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增強群眾食品安全意識,普及食品安全知識,近日,通川法院聯合區食安辦等部門在翠屏路社區開展“誠信尚儉、共享食安”普法宣傳活動。
活動中,通過知識講座、發放宣傳材料等方式,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真實案例講解向社區群眾普及食品安全知識,提醒社區群眾購買食品時要認真查看包裝標識、食品標簽、保質期等信息。通過此次活動,進一步增強了廣大群眾食品安全意識,營造食品安全人人有責、共治共建共享的良好氛圍。
下一步,通川法院將持續立足審判職能,嚴厲打擊食品安全領域的違法犯罪行為,為守護好“舌尖上的安全”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切實以法治之力守護人民群眾美好“食”光。
如何更好地保護
我們“舌尖上”的食品安全呢?
這些食品安全知識要掌握
哪些經營者需要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條 國家對食品生產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食品生產、食品銷售、餐飲服務,應當依法取得許可。但是,銷售食用農產品和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許可。僅銷售預包裝食品的,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什么是“三無”食品?
“三無”食品一般指無生產日期、無質量合格證以及無生產廠名,來路不明的食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保質期以及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系方式等內容。
食品生產經營者給消費者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應當負什么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生產經營者財產不足以同時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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