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回購訴訟不能確保穩賺不賠,投資機構對“對賭”的態度,正悄然改變
文 |凌馨
編 |王小
2024年9月5日,紫輝創投創始合伙人鄭剛發微文稱,因在工作中決策失誤受到出資人質疑,他支付4700萬元回購了相關基金97%的金額。由此,將他與羅永浩之間的嘴仗,推至第三集。
他受到的質疑,與其在未簽訂協議的情況下向錘子科技提供借款有關。自2023年起,鄭剛發文控訴錘子科技創始人羅永浩虧欠其一筆1500萬元的款項,并對其個人及紫輝創投投資錘子科技的1.75億元投資款發起回購。
羅永浩承認借款到期未還一事,給出的理由是鄭剛對“發起無賴訴訟逼我回購”。據羅永浩2024年8月26日所說,大約20%的錘子科技投資人參與了鄭剛發起的仲裁。目前,錘子科技及羅永浩因項目失敗產生的債務及利息、訴訟費用等達13億元,已還8.24億元。
近年來,“對賭”和“回購”已成一級市場融資中難以回避的“行規”。禮豐律師事務所發布的《VC/PE基金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下稱《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顯示,檢索滬深交易所2023年受理的項目發現,成功申報IPO的企業,約65%設置了回購權條款。
“醫療行業融資,幾乎沒有不簽對賭回購的。”一位一級市場醫療投資負責人表示。被投企業或創始人簽下的對賭協議,有些約定企業要在一定期限內上市(IPO),有些約定了每個階段的業績目標。做不到,投資機構就可要求被投者回購股權。
自2023年起,一批以IPO為對賭目標的融資企業,回購條款正被陸續觸發。如承諾2023年底上市的百神藥業、承諾2024年底上市的優迅醫學、承諾2025年底上市的風和醫療等。
投資機構也開始密集要求被投企業履行回購義務。發起者包括深圳市創新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下稱“深創投”)、紹興柯橋天堂硅谷領新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下稱“天堂硅谷”)等。深創投在2023年—2024年7月,至少發起了48次法律服務采購招標邀請,全部是有關起訴被投企業的,不少直接要求“代理股權回購之訴”。
然而,《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抽樣統計數百個股權回購案件發現:進入司法程序的,平均執行回款率為6%;進入執行程序的,100%回款并執行完畢的案件占4.62%。
8月22日、26日,啟明創投創始主管合伙人鄺子平兩度公開表達對對賭、回購條款濫用的擔憂,呼吁老股東在要求回購時,給企業留下一年的經營資金,“不把企業和創始人逼上絕路”。
行至2024年,至少在醫療投資界,開始反思“對賭回購”,風向在悄然轉變中。
No.1 做時間的朋友,限期5年—10年
羅永浩多次提到,2017年為錘子科技融資時,被某投資者“逼迫”簽下強制回購股份協議。
“簽對賭協議的時候,誰也不想執行。”前述一級市場醫療投資負責人稱,執行對賭,多數是基金進入退出期,需要“給個交代”了。
一級市場投資機構募集資金時,對象是富豪、家族基金或企業閑置資金。這些真正出錢的人被稱為LP,投資機構則是GP,負責操盤,到期給LP“交賬”。
GP的收入,主要是基金管理費,同時約定一個基礎的投資收益率,超出部分參與分紅。雖然相關法規禁止私募基金承諾“保本”,但也有LP會要求與GP實控人私下另簽“回購協議”或“業績承諾”。
顯然,在基金到期時交出讓出資人滿意的成績單,是私募基金的頭等大事。這些基金的投資周期,短的三年,長的10年,進入退出期,就必須給個交代。最多,再設置一個“延長期”,用于處理暫未退出的遺留項目,那也就一兩年時間。
深創投近兩年計劃發起的回購訴訟,多在投資后4年—5年觸發“對賭”,這是比較常見的投資周期。其中,不少投資發生在2017年,約定2021年12月31日未能成功上市即觸發回購。此后,深創投又等了一到兩年,方才決定訴訟。
《財經》獲得一家醫療企業簽訂的《股東協議》顯示,約定的上市周期為“本次交易交割后五年內”,與私募基金投資周期相對應。
不到退出期就要求回購的情況也有。如2021年,深創投向GZYX公司投資1333萬元,因公司發展不及預期且兩個創始人形成了不可調和的糾紛,“個別后輪投資人已向公司發起了回購的仲裁請求”。2024年4月,深創投宣布,“為保障我方權益,我方擬跟進采取司法程序。”
天堂硅谷在2023年搶先把杭州索元生物告到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與深創投在GZYX公司面臨的情況,有一定相似性。
天堂硅谷在2020年參與索元生物D輪融資,投資3000萬元,約三年后,就申請仲裁要求回購并支付10%的單利。相關裁判文書顯示,天堂硅谷簽下的D輪投資協議,并未載明業績對賭、回購對價等C輪協議中出現的條款。有法律界人士分析,這可能是天堂硅谷選擇率先通過仲裁確權的原因之一。
前述一級市場醫療投資負責人于2023年底,趕在其他“債主”之前,通過談判拿回了投資款和每年10%的復利。他說,“想拿到錢,一定要趁實控人還有錢的時候,盡早。”
否則,真走到訴訟那一步,未必能如愿。《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顯示,回購案件從初審到終審、執行,平均要一年半時間。而上海某法院2018年—2021年審理的12起回購訴訟案,執行周期長的有1000多天,短的也有142天,已披露的四起案件執行回款率,均為零。
“誰先申請財產保全,誰才更有可能拿到錢。”一位注冊會計師說,這得是一套“組合拳”,一邊發起訴訟或仲裁,一邊提供財產線索申請保全,等拿到相應法律文書后申請強制執行。
到這一步,投資機構將面臨兩難抉擇。“不凍結財產,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凍結吧,可能會把企業干死,也未必能拿回錢。”前述注冊會計師說。
已有生物藥企因為資產被凍結而“暴雷”,面臨破產審查。2023年6月起,斯微生物陸續因各類訴訟被申請財產保全,這家曾估值超50億元的明星mRNA企業,員工逐漸拿不到正常的工資;同年9月,創始人李航文因公司未履行給付義務,被限制高消費;2024年7月,自然人袁某對該公司發起破產審查申請。
沒有投資人愿意看到企業進入破產程序,那基本意味著投資打了水漂。“在破產清算中,股東投資協議的優先級,基本是最低的,勞動報酬、有抵押的債權等,包括律師費都比它優先。”上海中島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丁天表示。
也許,這正是一些投資人開始反思“對賭”的一個原因。
No.2 投資泡沫中被異化的“對賭”
呼吁“不把企業和創始人逼上絕路”的鄺子平認為,對賭和回購,有些被濫用了。
回購條款曾是源自美元基金的“舶來品”。按鄺子平的說法,它原本主要用于兩類場景,一是企業發展多年,不思進取,不上市,也不分紅;二是初創企業當初設想的市場機會已不存在,因而不再需要那么多資金用于發展。
不過,這兩種情形觸發回購,均有一個前提,不傷害企業經營。
回購權在美國的運用比例不高。《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引用美國市場機構統計數據分析,在硅谷2023年第四季度的私募股權投資項目中,回購權的使用比例已降至2%。
在中國,回購權起初更像“君子協定”,只在創始人嚴重違約、侵占公司財產、財務造假或多年不上市等情況下觸發,主要用于投資機構“自保”督促創始人勤勉工作。
近十幾年,回購權普遍與業績承諾掛鉤,也就是“業績對賭”,主要作用是調整估值。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紀要中,對賭協議被稱為估值調整協議。當投資方和被投企業對估值產生分歧,企業可以在堅持高估值的同時承諾“對賭”目標,若到期不能實現,投資方可要求“歸還”部分投資款或得到更多股權。
只是,鄺子平認為,“業績對賭安排在過去的10多年里被一些同行濫用了。看到概念不錯的項目,不加充分盡調,也無定價能力,更無談判基礎,估值談判跟菜市場討價還價一樣,最后干脆閉著眼睛賭一把。”
投資者對“對賭”的依賴,也有客觀原因。比如生物醫藥,在2020年投資最火熱的時候,好的標的三個月就要完成交易,根本做不到詳細盡調。在新冠疫情期間,做熱門的抗新冠藥或mRNA的企業,“有的根本不讓盡調,你不投,有的是人搶著投。”一位投資人回憶,曾有一次,投資協議還沒簽好,就在LP的催促下把錢打過去了。
被LP和被投企業兩邊催著,一些GP投資人干脆直接要求上市對賭。這在未盈利生物藥企的融資中尤為突出,畢竟,此類企業可能未來多年沒有營收,很難做出業績承諾,能“對賭”的只有藥品上市或公司上市。
曾經承諾在2023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市的百神藥業,股權回購已被觸發。根據相關協議,百神藥業承諾在2023年12月31日前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準或注冊。2023年9月,百神藥業撤回上市申請,根據實控人付志高簽下的協議,相關股權回購條款自行恢復。據《財經》向投資方了解,相關退出程序已于2023年完成。
2024年二度遞表港交所的優迅醫學,其招股書顯示,若公司未能在2024年完成上市,將觸發股權回購,回購金額將近10億元。
2023年遞交上市申請的風和醫療,暫時緩了口氣。它的上市對賭條款有兩項,其一是在2023年底之前遞交上市申請,目前已經實現;但若未能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合格IPO,投資方股東仍有權要求回購。
回購的達摩克利斯之劍始終懸在簽下上市對賭條款的企業頭頂。《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估算,約有13萬個項目(一家投資人對一家公司的一次投資,視為一個項目)將陸續面臨退出壓力,涉及約1.4萬家公司。
這些企業中,可能僅有少數的幸運兒能通過IPO或者并購“上岸”。
No.3 舒緩對賭壓力,有可能嗎?
前述一級市場醫療投資負責人,2024年不再執著“回購退出”,畢竟,“生物藥企告了也沒用,沒錢。”投資人的心態在悄然改變。
舒緩對賭壓力,成了一些投資機構和法律從業者的呼吁目標。“回購訴訟無贏家。”《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稱,“很多從業者實際上也非常清楚,回購條款除了讓企業破產,讓企業家成為失信執行人,實際效果相當有限。”
鄺子平提出,執行對賭,不應“一刀切”。比如投資10年了,投資人給企業發出贖回的請求合情合理,企業有能力的理應配合。但“投資三年就要企業履行上市對賭條款,否則就觸發贖回從而造成其他股東的連鎖反應,這就似乎不妥”。
近兩年,投資對賭協議中,“最優惠條款”和“其他股東觸發回購條款”頻頻出現。這意味著,一旦某一股東的回購條款被觸發,其他投資者亦可據這兩大條款要求回購。
此類連鎖反應,有可能形成對被投企業的“踩踏式回購”。鄺子平提議,投資人在合理行使回購權時,公司到底可以用什么資產進行兌付,能由監管機構或法院依據實際判決提供指引。
在他的設想中,執行對賭也應為企業投下足夠一年經營的資金。如此,企業有一年時間繼續融資,同時也是接受市場檢驗的過程。
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法答網精選答問(第九批)》,對投資方請求回購的行權期限給出指引。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杜軍在答疑時表示,雙方對回購期間已有約定的,投資人可在約定時間內請求回購,超期視為放棄回購權利或選擇繼續持有股權;沒有具體約定的,“為穩定公司經營的商業預期,審判工作中對合理期間的認定以不超過6個月為宜。”
至于投資機構必須要給LP的“交代”,或許也非鐵板一塊。深創投決定起訴部分被投企業執行回購之前,多數也在對賭條款被觸發后,又等了一年甚至更久。這是在對賭回購談判中,被認為“最難談”的國有投資基金。
《回購及退出分析報告》稱,很多機構堅持履行回購條款,自有其不得已的壓力,包括“來自國資監管的要求,來自LP的壓力,來自DIP(投資回報率)的要求”。
現在地方政府開始嘗試給予國資基金更大的容錯空間。
將于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提出,對國有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期和退出期設置不同考核指標,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
7月25日,成都高新區對各類投資基金明確了虧損容忍的尺度——種子、天使、創投、產投、并購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容虧率從80%到30%進行設置,市場化基金的容虧率設置為20%。此前,北京市東城區、廣州市開發區也出臺的政府基金管理辦法中,也列出了免責條款。
以合肥模式“以投帶引”聞名的安徽省,在2022年組建新興產業引導基金時就表示,“不再以單一子基金或單一項目的盈虧作為考核評價依據,基金投資容錯率最高可達80%,解決市場化投資的后顧之憂,吸引更多基金和投資機構落地安徽。”
當然,“能上市肯定還是上市最好。”前述一級市場醫療投資負責人的目光,在2024年投向了港股。
2024年上半年,針對特專科技企業上市的港股18C政策落地,醫療AI企業晶泰科技成功IPO;下半年,同康源醫藥通過18A條款登陸港股。這些未盈利生物藥企成功IPO,讓一些投資人重燃通過二級市場實現退出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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