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以下簡稱為《決定》)在各大平臺刷屏。坦率地說,自己對這個政策的出臺并不意外,過去幾年已經多少能夠感受到風向,且在今年7月18日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里,也明確提到“穩妥有序推進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改革”,可以說,“延遲法定退休年齡”本就是遲早的事。
讓我意外的,是《決定》通過得如此“突然”。9月10日到9月13日,《決定》從審議到通過,只用了三天,不可謂不迅速。
所以在看到新聞之后,我就下意識地好奇程序上是否少了些什么?因為根據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國家立法權,而通常來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以下簡稱為《立法法》)第32條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審議;且根據《立法法》第40條規定,對于列入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委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一般是在全國人大官網的“法律草案征求意見”平臺】。而此次的《決定》,從開始審議到最終通過,并沒有任何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動作。
第三十二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一般應當經三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再交付表決。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一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提案人的說明,由分組會議進行初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二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修改情況和主要問題的匯報,由分組會議進一步審議。 常務委員會會議第三次審議法律案,在全體會議上聽取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于法律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由分組會議對法律草案修改稿進行審議。 常務委員會審議法律案時,根據需要,可以召開聯組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對法律草案中的主要問題進行討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四十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見的情況應當向社會通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這份《決定》,并不屬于常規的“法律”,所以在一開始,我最好奇的是《決定》到底屬于什么效力級別、以及它應當遵循怎樣的審議程序?隨后我了解到,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的發布會上,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張勇明確表示:此次表決通過的決定包括正文和《國務院關于漸進式延遲法定退休年齡的辦法》及四個附件,是一個整體,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驹斠?《》 】
也就是說,在效力等級上,《決定》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
與此同時,根據《立法法》第6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也適用《立法法》的相關規定;也就意味著,《立法法》第32條以及《立法法》第40條關于“法律案”立法程序的相關規定,也同樣適用于《決定》這部文件;換言之,《決定》也一般應當經過三次審議,且其草案一般也應當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第六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而從新聞發布會中可知【詳見 《》 】——9月10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9月10日下午,本次常委會會議對決定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9月11日,委員長會議聽取了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有關匯報;9月12日,常委會分組會議對審議結果報告和決定草案修改稿進行了審議;9月13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決定》。從9月10日到9月13日,三天時間,《決定》就完成了從審議到表決通過的全套程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決定》僅經過一次常委會會議【即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每一次全體會議通常被視為一次審議,在一次常委會會議期間,即使對于某個法律草案或決定草案進行了多次討論或分組審議,從立法程序的角度來看,這些討論都屬于該次常委會會議的一部分,只能算作一次審議—— 也就是說,《決定》的通過實質上只經過了一次《立法法》第32條意義上的審議。
于是,從此次審議的程序來看,便有兩處耐人尋味的地方:
第一,《決定》并未進行常規的三次審議,而僅經過了一次審議,根據《立法法》第33條規定可推知,《決定》要么屬于“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要么屬于“遇有緊急情形”。而在新聞發布會中,張副主任明確說明了:“決定草案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統一規范與適度自愿彈性相結合,統籌考慮多方面因素,符合我國基本國情,是可行的,普遍贊成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彼愿鶕埜敝魅蔚谋響B來看,之所以“一審通過”,應該是因為“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即“普遍贊成”】。
第三十三條 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的,可以經兩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后交付表決;調整事項較為單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見比較一致,或者遇有緊急情形的,也可以經一次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即交付表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二,通常來講,在常委會會后,應當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且每次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征求意見的情況還應當向社會通報。
但《決定》從開始審議到最終通過,沒有履行過任何公開征求意見的程序,更沒有給征求意見留出不少于30日的時間。
為何會這樣?
一種解釋是,根據實踐中的做法,“關于法律問題的決定”通常都是一審通過【參見
】,也就是說,在一次常委會會議當中,相關決定被審議后就直接表決通過了,而既然決定都已經被表決通過了,自然也就沒有再“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必要。但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實踐中對于“一審通 過”的情況往往就不再征求意見,但嚴格依據《立法法》第40條來看,“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本應屬于一個獨立的程序,原則上不因審議次數的多少而改變,即便僅審議一次,會后都應當先履行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的程序,然后再交付表決。至于另外一種解釋,我們需要再次回到《立法法》第40條的規定:“列入常務委員會會議議程的法律案,應當在常務委員會會議后將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說明等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但是經委員長會議決定不公布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委員長會議作出了不公布的決定,那就可以不再向社會公布征求意見。
畢竟,這本就是“普遍贊成”的事。
——顏森林
202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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