的發布者,不承擔責任,合不合理?
第一,他們不是單純的廣告代言人,因為他們用自己的櫥窗、直播間、自己的聲譽和影響力在賣貨,雖然收款方不是他們,但是他們從收款方處拿到了該商品的傭金,這是存在利益關系的。
第二,哪怕是明星代言也要對廣告的真實性負責。
按照相關要求,如果我作為一個作者,要發布一篇廣告宣傳文案,需要保證宣傳不夸張、不虛假,否則我就會違規。
再說一個例子,前兩天看到博主B太的一個軟廣視頻,里面有欣和醬油的宣傳,欣和的負責人在鏡頭面前連說了好幾個“最”,意思是說,他們的醬油是最好的,但是,在視頻里,所有的“最”字都被消音了,為什么?
因為博主知道廣告法的規則,不可以夸大效果。
B太的這個視頻沒有帶鏈接,沒有賣貨,尚且要遵守廣告法,那么,三只羊的直播間說是上好的五花肉,實際上賣的是槽頭肉,這是不是虛假宣傳?違不違反廣告法?
廣告法第二十八條: 廣告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的,構成虛假廣告。
第三十八條: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所以,哪怕真的按照廣告代言人來算,三只羊也是違反法律法規的。
如果誰都可以代言廣告,胡說八道,不用負責任的話,市場不是亂套了嗎?
三只羊這種行為是侵犯消費者權益的,如果這樣的行為成為所有博主賣貨行規的話,那消費者該怎么辦?消費者的權益誰來維護?
在這件事情上我支持辛巴,不管他出于什么目的,最起碼他在糾正這個不正之風。
有很多人說,這次風波會讓三只羊垮臺的,我覺得不太可能,因為三只羊背后確實是有點東西的。
首先,我看了他的粉絲量,個人介紹頁寫的是9999+,網上很多人說他的粉絲量已經過億。
抖音的用戶數量大約是7億多,三只羊獨家的粉絲量就上億了,這是一個多么大的網紅IP,可以說是抖音的門面和臺柱子了。
如果我們是抖音平臺,我們也不希望他出事,不希望他垮臺,不希望上億粉絲流動。
那么,平臺和平臺之間會不會談判?平臺要不要危機公關?
發文之前剛剛得悉,就在11號晚上的8點,辛巴原定要直播,進行1億元的賠償計劃,結果他的直播被封禁了。
天,厲害吧?真是有點東西的。
其次,三只羊集團這幾年遍地開花,屬于地方龍頭企業,現在實體經濟不好干,唯電商紅紅火火,對地方來說,有這么大一個企業,那是捧在手心里都怕化了,沒有原則性錯誤肯定也會支持。
還有,三只羊的背后有資本運作,“錢能使鬼推磨”這件事情,在某一個程度里還是管用的。
最后,還要看三只羊的粉絲。
盡管新聞說他們已經脫粉100多萬了,但如果他的粉絲上億的話,少個100多萬甚至少個1000多萬,又算什么呢?
哪怕粉絲被砍掉一大半,哪怕只剩下5,000萬粉絲,只要他沒有被封殺,他依然能活得好好的。
最直接的證據就是他最近開的一場直播,據說他淚灑直播間后直接喊“321上鏈接”,然后,一場直播的銷售額為1.5個億。
這說明什么問題?
他的粉絲基數大,什么樣的人都有,哪怕有一半的人不喜歡他,抵制他,還會有一半人喜歡他,支持他。
有的人就喜歡看他們的搞笑視頻,就是深深喜歡他,管他什么沫沫的,跟他們又有什么關系呢?
你永遠沒有辦法讓所有人團結統一。
他們該喜歡還是喜歡,該買東西還是買東西,所以想依靠道德事件,讓他垮臺是不太可能的。
除非國家出手封殺他。但這種可能性不大,如果侵害消費者權益“罪名”成立,頂多是罰款,羊羊再多撒幾次眼淚,鞠個躬道個歉,事情就過去了。
三只羊到了如今這個體量,確實很難被擊垮。
但是作為消費者,我必須說,我們要維護自己的權益,對明顯不合理的事情,要懂得分辨,不跟風,不助紂為虐,那就是我們能在這個網絡亂象時代做出的最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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