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肖某承接了長白朝鮮族自治縣某供銷合作社的房屋建造及一系列改造擴建工程。然而,由于供銷合作社受到經濟環境的影響,經營收入能力有限,導致無法及時支付肖某應得的工程報酬。這一拖欠行為不僅影響了肖某的合法權益,也加深了雙方之間的信任危機。
案件進入執行階段后,法院對供銷合作社的財產進行了詳盡調查,發現其名下僅有一套房屋具有可執行價值,且除此之外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面對這一現實情況,執行工作面臨巨大挑戰。申請人肖某堅持要求現金償付,不愿接受房屋作為替代物;而被執行人供銷合作社則希望盡量減少企業損失,雙方陷入僵持。為打破僵局,法院積極介入,與雙方當事人進行了深入溝通。在充分了解雙方訴求的基礎上,法院提出了一種創新的解決方案:引入第三方購買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并將購房款直接支付給申請人肖某。這一方案迅速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和支持。他們迅速聯系到了一位有意向的第三方,并成功達成了交易意向。
在法院的見證下,申請人肖某與被執行人供銷合作社正式簽訂了以房抵債的協議。協議明確規定,供銷合作社將其名下的房屋抵頂給肖某以清償包括本金、利息及因債務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雙方順利完成了房屋的交付手續。隨后,第三方與肖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并按照約定支付了全額購房款給肖某。
隨著購房款的交付和房屋的順利過戶,本案涉及的債務問題得到了圓滿解決。申請人肖某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保障,供銷合作社也避免了因強制執行而可能導致的更大損失。而第三方的加入不僅解決了雙方的債務問題,還促進了資金的流動和市場的活躍度。本案的成功執行不僅彰顯了法院在執行工作中的創新能力和務實精神,也為類似債務糾紛案件的處理提供了有益的參考和借鑒。
作者:王征文王俐蘋
編輯:王俐蘋
初審:黃巖 王春林
終審:樸銀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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