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龍海法院通過提取被執行人公司對第三人享有的合法債權,促推3件關聯案件一并執結,依法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漳州某塑膠公司作為被告,依法應向2名工人支付勞動報酬共計約12萬元。有關判決生效后,該公司仍未履行,2名工人均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干警未查控到該公司名下有可供執行財產,但排查到該公司還有一起執行案件尚未履行,遂決定前往現場調查。
“其他公司也尚有貨款未支付給我們公司,所以資金緊張,我們也很無奈。”
在執行干警前往該塑膠公司廠房進行現場調查時,發現公司已停工停產,但公司負責人也向執行干警訴說了自己的苦衷。了解到這一情況后,執行干警立即向拖欠該塑膠公司貨款的漳州某實業公司發送《履行債務通知書》,并在漳州某實業公司簽訂還款協議后趁熱打鐵,組織兩起勞動爭議案件及另一起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人共同商討還款事宜。最終,在3起案件順利執結的同時,該筆還款也助推該塑膠公司成功復工復產。
法 官 提 醒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被執行人不能清償債務,但對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執行人或被執行人的申請,向第三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本案便是通過將履行通知直接送達第三人的方式,促成上述多起案件順利執結。
供稿:李俊鵬
王超杰
編輯:林偉凌
審核:謝 添
監制:鄭曦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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