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為確保債權實現,在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所有的物或者權利之上設定的,就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優先受償的他物權。
網友咨詢:
夫妻為對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
陳思文律師解答:
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應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共同債務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其中一方為共同生活對第三人負的債務。《民法典》確立了“共債共簽”原則,即夫妻雙方共同簽訂的債務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一方為另一方債務提供擔保,本質上是擔保一方對該債務形成的知情、同意和決定,是夫妻對共同財產、共同債務平等處理權的體現,債權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對于債務的形成及負擔有著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夫妻一方為另一方提供擔保的債務,符合“共債共簽”的基本原則,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陳思文律師補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消滅的,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就意味著擔保物權人權利的實現,擔保物權自然就歸于消滅。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放棄"是指債權人的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二是債權人以行為放棄。
(四)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陳思文律師
中共黨員,武漢大學法律碩士,現在泰和泰(武漢)律師事務所執業,具有深厚的法學理論功底和豐富的實踐辦案經驗。擔任多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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