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澎湃新聞報道:女子遭與民警同名網友威脅,報警后案件已受理;同名民警稱亦報警。
具體情況是:湖南益陽市赫山區市民羅燦宏近日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及證據為父鳴冤,遭一網友私信威脅恐嚇。該網友名稱恰與他父親羅樹中案的主要辦案民警——益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蔡明輝同名。
9月26日,益陽市公安局金銀山派出所反饋稱:對報警已受理為治安(行政)案件,嫌疑人暫未被抓獲,案件正在偵辦中。
短信摘錄如下:
“……我折磨你爸的時候,你爸跪著向我求饒的樣子,我心里真舒服”
“我最喜歡看的就是你們這種民營企業家的案子,把你們打得生不生死不死的,而且你們交了錢,我還有分紅,還可以升官”
“你信不信下個被打殘的就是你”
“……逮到你就是往死里整!”
“……少在網上發東西羅燦宏,我警告你,少點投訴,否則哪一天怎么死的都不知道”。
就這么,赤裸裸的發出死亡威脅!
誰會這么視一個在社交平臺持續發布視頻及證據為父鳴冤的弱女子為眼中釘、肉中刺?
2021年,羅樹中因所謂涉嫌敲詐勒索罪被逮捕,后經衡陽市中院一審,湖南省高院二審,被以詐騙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妨礙作證罪,處以重刑。
但司法判決和民間輿論冰火兩重天。法律學界和坊間看法,普遍認為,這是個把農民企業家“養肥了當豬殺”的案子。羅樹中和建筑業同行發生民間借貸糾紛,不是他要出借,而是人家找他借,約定利息都在法定范圍之內,居然被認定為“套路貸”;欠他錢的人,主動約他到某賓館大堂茶座——一個開放性空間——談事,他還是一個人去的,卻被認定為非法拘禁他人;畢生連人一個耳光都沒打過,不具任何暴力性,卻被認定為惡勢力。這還真應了一句古語:“匹夫無罪,懷璧其罪”!
而據羅燦宏的控訴,更為令人發指的是,羅樹中在羈押期間遭遇嚴重的刑訊逼供,受到了非人的摧殘折磨——被逼吃屎喝尿,肋骨斷了數根,生殖器都被打(電擊)廢。而雖然庭審中,刑訊逼供所獲“證據”均被作為“毒樹之果”,給作了非法證據排除;但并無一個辦案民警受到刑訊逼供罪的刑事責任追究。
羅燦宏認為其父蒙冤,當然有申訴權利。目前,代理律師已經申請再審,指向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而這三年來,羅燦宏持續在社交平臺發布視頻,公布相關證據,以擺事實講道理的方式,來證明其父羅樹中冤枉,并揭露相關司法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枉法裁判行徑。這當然還是在行使她的正當公民權利。《憲法》第41條規定得一清二楚: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只要不是捏造或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就行。引入輿論監督,逼使公權力運行在法治軌道,這沒什么不可以。
對于羅燦宏的竇娥一般的持續不輟控訴行為,對于她要把冤情大白于天下的決心,誰會畏懼、仇視?誰會如坐針氈?
反正不是普通老百姓。不是無干人等。普羅大眾要么樂觀其成,要么事不關己不管閑事。
從利害關系著眼,腳趾頭都想得到,威脅者只會是和羅樹中案件存在利害關系的人。比如辦案人員(如蔡明輝或其他辦案刑警)或次一級的,他們的利害關系人——比如同事、親友之類。因為,這個案子一旦被翻案,那么,放人、清退追繳的巨額財產、國家賠償不說,還有大量人員會受到責任追究(諸如觸犯刑訊逼供罪、枉法裁判罪)。
那么,這個死亡威脅羅燦宏的案子,放在當地,由和益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一脈相連的益陽市金銀山派出所來承辦,還合適嗎?瓜田李下的。
如果一旦查到,對羅燦宏發出死亡威脅者,正是羅樹中案的辦案人員或其利害關系人如親友之類,那么,叫益陽市公安局,又如何拿自己的刀頭,削自己的刀把?
并且,雖然目前是以治安(行政)案件受理的,但后續一旦查明,威脅者并非公職人員,而是辦案人員的親友之類利害關系人的話,則發出威脅者還會涉嫌觸犯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犯罪。即該案由治安(行政)案件,轉化為刑事案件。
所以,為避免瓜田李下,導致辦案程序和結果無法收獲公信力,我看,對于羅燦宏受死亡威脅一案,益陽市公安局最好還是作出整體性回避,即報請湖南省公安廳提級管轄,或由省廳指定管轄,抽調異地警力來辦案,查清究竟是誰在對為父鳴冤的羅燦宏發出死亡威脅、其身份和社會關系又是咋樣的。
真是好大的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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