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別誤會,一般公民可以代理民商事仲裁案件
法律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對訴訟代理人的資格有明確的限制: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
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一)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qū)、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p>
除了上述有特定身份的人以外,一般公民是不允許代理訴訟案件的。行政訴訟和刑事訴訟也有不同程度的限制,這也是許多法律咨詢公司或者法務公司入局訴訟業(yè)務后,需要在背后與律師事務所合作的原因。
但是,仲裁案件的代理卻不一樣,并不受此限制。
先看仲裁法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的,應當向仲裁委員會提交授權委托書?!?/p>
這里的“其他代理人”,從文義解釋上看并沒有任何限制,但有人可能會認為需要比照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作縮限解釋,也就是仍限于特定身份的人。但是,這種“縮限解釋”并沒有法律依據。
最近新增進入人民法院案例庫的案例,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與白某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案(入庫編號:2024-10-2-445-001),對此問題進行了明確。
案情簡述:
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與白某文發(fā)生建筑裝飾施工合同糾紛,當事人申請哈密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仲裁案中新星市某游樂場、朱某淵敗訴,隨后向當地中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其中一個理由就是對方的仲裁代理人“不是律師、法律工作者,不是白某文的直系親屬,也不是相關社會團體或者其所在單位推薦的人”,因此沒有代理資格。法院審理后認為仲裁法并沒有限制代理人的身份,于是最終駁回了撤銷申請。
該案例的裁判要旨指出:
仲裁法與民事訴訟法分別對委托仲裁代理人和委托訴訟代理人作出不同規(guī)定。仲裁法明確規(guī)定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師和其他代理人進行仲裁活動。仲裁委托代理人身份問題應當適用仲裁法的有關規(guī)定,不受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限制。
這個案例應該能使各地法院對此問題有一個統(tǒng)一的看法:代理仲裁案件,法律上沒有身份限制。不過,這個案例引發(fā)的問題可能還沒有完全結束。
后續(xù)可能的爭議:
如果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規(guī)則里明確對代理人的資格進行限制呢?這種限制是否對當事人有約束力,違反這種限制是否足以認定為程序違法,而導致仲裁結果被撤銷?
上述案例中,法院似乎并沒有審查涉案仲裁委的仲裁規(guī)則,筆者搜索了各個仲裁委員會的規(guī)則,有的照抄了前述仲裁法第29條的規(guī)定,有的作出了和民事訴訟法一樣的規(guī)定,有的寫律師作為代理人。
引用仲裁法第29條的,自然仍視為沒有限制,作其他限制的規(guī)則則值得考慮,這些規(guī)則的表述用詞都是“可以委托”,而不是“應當委托”,此時能否作為一種強制要求呢?另外,如果違反了限制,是否還需要看仲裁委或對方當事人當時有沒有異議呢?
諸如此類,可能還會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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