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一、案件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明遠、王志強、王雅婷
被告:趙麗娟
(二)案件背景
王明遠與張慧蘭(2022 年 12 月 23 日去世)為夫妻,育有子女王志強、王雅婷。張慧蘭與張建國(2024 年 2 月 22 日去世)系兄妹關系。2014年 7 月 22 日,張建國、張慧蘭、王明遠、王雅婷作為共同購房人,購入一號房屋,房屋由張建國居住并辦理相關手續。2024 年 2 月 22 日張建國去世后,王明遠等人發現一號房屋已被出售,獲賣房款 290 萬元。后得知趙麗娟與張建國于 2023 年 6 月 29 日登記結婚,且張建國生前未婚無子女 。
(三)訴訟過程
王明遠、王志強、王雅婷認為張建國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侵害其權益,趙麗娟作為配偶應在張建國遺產范圍內賠償,遂訴至法院。趙麗娟辯稱原告主體不適格、房屋屬張建國個人財產且訴訟超時效。法院經審理,調取拆遷檔案、房產交易信息等證據,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判決。
二、爭議焦點
房屋權屬認定:一號房屋是張建國個人財產,還是張建國、張慧蘭、王明遠、王雅婷的共有財產。
責任承擔問題:若房屋為共有財產,趙麗娟是否應在張建國遺產范圍內,對王明遠等人的損失進行賠償。
訴訟時效爭議:王明遠等人的訴訟請求是否超過法律規定的三年訴訟時效期間。
三、案件分析
(一)房屋權屬判定
陳淑珍(2003 年 5 月 27 日去世)與張鵬(1966 年 12 月 3 日去世)育有六子女,包括張建國、張慧蘭等。陳淑珍生前購得 27 號院房屋,其去世后該房屋拆遷,拆遷利益包括補償款、補助費及 4 套安置房,應作為遺產由六子女繼承。從拆遷檔案看,一號房屋購房人為張建國,張慧蘭、王明遠、王雅婷為其他購房人,且購房資格和款項均源于拆遷利益,因此一號房屋應有張慧蘭、王明遠、王雅婷的份額。雖房屋登記在張建國名下且由其居住多年,但不改變其他共有人的權利。
(二)責任承擔依據
張建國出售房屋所得 2941100 元,趙麗娟認可繼承張建國遺產。綜合房屋拆遷安置、登記及使用情況,法院酌情認定王明遠等人應獲售房款 140 萬元。趙麗娟未舉證證明遺產支出情況,應在繼承遺產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三)訴訟時效認定
王明遠等人基于張建國私自售房主張權利,訴訟時效應從其知曉房屋被售開始計算。2022 年 4 月房屋出售,其起訴未超過三年訴訟時效,趙麗娟的時效抗辯不成立。
四、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趙麗娟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繼承張建國遺產范圍內,賠償王明遠、王志強、王雅婷售房款1400000 元;
駁回王明遠、王志強、王雅婷的其他訴訟請求。
五、案件啟示
共有財產登記與管理:共有房產應明確登記共有人信息,日常管理中對重大處分行為需共有人一致同意,避免單方處置引發糾紛。
遺產繼承風險防范:涉及遺產轉化的財產,繼承人應及時明確份額并進行權屬登記。配偶在繼承遺產時,對遺產范圍及債務承擔需謹慎處理,保留相關憑證。
訴訟時效把握:權利人應及時關注自身權益,知曉權利受損后及時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證據留存意識:主張權利或抗辯時,需提供充分證據。如本案中趙麗娟因未能舉證遺產支出情況,承擔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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