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至2022年7月間,被告人姜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進口玻尿酸、肉毒桿菌毒素需繳納稅款、提供《特殊物品審批單》的情況下,仍與他人共謀,通過偽報品名的方式從H國走私進口涉案貨物。期間,被告人姜某受他人指使,負責在境內(nèi)接收玻尿酸、肉毒桿菌毒素等貨物,并通過快遞方式發(fā)往國內(nèi)收貨人并支付運費,后通過個人銀行賬戶和微信收取好處費。經(jīng)S市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告人姜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肉毒桿菌毒素3,200盒,價值共計人民幣473,6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經(jīng)S市A機場海關計核,姜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進口玻尿酸699盒,參與偷逃應繳稅額共計51,269.97元。
爭議焦點:走私進口肉毒桿菌毒素構成何種罪行?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提示:
首先,涉案產(chǎn)品應當被認定為“藥品”。《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對“藥品”的定義為:“藥品是指用于預防、治療、診斷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調(diào)節(jié)人的生理機能并規(guī)定有適應癥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質(zhì),包括中藥、化學藥和生物制品等。”本案中,被告人走私進口的肉毒桿菌毒素需要提交《特殊物品審批單》,說明該貨物具備產(chǎn)品名稱、規(guī)格、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信息,而不是“三無產(chǎn)品”。故涉案產(chǎn)品應定性為按藥品管理但未取得國家藥監(jiān)局核發(fā)的進口藥品注冊證的藥品。因此被告違反了《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已被注銷藥品注冊證書的藥品,不得生產(chǎn)或者進口、銷售和使用”和第九十八條第四款“禁止未取得藥品批準證明文件生產(chǎn)、進口藥品”規(guī)定。
其次,如何判斷進口涉案產(chǎn)品的行為是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還是走私普通貨物呢?關于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將其定性為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其理由如下:
1、該藥品未經(jīng)國家批準,屬于國家禁止進口的貨物或物品。
2、雖然兩種罪行都侵犯了我國的海關管理制度,但前者還侵害了其他重要法益,特別是藥品的安全性。若定性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則可能忽視了對國家藥品安全的考量,并且對于未批準進口的藥品應繳稅額的計算可能會遇到困難,難以構成犯罪。
第二種觀點:應定性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藥品管理法》第67條規(guī)定:“禁止進口療效不確切、不良反應大或者因其他原因危害人體健康的藥品。”這意味著走私者如果走私的是確有療效的真實藥品,那么這類藥品可能不屬于我國絕對禁止進口的范圍,只是尚未得到批準進口,或者雖允許進口但逃避了海關監(jiān)管。同時,即使認定為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也可以通過合法進口該藥品或其他類似藥品的方式來計算應繳稅額。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發(fā)布的《關于辦理走私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4)第21條規(guī)定:“未經(jīng)許可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等罪名定罪處罰;偷逃應繳稅額,同時又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取得許可,但超過許可數(shù)量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以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定罪處罰。租用、借用或者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進出口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由此可見,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可以分為兩類: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和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對于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通常不可能獲得進口許可,因此會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而對于國家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如果沒有獲得許可(包括租用、借用或使用購買的他人許可證),也會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但如果獲得了許可,但超出許可數(shù)量進出口,則可能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據(jù)司法解釋,走私限制進出口的貨物、物品成立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同時,并不排除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此時該走私情形屬于多個走私行為的集合,不是傳統(tǒng)的想象競合犯,不適用從一重罪處斷原則,應當根據(jù)行為所觸犯的全部走私犯罪罪名,實行數(shù)罪并罰。
綜上所述,走私藥品入境可能根據(jù)具體情況,構成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或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又或者兩者同時成立,實行數(shù)罪并罰。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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