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誤萬事休。
-西方法諺
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休眠者。
-西方法諺
引言
01
如果當事人有實體法上的權利,是否必然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以借款合同為例,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如果債務人沒有依約履行合同,而債權人長時間沒有催要,也沒有通過其他形式主張其權利,當超過一定的時間以后,如果債權人起訴至法院,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于這種情況,大家常常不能理解。其實,這并不是給賴賬人找保護傘。而是為了督促債權人及時行使權利,避免權利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從而更好地維護社會秩序。從有利于社會經濟秩序正常進行的角度出發,世界各國都普遍設置了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案例
02
2015年12月,黃某欲出國學習兩年,因辦出國手續一時錢不夠用,遂向朋友張某借款8萬元,并立字據約定黃某在出國前將錢還清。但黃某直到2018年7月27日出國,都一直沒有還錢,此前張某雖然經常來看望黃某,但也對錢的事只字未提。黃某在國外兩年與張某也有過聯系,但都沒有說錢的事。2020年8月,黃某回國。2020年10月張某因買房急需錢,找到黃某,黃某當即表示,全部錢款月底還清,朋友文某在場見證。11月5日,當張某再次來找黃某要錢時,黃某卻稱,他們之間的債務已超過2年的訴訟時效,即使張某向法院起訴,其訴訟請求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所以拒絕還錢。
解說
03
本案涉及的是民法中的訴訟時效制度。訴訟時效又稱消滅時效,是指如果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請求法院保護其權利的權利。用一句通俗的話來形容,就是“有權利不主張,過期作廢”。依據時間的長短和適用的情形,訴訟時效期間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時效,這類時效不是針對某一特殊情況規定的,而是普遍適用的。
本案中,因雙方的借款和還款行為均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本案是民事行為所引發的糾紛,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殊訴訟時效,指針對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而制定的訴訟時效。特殊時效優先于普通時效,也就是說,凡有特殊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時效。
特殊時效可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短期時效。短期時效指訴訟時效不滿2年的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二,長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在2年以上20年以下的訴訟時效。
有些法律對于特定的民事活動規定了長于2年(2年以上至20年以下)的訴訟時效期間,即為長期訴訟時效。例如《環境保護法》第42條規定,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
第三,最長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根據這一規定,最長的訴訟時效的期間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權利享有人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時效最長也是20年,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時效具有強制性,任何時效都由法律、法規強制規定,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時效的延長、縮短、放棄等約定都是無效的。也就是說,訴訟時效是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任何人不得進行自由約定。
本案中,黃某于2017年12月向張某借錢,約定黃某出國前還清,訴訟時效應自2018年7月27日黃某出國時起算,而直到2020年10月張某才第一次向胡某要錢,其間已過了兩年多,黃某債務的訴訟時效實際上早已屆滿。因此,當時黃某如果表示不愿償還此款,張某將無法通過訴訟實現他的債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71條的規定,過了訴訟時效期間,義務人履行義務后,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反悔的,不予支持。此處義務人履行義務應當指義務人實際履行義務,不包括義務人對履行義務重新作出承諾。本案中,黃某2020年10月當朋友文某之面作出了月底還款的承諾沒有強制約束力。所以,張某要求法院判決黃某還款的請求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條
05
依法行使權利是每個公民的權利,但要及時行使,民事權利的行使期限不論是之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均有明確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其他法理鏈接
04
民法中除了有訴訟時效之外,還有取得時效制度。取得時效又稱時效取得,是指無權利人以一定的狀態公然占有他人的財產或者行使他人的財產權利達到法定的期間,即取得財產的所有權或者取得該財產其他權利的法律制度。
取得時效制度起源于古羅馬時期,當時統治者鑒于大面積土地的荒蕪給社會生產和社會安定帶來的不利影響,為鼓勵人們充分利用廢棄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同時也為了彌補因市民法對土地等重要財產的轉讓所要求的嚴格、繁瑣的要式買賣形式而造成的權利缺陷,使不合形式但實際上取得了財產的主體能夠得到相應的所有權,因而在古羅馬頒布的第一個成文法-《十二銅表法》中正式對取得時效作出了如下規定:“凡要式轉移物未按法定方式轉移者,本應無效,但若受讓人繼續占有不動產兩年以上,即可取得占有之物的所有權。”羅馬法創立的取得時效制度為以后資本主義各國民法所繼承,成為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
長期以來,對于應否在我國民法中設立取得時效制度,學者們及立法者一直存在很大的爭議。但否定建立取得時效制度的意見長期處于優勢,比如我國于2020年通過的《民法典》、1986年通過的《民法通則》及2007年通過的《物權法》中均未對取得時效制度作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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