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6月24日21時許,天津市寶坻區政府大門東側發生一起聚眾傷害按,受害人張復生下頜骨多處粉碎性骨折,9顆牙齒折斷脫落,左右面部嚴重不對稱,張口度小于1.5厘米,不僅符合三條重傷標準,而且還構成六級殘、八級殘和十級殘。
但為了袒護致人重傷重殘的涉惡犯,寶坻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刑附民判決書卻隱瞞了張復生有9顆牙齒折斷脫落、左右面部嚴重不對稱、張口度小于1.5厘米等三處重傷傷情,按輕傷結案。而同是寶坻法院的(2010)寶民初字第2697號民事判決書則認定了張復生的上述重傷情。
不論刑事還是民事,都是寶坻法院的判決,如果事實清楚,為何同案不能同判?如果事實不清,二判必有錯判,而錯案本應依法糾正,可對于隱瞞傷情,事實錯誤的刑事判決,天津市寶坻區人民法院為何都長達20年了,卻仍一直不予撤銷和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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